东海县人民政府

根据《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东安办[2020]27号)要求,县农业农村局修订完善了《东海县农机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东海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现已修订完毕,特此上报。

东海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16日

东海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连云港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为主,重点开展疫病风险评估、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的应急储备,强化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防疫知识宣传,依靠群众,群防群控,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

2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2.1Ⅰ、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Ⅰ、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执行国家、省关于重大动物疫情分级规定。

2.2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县范围内有2个以上乡(镇)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县范围内有2个以上乡(镇)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县范围内有5个以上乡(镇)行政区域发生疫情。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全县范围内有2个以上乡(镇)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5)非洲猪瘟:在30天内,在包括我县在内的2个以上、5个乡镇发生疫情。

(6)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县范围内有5个以上乡(镇)行政区域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7)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县范围内有5个以上乡(镇)行政区域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我县已消灭、但国内其他地区未消灭的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等在我县又有发生。

(8)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9)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3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我县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且疫点数在3个以上。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县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县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4)非洲猪瘟:在30天内在我县发生疫情。

(5)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组织体系

3.1应急指挥机构

3.1.1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总指挥一般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发生I级、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可由县长担任。县农业农村局、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城管局、县交通局、县资源局、县商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局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为:

县农业农村局: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组织做好疫情的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根据农业农村部和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发布的动物疫情,向有关部门和乡镇通报疫情。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和监督对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及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场所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存、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物资储备库建设,做好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物资储备、调拨及供应工作。评估疫情损失和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疫情处理所需费用及所需补助资金,提出资金使用意见。培训防疫人员。加强定点屠宰厂(场)的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指导定点屠宰厂(场)做好动物防疫及其场地消毒工作。

县委宣传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配合做好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普及。

县发改委:负责动物防疫、检测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县公安局:负责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做好疫区强制封锁和疫点内动物的强制隔离以及染疫动物的强制扑杀等强制性工作的执行,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通行道路的安全畅通,保证疫区封锁时车辆进出管制工作的落实。

县民政局:负责疫区生活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统一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县(境)内外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捐助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疫病防控。

县财政局:根据疫情需要,按照县政府确定的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以及省、市农业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动物防疫经费管理机制,负责安排应急防疫经费,加强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县城管局:对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畜禽及畜禽产品销售摊点的行为依法处理;配合做好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协助做好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协助做好城区宠物管理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优先安排批量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等应急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确保安全快速,防止疫病扩散;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封锁区动物及其产品的移动管理及公路、水路重大动物疫情的防堵工作。

县资源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及时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报有关疫情。

县商务局:根据疫情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稳定;配合做好县内外可能对我县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

县人社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对在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并在中、初级职称评聘时作为工作业绩。

县卫健委: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的监测与处置等工作;向兽医主管部门通报有关疫情。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指导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负责督促对污水、排泄物、固体废弃物进行消毒,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

县应急局:参与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置协调工作。

3.1.2乡(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小组

组成和职责等同县指挥部。

3.2日常管理机构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

3.2.1办公室主要职责

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完善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乡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3.2.2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负责本系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3.3专家组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建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具体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参与对疑难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和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3)参与制定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乡(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

3.4应急处置机构

3.4.1现场指挥部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疫情处置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协调现场各工作部门和人员实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3.4.2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技术指导。

3.4.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主要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协助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

4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县农业农村局要建立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按照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发布的监测计划,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监测。

4.2预警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及预警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与疫情级别一致),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和个人。

4.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县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

(2)责任报告人

县农业农村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4.3.2报告形式

4.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县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置措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应及时通报同级卫计主管部门。

4.3.4报告内容

4.3.5报告管理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乡(镇)和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处置、边调查、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乡(镇),当地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机构办公室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2分级响应

5.2.1I、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I、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由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予以处置。

5.2.2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县农业农村局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疫情,由市政府根据市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决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由县级以上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疫情发生地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5.2.3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县兽医主管部门对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规定向县政府和市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5.2.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邻近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疫情发生地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销售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5.3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应当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用品、接种相应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进行医学观察等,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

5.4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该病病例出现。

I、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情况评估,执行省和国家关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情况评估的规定。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县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县农业农村局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效果。

应急终止后,应将评估报告、封锁令、解除封锁令于解除封锁令下达5日内逐级上报至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由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6保障措施

6.1通信和信息保障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成立应急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人员。

6.2.2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优先安排应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疫情监测,做好有关防控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

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本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交通便利、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并及时做好滚动更新,确保物资处于有效状态。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疫病发生和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要储备充足的兽用生物制品、诊断试剂、消毒药品、防护用品,以及消毒设备、封锁及扑杀器具、运输、照明、通信等其他用品。

6.2.6资金保障

6.3技术保障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专家组由动物疫病防治、卫生防疫、流行病学调查、野生动物保护、风险评估、法律等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动物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6.4培训演练

县农业农村局要对应急预备队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3)个人防护知识;

(4)治安与环境保护;

(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

6.5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的作用,对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7后期处理

7.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本次疫情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同时抄报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

7.2灾害补偿

按照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及对人员感染致病程度,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

7.3抚恤和补助

县政府要根据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及其亲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有关政策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4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及时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7.5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8奖惩

县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已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我省已消灭、但国内其他地区未消灭的动物疫病:指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等我省已通过消灭标准验收,但国内其他地区未通过消灭标准验收的动物疫病。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东海县农机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和依据

1、目的

为增强我县处置各种突发农机事故的能力,规范农机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科学有效地做好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机重特大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危害和财产损失,结合我县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2、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3号令);

(3)《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2011年第2号令);

(4)《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

(5)《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部农机发〔2011〕1号);

(6)《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办发〔2012〕153号)。

(二)工作原则

二、应急组织

县农业农村局进一步完善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成立相应的农机事故应急组织领导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

(一)组织领导及日常工作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成立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人财物和后勤保障、责任落实等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科室站所人员参加。

(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县农业农村局及农机监理机构和先期抵达现场的救援力量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分别由县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农机事故,制定现场抢救和紧急处置措施,协调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及时向应急救援领导机构报告事故进展、救援等情况。

1、综合协调组

综合协调组具体负责与事故发生地应急、公安、卫生、宣传等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伤员得到及时救治,事故事态及有关责任人得到控制,事故信息得以及时上报。

2、现场救援组

现场救援组具体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及财产;协助当地政府处理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最大限度降低危害程度。

3、事故处理组

事故处理组具体负责勘查事故现场和事故农业机械当事人的检验、检测和鉴定,制作现场勘查笔录;负责清查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审查事故证据、分析事故成因和各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负责查明事故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负责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负责起草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等。

4、应急保障组

应急保障组具体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疏散人员;负责应急救援和处置的资金、装备、物资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通讯及交通应急保障等工作。

5、事故处理专家组

成立农机事故处理专家组,负责对农机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专家组

成员由农机安全监理和农机鉴定机构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县应急管理局专家组有关专家参加),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农机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履行职责

三、预测预警与信息报送

(一)预测预警

各乡镇(街道)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要加强对本地区各类农机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处理,建立健全事故预警机制。要加强农机事故隐患排查,对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治理、早解决。有条件地区要建立农机事故的预测评估系统,对事故隐患发展态势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应将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险情,及时报送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预警建议。

(二)信息报送

农机事故发生地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及县监理所要严格执行农机事故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农机事故信息,并迅速核实事故有关情况后,立即按规定进行上报。

4、报送的内容包括: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经济损失估算;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四、应急处置

(一)分级响应

根据农业农村部和省农机主管部门划分的事故等级标准,农机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部、省、市、县四级,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及监理机构应按以下响应要求赶赴农机事故现场,组织领导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或现场督导。

4、发生一般农机事故,由县农业农村局启动应急响应(Ⅳ级)。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请求。

(二)先期处置

农机事故发生后,县农业农村局及监理所应按各自分工和职责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人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好现场,控制事故机具和驾驶人员,防止事态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做好受害人及家属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发生人员死亡的农机事故,要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

(三)现场处置

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人民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公安、应急、急救、保险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四)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农机事故,应按规定由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或通报(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过有关媒体公布)事故信息,以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有效引导舆情。

(五)应急结束

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农机安全监理所及有关人员积极做好事故农业机械当事人的检验、检测和鉴定,查清事故原因和各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组织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完善事故调查报告等。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的事故评估报告,参照有关规定,对受灾损失、征用物资和劳务等及时进行补偿或其他处理。

(二)保险和救助

(三)调查分析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定事故调查组开展农机事故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报告,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报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六、应急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及县农机监理所要将农机事故应急管理作为一项特别重要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责任和措施。要结合当地农机安全生产实际,及时制定、修订、完善本地区农机事故应急预案。要建立健全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农机化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对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延误事故处理工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

要定期开展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宣传教育,加强对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救援能力训练;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并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农机从业人员提供减灾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加强应急队伍建设

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配备必需的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设施装备,建立和完善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工作制度和后勤保障体系,确保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建立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农机事故应急队伍体系,县农业农村局每年要组织一次农机事故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水平。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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