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1]91号2011-4-8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顺德区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妥善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保障他们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不适用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应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缴费年限和缴费办法
(一)一次性缴费年限。
(二)一次性缴费的基数及比例。
1.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前的工作年限,其缴费基数、比例和利息计算办法按照当地解决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规定执行;
一次性缴费全部由申请人承担。其中已按粤府办[1994]90号文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制度并已缴费的申请人,其个人账户余额可用于抵扣缴费额,只缴纳差额部分。
三、个人账户记录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缴清一次性缴费的全部费用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记录个人账户及缴费年限等信息。个人账户按照一次性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记录:
(一)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前的工作年限,记录比例为11%(本金及利息);
(二)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工作年限,记录比例为11%(本金及利息);
(三)2006年7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记录比例为8%(本金及利息)。
五、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
六、待遇计发
申请一次性缴费时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基础养老金以其缴清全部费用时所在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二)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前的一次性缴费年限,其平均缴费指数为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前的月缴费基数除以200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后的一次性缴费年限的平均缴费指数为0.6。
(五)现已在本省内按月领取企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按照本通知办理一次性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重新核定其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再重新核定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重新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为原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之和除以计发系数,从其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起发放。
七、办理程序
(一)受理地。
1.离开各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按以下办法确定缴费受理地:
(1)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尚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或已参保但处于中断缴费状态的人员。在现户籍所在地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其中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户籍所在地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2)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状态的人员,在申请前最后一次缴费所在地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2.离开中央、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离开中央、省直驻其他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按本条第1点的办法确定缴费受理地。
(二)审核。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一次性缴费的资格及离开原单位前的原工作年限,由缴费受理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或所在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核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本人选择确认一次性缴费年限。地税部门负责办理缴费手续。
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审核在该局办理一次性缴费的人员的资格和离开原单位前的原工作年限。
(三)经办规程。
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本通知规定起草,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
八、医疗保险
按照本《通知》办理一次性缴费的人员,其医疗保险按照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作为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政府资助的计算年限。
九、其他
(一)各地级以上市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解决本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实施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二)各市要组织人力、物力,做好有关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落实到位。
(三)现为广东省户籍、1988年8月24日前离开原广东省海南行政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在现户籍所在地办理。
(四)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我省统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人员但未办理一次性缴费的人员在有效期后仍可继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