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发生意外事故以后,学校往往总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分析原因就是很多家长认为,学生在校内发生伤害事故理就应该学校负责,他们认为学生在校,学校就应是学生的监护人,无论学生在校怎么发生的事故都是学校负责。当学生一旦在校发生了意外伤害事故后,家长就非常理直气壮找学校说理,这时学校往往总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因此,学校非常渴望在处理这类事情时,能够有一个可以依据的法律标准。关键是对具体的伤害事故哪些责任该学校负,哪些责任又是不该学校负,这是当前学校管理者想急需明了的,而且也是急需要以法律形式明确的。只有这样才能可以既保护了受害者的权益,也能使学校明确责任究竟怎样负。
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摘要
要点一: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况除外。
要点二: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2)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3)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5)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要点三: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要点四: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学生擅自离校时发生;教职员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引起的学生伤害;不可抗力造成的伤害;学生突发疾病,学校及时采取了救护措施。另外,在学校管理并无不当时,学生自杀、自伤,自行到校活动或放学后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伤害,由学生自身、学生之间原因或学校和学生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伤害。
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要点五: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要点六: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负责人的行为触犯法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点七: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二、观点:
B、学校不负监护责任并非免除责任
有家长认为,把儿女送到学校去,出了事情全由学校负责,这可视同为监护权的转移。而新出台的《办法》规定,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并非监护责任。保护责任与监护责任内容相近但性质相异。专家强调,两者绝不能混淆。因为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不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责任,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责任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为何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符合法律规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
三、具体做法:
发生了伤害事件,如何处理?
校园伤害事故万一发生,教师要及时通报,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治疗。小问题送校医务室处理,严重问题则送规模较大的医院治疗。并在途中通知家长。之后做好与家长沟通工作,学生参与保险的以赔偿金额高的险种为主。告知家长病例证明、医药费原始发票等。双方家长间的问题可以由教师、学校协调处理,不能解决的可以通过区青保办协调,人不能解决的可以让双方家长上诉法庭解决。
两个法规对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和学生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界定,少数家长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将不会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