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保险论文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货物保险论文,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英国1855年提单法规定:货物不论部分或全部是否真正装船、或损毁、或短缺,承运人的免责,只有当发货人在收到提单同时被通知货物并未装船或船东能够证明货物未能装船是由于发货人之原因而与承运人无关,或提单上已备注证明货物在装船时已经损毁或短缺等。1893年美国制定和通过《哈特法》,即关于《船舶航行、提单以及与财产运输有关的某些义务、职责和权利的法案》,其中免责条款的主要内容为:若承运人或船东已尽船舶适航的职责,而货物的损毁是因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或天灾、公敌行为,或货物的固有缺点、包装不固,或货物被合法充公,或因托运人自己行为过失,或因海上救助等,承运人或其人不需要负责。《海牙规则》的唯一正式文本——法文本在第4条第(2)款(m)项规定:“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于下列原因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害都不负责;……(m)由于货物的潜在缺陷、特殊性之或固有瑕疵引起的体积或重量的损耗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

以上三则,是英、美两国国内法和国际立法上最早在对货物发生损毁时的免责条款的描述。100多年来,争议的重心一直落在“货物固有瑕疵”的定义上。作为海上保险的起源国家的英国,在固有瑕疵的定义问题上,存在着“内因说”与“外因说”两种最具影响力的观点,二者都形成了各自的理论基础,拥有广泛的支持者,对别国也深有影响。美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沿袭了英国法,因而美国的学者和法官对货物固有瑕疵所下的定义深受英国影响,其中以“内因说”的影响为最。而我国,在货物固有瑕疵这一问题上尤其借鉴了英国的观点,流行的观点基本上都采纳了“内因说”,“外因说”基本上未对我国理论界产生影响。

“内因说”与“外因说”之争,是本质与表现之争,就如同保险条款中有时只规定保险责任,有时只规定除外责任,有时二者又同时列明一样。我国法条的解释与法律名词的定义多趋向于采用从本质上进行定义再以外部表现加以辅助解释的方式,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做法。以海商法中的“船舶”的定义为例:苏联规定指的是“除军舰以外的机动的或非机动的浮动装置”;日本规定指“商业行为为目的,供航海使用的船舶”。法律判断一个事物是某物、是此物而非彼物的依据是该事物的根本性质。因此,虽然内外因说的定义都有自己的道理与各自的优势,但是作为定义,仍是应以对事物内部的本质的根本的性质的总结为其主要内容,“内因说”的定义描述了“货物固有瑕疵”区别于其他致使货物损失的事故原因的独特性质,特别是在当今时代货物种类繁多、海上风险复杂的情况下,这种把握住本质的定义,更公平、合理地体现了规避风险的初衷,也更适合于以不变应万变的立法原则。

二、固有瑕疵是否等于潜在缺陷

《海牙规则》的唯一正式文本——法文本第4条第(2)款(m)项规定把固有瑕疵与潜在

缺陷分开列明,但是译成英译本后变成:“……(m)由于货物的固有瑕疵、性质或瑕疵产生的体积或重量的损耗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有学者指出:“正是由于这一翻译,导致了海商法学界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即货物固有瑕疵能否与货物潜在缺陷混同。”

何谓“潜在缺陷”?国际上对此鲜有论及。字面理解“潜在”,指的是秘密的、不为人知的存在,首先肯定的是这种“存在”是一种既然状态,也就是说已经存在;其次,这种存在是隐藏着的、不为人们所察觉的。至于“缺陷”,我把它定义为:“使货物不能达到同类产品的一般标准品质的一种现象”。那么,综合起来,可以把“潜在缺陷”概括为:“隐藏着、不为人们所察觉的,使货物不能达到同类产品的一般标准品质的某种现象。”

而且,笔者所作的关于“缺陷”的定义,是把存在缺陷的货物与没有缺陷的货物相比较而作,如果与郭先生的定义相比较,应该相当于“货物变质或损坏的现象”。那么可以看出,“潜在缺陷”与“固有瑕疵”存在着四大区别:(1)潜在缺陷是“货物已存在的缺陷”,而固有瑕疵“并非指货物已存在的缺陷”,而只是可能使货物出现缺陷的性质。(2)“潜在缺陷是隐藏着的、不为人们所察觉的”,而固有瑕疵却是被人们所认识,天然存在的一种性质。比如人们可能看不到水果的易腐烂性,但是这却是众所周知的自然规律,并非隐藏着的。(3)潜在缺陷使某一货物不能达到同类其他产品的品质标准,也就是说存在潜在缺陷的货物价值或使用价值降低;货物的固有缺陷,普遍存在于所有同类产品中,一般不会造成价值的下降。(4)固有瑕疵是由货物内部性质所引起的,不包含外部因素;但是潜在缺陷的产生,既可以是内部原因引起的,也可能是外部原因形成的。

三、货物的包装问题能否纳入“货物固有瑕疵”

在现代海运中,除少数国际通行习惯以裸装交易的商品,如牲畜、木材、矿石等之外,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中大多都有对货物包装专门作出规定的包装条款,而在越演越烈的商品竞争以及精益求精的服务精神下,包装也往往成为交易的重要砝码。因此,从广义上理解,买卖合同中的“货物”,确实应该包括约定的货物包装。因而,在运输合同或保险合同中,往往也将包装的损坏列入赔偿范围之内。然而,(除了将包装物独立作为货物交易的合同外)这并不意味着包装就成为了“货物”,可以享受“货物”所享有的一切权利。这是因为:首先,买卖双方交易的实质是包装着的货物,包装的意义与价值依附于交易物而存在。其次,包装的最根本意义在于保障交易物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完好,它可能构成交易的一项条件,但绝不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条件。再次,从买卖合同条款中专门单列出包装条款也可以表明,包装并不属于货物的性质之一,因而包装物不能列入货物的品质担保条款之中。

界定了包装与货物的关系之后,一些与包装有关的货物损失赔偿责任承担的问题就可以进行分析了。例如用箱子运送玻璃杯,外包装上印有“小心轻放”、“易碎品”的标志由于雨水淋

湿而难以辨认,致使在装卸过程中破损,承运人是否可以以“货物固有瑕疵”来进行免责呢?这就属于最具有争议性的“包装不固或不当”能否列入“货物固有瑕疵”免责条款的问题。

四、货物固有瑕疵的认定工作

货物的固有瑕疵的认定,可以免除承运人、保险人对损失的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货物买卖

合同中的双方共同承担损失,无论对哪一方来讲都是一个利益攸关的问题。

按照国际惯例,发现货损后,托运人或收货人可以根据提单或事先约定提讼或要求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保险人提起索赔,然后再由保险人就赔偿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任何一方如果认为属于货物固有瑕疵所造成损失,都可提出鉴定要求。如果由诉讼途径,应该由法庭指派专门机构或行业公会进行鉴定,或援引已有的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惯例,作出鉴定裁决。如果是由仲裁途径,可以由双方和议选取专门机构或权威人士作出鉴定,若双方争执不下,也可以由仲裁厅指派专人小组或有权机构进行鉴定。指派的鉴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应是在该领域内拥有多年从业经验、拥有相应资格水平并且信誉良好的机构或个人。在鉴定中秉持客观科学的公正态度,依据双方当事人都适用的法律条文、都加入的国际公约、行业规范条约、产品的通行行业标准为准绳准确地做出判断。

但是,各国法律一般不对具体货物作出具体规定,而且就实际来讲,对所有货物的鉴定作出具体规定也是不现实的。就目前情况,除了农作物、动植物等少数货物有相对正规以及通行

的行业公会鉴定标准受到广泛认可,以及一些较为简单的货物固有瑕疵可以由法庭专属鉴证科进行司法鉴证以外,一旦一些较为精密、科技含量较高或者较为冷僻、较为新鲜的货物提起鉴证,由于没有惯例可依、也没有行业公会可找,这时可能可以依据的只是买卖双方对该物品的认识,或者某些专家学者的个人意见,那么这个时候,争议就很可能产生,而基本法律及法官、仲裁员的判断力就成为案件的决策点,一旦发生,问题可能会变得相当棘手。

五、货物固有瑕疵的责任承担

其次,这种固有瑕疵既然是货物性质之一,既然货物仍然具有市场价值与交易价值,并且投保人完全履行了他的告知义务,而保险人对货物存在的固有瑕疵以及将会导致的损失后果也没有错误的认识,双方又都没有意见,那么,要把货物固有瑕疵纳入保险责任之内,别人当然没有理由加以反对。只要厘订了合适的费率,明确了双方责任,这样保单的成立和事故发生时就不会出现什么问题。

参考文献:

[1]张燕,邱达春.浅论货物固有瑕疵的定义.中国海事审判年刊,2001.

[2]李玉如.国际货运与业务.人民交通出版社.

[3]杨良宜.外贸及海运诈骗货物索赔新发展.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

[4]杨良宜.海事法.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

[5]郭成伟,张培田.仲裁实用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6]张既义,司玉琢,尹东年,於世成.海商法概论.人民交通出版社.

【论文摘要】电子商务的兴起是国际贸易领域里的一场深刻的商业革命。在这场变革中,世界市场的重新建构,国际贸易方式的创新深化,对每一个国家都将产生深刻影响。为了能够更有效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能够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获取更大的利益,我们应当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认真研究和探索电子商务发展规律及其对国际贸易产生的影响,以便采取积极的对策措施,培育企业的创新机制和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使我国对外贸易在国际竞争中赢得优势和主动,实现快速健康发展。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意义

it(informationtechnology信息技术)给全球工业化带来了飞跃性发展,网络建设已给全球企业带来了无可比拟的巨大推动力,它使企业产品的各项信息24小时不间断地向全球,使全球各个角落的人们通过internet互联网络均可及时准确地获取信息,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方便。目前世界各地,特别是欧美地区发达国家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纷纷建起的网站,并已进入了电子商务阶段,使传统的商业经营模式迅速转变为全球性网络化的电子商业经营模式。在我国,大部分企事业单位及政府机构也建起了网站,然而,这些网站大多是在网上一下产品信息、政府消息而已,而能在网上实现在线即时交易、在线支付、在线海关申报、货物保险等的网站还为数甚少,距离网络化商业经营方式——“电子商务”这一更高水准的目标还相去甚远。

二、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首先,国际贸易市场交易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虚拟市场”。电子商务通过网上“虚拟”的信息交换,开辟了一个崭新的开放、多维、立体的市场空间,突破了传统市场必须以一定的地域存在为前提的条件,全球以信息网络为纽带连成一个统一的“大市场”,促进了世界经济全球市场化的形成。信息流动带来的资本、商品、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全球加速流动,促进了全球“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在这种网络贸易的环境下各国间的经贸联系与合作得以大大加强。

其次,国际贸易经营主体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虚拟公司”。现代信息通讯技术通过单个公司在各自的专业领域拥有的核心技术,把众多公司相互联接为公司群体网络,完成一个公司不能承担的市场功能,可以更加有效地向市场提供商品和服务。这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在资本关系上不具有强制各个公司发生联系的权力,而是由于承担了一定的信息搜集处理和传递功能似乎具有某种实体性。跨国公司战略联盟便是这种“虚拟公司”的主要表现形式,通过开放系统的动态网络组合寻找资源和联盟,实现“虚拟经营”以适应瞬息万变的经济竞争环境和消费需求向个性化、多样化方向发展的趋势,给跨国公司带来分工合作、优势互补、资源互用、利益共享的好处。

再次,国际贸易经营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电子商务提供的交互式网络运行机制,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种信息较为完备的市场环境,通过国际贸易这一世界经济运行的纽带达到跨国界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使市场机制在全球范围内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这种贸易方式突破了传统贸易以单向物流为主的运作格局,实现了“四流一体”,即以物流为依托,资金流为形式,信息流为核心,商流为主体的全新经营管理模式,这种经营方式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互动式的商贸服务。

三、电子商务带来网络贸易的优势

网络贸易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网络贸易有利于企业增强竞争地位。

总之,全球化的结果形成了地球村,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加速了地球村各个不同成员间之信息交流与沟通。国际贸易为电子商务之驱动力量之一,而电子商务则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个方便的交易与信息传输的平台。电子商务的兴起是国际贸易领域里的一场深刻的商业革命。在这场变革中,世界市场的重新构造,国际贸易方式创新的深化,对每一个国家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为了能够更有效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能够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获取更大的利益,我们应当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认真研究和探索电子商务发展规律及其对国际贸易产生的影响,以便采取积极的对策措施,培育企业的创新机制和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使我国对外贸易在国际竞争中赢得优势和主动,保持快速和健康的发展。

论文关键词:保价营销;理赔机制;服务质量;专业管理

1成都铁路局保价运输工作现状

1.1加强保价运输营销,促保价收入增长

按照铁道部要求,积极开展货运保价营销工作,从货源组织、承运受理、到达交付、理赔服务等各个环节强化保价营销。

(1)加强保价宣传。积极推广应用统一的铁路保价视觉识别系统,通过印发保价宣传资料、发放保价宣传品、设立保价运输宣传橱窗、召开物资单位座谈会走访货主等多种形式,宣传保价运输的优势,宣传托运人、收货人的权益,宣传“先赔付、后定责”的政策,不断提高保价品牌竞争力。

(2)强化大客户管理。铁路局、站段分别建立了保价大客户管理制度,对大客户实行分级管理。年保价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客户由铁路局管理,其他的客户由站段、车站管理。通过与大客户协调沟通,主动征求意见,持续改进服务,取得较好效果。

(3)灵活运用保价费率政策。对大宗货源、公路、水路货源等实行费率下浮;对运输风险大、赔付高的货物费率适当上调。成都铁路局先后对铝材、钒铁、钢材、化肥等费率进行了调整,收到较好效果。

(4)加强调控,规范保险。对铁路货物保险业务进行了清理、规范,重新签订了保险合同。成都铁路局保价比例由2007年的54.7%增加到2008年的62.6%,增长7.9%。2008年保价吨收入比2007年增长14.0%。

(5)应对灾害,调整工作重心。2008年,成都铁路局货运干部职工积极应对冰雪凝冻和汶川特大地震两大自然灾害,及时调整保价工作重心,使灾害对保价收入的影响减低到最小程度。2008年,成都铁路局货物发送量虽然减少,但保价收入却同比增加9.5%。

1.2完善理赔机制,促服务质量提升

(1)以货主满意为目标,不断完善理赔机制、规范赔偿程序。成都铁路局加强对站段、车站的业务指导,着力纠正记录编制、定损、审核等环节的惯性做法,跟踪指导重点理赔情况。对粮食到达量较大的车站加强现场检查力度,指导站段做好粮食事故验损、定损。每月对粮食运输安全进行专题分析、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铁路公安部门。2008年,全局保价事故赔款较2007年同比下降20.1%。

(2)建立铁路局货运安全室工作标准和制度。组织站段进行标准化安全室交叉检查,成都铁路局有2l个车站货运安全室被命名为铁路局标准化货运安全室,其中成都东、重庆南站货运安全室被命名为铁道部标准化货运安全室。

按照铁道部要求,积极推进保价及货运事故处理系统建设,从资金、制度等方面给予保障,制定《货运事故处理系统运用维护管理实施细则》,规范操作流程。每年举办保价业务和事故处理培训班,重点对保价事故处理系统、标准化安全室建设、货运事故案列和货运规章等内容进行培训,促进货运事故处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理赔程序进一步规范,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

1.3强化投资管理,促货运设备改善

(2)构建货运安全保障体系和货运服务质量保障体系。根据成都铁路局2008—20l2年发展规划,编制了货运系统五年发展规划,确定了成都铁路局货运发展的6项重点任务。①优化货运营业布局;②加速货运设备更新改造;③建设货运安全保障体系;④加快货运信息化建设;⑤推进货场规范化建设;⑥强化职工业务培训。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推进计划,以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1.4建立协调机制,促专业管理加强

近几年,铁路经历了撤销分局、生产力布局调整等重大改革,保价工作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管理都发生了较大变化。

为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成都铁路局建立健全保价协调机制,保价专业管理进一步强化。

(1)规范保价保险奖励和清算。在劳资部门的支持下,保证了保价激励政策的持续稳定。

(2)建立联系制度,加强与财务部门的协调。主动配合财务部门,抓好业务预算与财务预算衔接,切实履行保价资金使用和管理职能,严格按规定做好保价预算、支出、调整等工作。

(3)规范保价更改计划管理。保价投资纳入铁路局更新改造计划管理,投资项目由货运部门提出,经反复协商后由计划部门下达,基本上保证了保价更改资金全部用于货运部门。

2保价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

铁路保价运输自1991年开展以来,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得到了铁路和社会的普遍认同。保价运输在保障托收货人的利益、在改善铁路货运安全及服务设施、扩大运输能力、保障货物运输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2.1保价运输的形势

公路、水路、航空等不同运输方式竞争日趋激烈,加之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铁路货源下滑,铁路运输卖方市场的地位正在变化,依赖于卖方市场形成的保价优势相当脆弱。由于市场疲软,钢铁、化工等主要企业产品需求量下降,成本压力增大。保价自愿的原则受到挑战。有的客户只是象征性的保价,保额严重不足;有的客户既不保险也不保价。

2.2存在的主要问题

(1)保价赔付质量亟待提高。由于铁路主动赔偿意识不强、理赔机制不完善,影响了保价理赔质量。特别是5000元以上的理赔案,赔付周期较长,影响了托运人投保的积极性。

此外,随着铁路治安秩序的逐步好转,铁路货运赔款逐年减少,托运人通过参加保价获得赔付的期望值降低,参加保价的积极性随之下降。

(2)货物运输保价、保险的新格局正在逐步形成。保险庞大的营销队伍、灵活的激励机制和强势的宣传攻势对铁路货物运输保价冲击较大。

(3)保价财务管理的集中使保价专业管理分化。保价业务与财务职能的分离,从成本预算、赔款支付、奖励清算、设备大修等方面增加了协调难度。保价工作对财务的依赖,决定了保价难于形成专业优势和完整的管理。

3建议

铁路保价运输工作既面临发展的大好机遇,又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何适应新形势,积极探素货运保价工作新格局,确保保价运输的健康发展,是摆在全路广大货运干部职工面前的一个新课题,对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1调整保价管理体系,明确保价管理规定

铁路保价运输经过近18年的发展,已经积累相当多的经验和教训,有必要进行认真的总结。特别是在铁路大发展和面临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更应该进一步理顺保价管理体系,加强铁路保价的法律和制度建设,保证铁路保价的健康持续发展。

3.2改善保价赔付管理,健全理赔机制

针对目前铁路保价赔付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并不断健全保价理赔机制。建议学习借鉴保险公司的经验,与市场接轨,扩大保价赔付范围。可在铁路保价部门设立货运事故理赔中心,并按区域分设货运事故理赔分中心,按分工负责货运事故理赔工作。

3.3适度降低保价费率,促进足额投保

为鼓励托运人足额投保,可适度降低目前的保价费率。一方面可提高托运人足额投保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减少赔付纠纷。

3.4完善保价收支管理

在理顺保价管理体系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保价财务收支管理,可实行保价收入单列,独立核算、独立账号、独立报表、独立帐套,自成体系。

关键词:模糊语言;商务英语;语用功能

1模糊语言的概述

2模糊语言在商务英语中的语用功能

2.1模糊语言可以提高国际商务英语的客观准确性

由于客观事物本身的不确定性,有时用模糊语言来表达反而更准确。美国哲学家格莱斯(H.P.Grice)于1967年在哈佛大学的系列将讲座中指出,在交际过程中为了保证会话的顺利进行,说话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一些基本原则,既“合作原则”(cooperativeprinciple),并提出了判断和具体实现合作原则的四大子准则,它们是量准则、质准则、关系准则以及方式准则。质准则要求努力使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不要说自知是虚假的话,不要说缺乏证据的话。商务英语中的模糊语言的使用正是遵循了该准则。例如:

Itseemsthatthecostinthisyearwouldbeaboutfourhundredmilliondollars.

在揭示事物发展变化的某种趋势时或者在对将来的情况进行预测时,常常使用模糊语言来预防进程中的随意性。例中使用模糊语言Itseems和aboutfourhundredmilliondollars大致预测了今年的生产成本,考虑到成本受到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制约,没有说一定会怎样,因而看似模糊的语言实际上更准确的表达了对所言对象的把握。

2.2表达礼貌,缓和尴尬局面

语言学家利奇(Leech)提出的“礼貌原则”包括六项子准则:既得体准则,宽容准则,称赞准则,谦逊准则,一致准则和同情准则。它对人们为何使用模糊语言提供了合理的解释。人们在交际中,首先考虑的是礼貌,以使交际在和平友好的气氛中进行,顺利实现交际目的。商务交际中各方能否以礼相待是商务活动顺利进行的关键之一,因此各方都尽力遵守礼貌原则,而模糊语言能使言语表达在某些情况下显得更含蓄,更委婉,更得体礼貌。

在国际商务谈判中,当遇到一些与对方意见相左的,但又不便直说,不好明说的情况时,语言处理不当往往使谈判陷入僵局。这时采取有意使用模糊语言的表达策略,把输出的信息“模糊化”,作出富有弹性的回答,避免把话说得太死太绝,从而缓和尴尬甚至剑拔弩张的局面。例如:

A:Iamafraidthattheproposalyouputforwardjustnowisn'tuptoomuch.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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