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根据案涉事故责任划分及投保情况,本次事故给孙某造成的损失,应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张某予以赔偿。据此,判决:一、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孙某各项损失共计108765元;二、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孙某各项损失共计43635.08元;三、驳回孙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当主动询问投保人被保险车辆前一年度交强险的投保情况,尤其是针对初次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应当明确告知投保人选择保单即时生效,避免车辆出现“脱保”状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强制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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