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本条款第一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车上人员责任险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三)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四)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七)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八)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五)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六)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五)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车辆从事载货或载客运输;
(二)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
(一)保险车辆的自然磨损、朽蚀、电气机械故障;
(二)车轮(包括轮胎及轮毂)单独损坏;
(三)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
(四)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或由于被盗窃、抢劫、抢夺未遂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因保险车辆不能使用所遭受的损失以及发生的费用;
(八)因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十)保险车辆的损失中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部分;
(十一)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以及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损失部分。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四)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自身伤亡;
(五)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六)保险车辆被抢夺、抢劫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
(七)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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