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24年7月9日至7月18日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残联征求意见,2024年9月26日至10月8日向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分)局征求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详见下表。
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单位
意见建议
采纳情况
理由
市财政局
文件中有较多地方表述“经办机构”,建议明确区分是医保经办机构还是第三方委托机构。
采纳
/
文件中涉及专家评估费标准建议通过招标方式在采购合同中明确,并合理规定限高标准。
不予采纳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4〕54号)已对专家评估费标准进行了明确。
第一点第(四)条。“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建议修改:“失能等级评估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办法,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部分采纳
关于评估主体的表述已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4〕54号)修改。
余杭区医保局
第4页3.现场评估(2)......(3)......建议:分段表述。
第7页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评估人员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在评估工作中,评估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议:删除“医保”,全文保持一致。
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残联、其他区(县、市)医保部门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