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被告甲公司要求为案涉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被告保险公司亦明确同意承保,甲公司亦向保险公司缴纳了保险费,且保险公司业务员与投保方就生效期限进行沟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做即时生效”,故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于缴纳保费时(即2024年4月21日11时23分)已成立并开始生效,保险期间自此时起算,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24年4月21日14时3分,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单方确定保险期间自2024年4月21日15时0分起至2025年4月21日15时0分止的行为,对投保人不产生合同的效力,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