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车当日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却拒赔保险合同“零时生效”条款有效吗?
新车一提,保险一入,车辆上路无后顾之忧。莱阳一位车主在提车当日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却以合同未生效为由拒赔。很多车主想当然认为交上保费之时就是保险合同生效之时,不曾留意保险合同的“零时生效”条款。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莱阳法院近日审结此案,且看该院以案释法。
2020年11月20日19时,被告郭某驾驶轿车与对行的原告于某骑二轮电动车相撞,致原告于某受伤、车有损。事故经莱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莱阳法院审理查明,郭某驾驶的轿车登记车主为被告孙某。据被告郭某、孙某二人当庭陈述,该车因挂牌问题登记在孙某名下,实际为郭某所有。被告郭某驾驶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于2020年11月20日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保单记载保险期间自2020年11月21日0时起至2021年11月20日24时止。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本事故是否应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一审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提起上诉,烟台中院二审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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