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目录
1.单位参保登记
一、事项名称
单位参保登记。
二、服务对象
市直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
三、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地址:濮阳市中原中路290号阳光大厦一楼101-104号窗口。
四、办理流程
(一)每月5-25日,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二)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并反馈办理结果。
五、申办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文件1份。
(二)《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0393-6101126
八、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保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通知》(豫“放管服”组办〔2020〕5号)及其附件《河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试行)》要求,通过调用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系统的评价功能,提供在线或现场评价服务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一)评价内容。经办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规范、服务效率、服务便利度、承诺履行、整改实效、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平台的便捷性、完善性,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等。
(二)评价等级。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后两个等级为差评。
(三)差评整改。收到差评后,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承办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回访核实。对情况清楚、评价属实、诉求合理的问题,按照省政府和国家局规定开展整改和回复。同时保障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举证解释和申诉申辩的权利,建立申诉复核机制,排除误评和恶意差评。
2.职工参保登记
职工参保登记。
市直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
(一)现场办理。地址:濮阳市中原中路290号阳光大厦一楼101-104号窗口。
(一)每月5-25日,单位或个人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一)在职职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含增加、中断、终止、恢复、在职转退休)(加盖单位公章);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复印件。在职转退休的,需提供退休审批材料。
(二)灵活就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在职职工不超过5个工作日,灵活就业人员即时办结。
3.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市城区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城镇非从业居民等参保对象。
现场办理。指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详见附表)。
(一)个人向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村卫生室申报。
(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村卫生室受理并反馈审核结果。
(一)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首次参保登记时填写)。
即时办结
4.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市直因单位名称、住所(地址)、单位类型、隶属关系等信息事项发生变更的用人单位。
(一)每月5-25日,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变更。
(二)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反馈办理结果。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二)关键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类型)变更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或批准单位变更的文件;非关键信息时可不提供辅助材料。
5.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一)每月5-25日,单位或个人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变更。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或社保卡。
(二)《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关键信息变更加盖单位公章)。关键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变更需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非关键信息时可不提供辅助材料。
6.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现场办理。指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详见附表)。
(一)个人向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村卫生室申报变更。
(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村卫生室受理审核,反馈办理结果。
(二)《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关键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变更需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7.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参保单位根据查询内容现场或网上办理。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介绍信等)。
8.参保个人参保信息查询
参保个人参保信息查询。
市直参保职工、市城区参保居民。
(一)现场办理。地址:濮阳市中原中路290号阳光大厦一楼101-104号窗口(职工医保)、105号窗口(居民医保)。
(二)自助办理(限职工医保)。濮阳市中原中路290号阳光大厦一楼自助服务区。
个人持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或社保卡通过服务大厅自助打印机、窗口查询打印参保缴费证明(个人权益记录)。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或社保卡。
9.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市直出国定居、死亡、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者继承人可以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一)参保人凭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社保卡等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
(二)医保经办机构审核。
(三)符合规定的,办理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手续。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
因死亡支取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银行卡账户信息,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询死亡信息的,继承人应提供个人承诺书;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主动放弃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说明。
不超过15个工作日。
10.出具《参保凭证》
出具《参保凭证》。
市直职工医保参保个人。
(二)自助办理。濮阳市中原中路290号阳光大厦一楼自助服务区。
(一)参保人凭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社保卡等向转出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通过服务大厅自助打印机查询、打印《参保凭证》。
(二)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办结。
11.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市直因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变动,申请医疗保险关系转出转入的参保职工。
(一)每月5-25日,单位或个人向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二)《参保凭证》(含电子《参保凭证》)。
不超过20个工作日。转入地经办机构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生成并发出《联系函》。转出地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10个工作日内生成、发出《信息表》并划转资金。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和转移资金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12.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市直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现场办理。地址:濮阳市中原中路290号阳光大厦一楼106号窗口。
(一)单位或个人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一)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或社保卡。
(二)《河南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13.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市直参保职工、市城区参保居民。
14.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市直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参保人员。
15.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所患疾病需要通过转诊转院到统筹地区或备案地外就医的市直参保职工、市城区参保居民。
现场办理。地址:濮阳市人民医院、濮阳市安阳地区医院、濮阳市油田总医院、濮阳市中医医院医保科,濮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医保科(限眼科),濮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医保科(限肺结核),濮阳市第六人民医院医保科(限精神类)。
(一)参保人员到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二)参保人员到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直接办理备案手续。
异地急诊人员(精神病患者)可提供急诊诊断证明(精神病诊断证明)。
异地转诊人员同一疾病过程多次在同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跨年度住院),第二次及以后不再开具转诊单,凭有效身份证件、原转诊转院证明材料或疾病诊断证明,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或原转出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办理备案手续。
(二)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省内是指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单》,省外是指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16.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一)医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地址:濮阳市中原路290号阳光大厦一楼107号窗口。
(二)市直定点医疗机构现场办理。地址:市直定点医疗机构慢性病办理窗口。
(一)参保人员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中,门诊重症慢性病特殊病种:器官移植,恶性肿瘤,结核病,心脏瓣膜置换、搭桥,体内支架放置术后,重性精神病,糖尿病胰岛素治疗;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参保人员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二)医保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办结。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二)《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三)病历资料或检查资料。
0393-66696104
17.门诊费用报销
门诊费用报销。
现场办理。地址:濮阳市中原路290号阳光大厦一楼106号窗口。
(一)参保人或单位持报销材料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二)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拨付。
(二)医院收费票据。
(三)门(急)诊费用总清单。
(四)处方。
新生儿出生当年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办理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时参保手续不全的,可以按规定补办;新生儿医疗费用收据显示姓名与参保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职工大额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办理材料按照本项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同时涉及职工大额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的,不再另行提供办理材料。
急诊(精神病)提供急诊(精神病)诊断证明;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提供门诊病历代替诊断证明或处方。
费用总清单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专用章。
收费票据提供电子发票或纸质票据均可以,若提供纸质收费票据(财政票据是指收据联,税务票据是指发票联),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专用章。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18.住院费用报销
住院费用报销。
现场办理。濮阳市中原中路290号阳光大厦一楼106号窗口。
(三)住院费用总清单。
(四)诊断证明。
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办理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时参保手续不全的,可以按规定补办;新生儿医疗费用收据显示姓名与参保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诊断证明和费用总清单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专用章。
19.产前检查费支付
产前检查费支付。
符合条件的市直参保职工。
现场办理。地址:濮阳市中原中路290号阳光大厦一楼105号窗口。
(一)参保单位或个人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办材料。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或社保卡。
(三)费用清单。
在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居民生育登记服务证等材料的,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符合规定的离职女职工需提供无业承诺书。
病历资料和费用总清单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专用章。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0.生育医疗费支付
生育医疗费支付。
(三)费用总清单。
(四)病历资料。
21.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在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结婚证明、居民生育登记服务证等材料的,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符合规定的离职女职工需提供无业承诺书。
22.生育津贴支付
生育津贴支付。
符合条件的市直参保女职工。
(二)病历资料。
在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居民生育登记服务证等材料的,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病历资料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专用章。
23.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支付
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支付。
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市直参保男职工配偶。
(三)男职工配偶需提供无业承诺书。
(四)费用总清单。
(五)病历资料。
24.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县区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
(一)现场办理。各县区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一)个人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办材料。
(一)救助对象身份证明。
(二)个人缴纳基本医保参保费用有效凭证。
省内信息系统已经联网的统筹区能通过信息系统获取个人缴纳基本医保参保费用信息的,可不提供个人缴费凭证。
25.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县区非“一站式”结算医疗救助对象。
(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或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
26.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医疗机构。
现场办理。濮阳市黄河中路475号二楼市社会医疗保险处职工医疗服务科(医院申请受理)、濮阳市开州中路269号市医疗保障局三楼308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和门诊医疗机构申请受理)。
(一)提出申请。每年10月,医疗机构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办材料。
(二)审核评估。医保经办机构或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通过审核书面材料和实地察看等方式,对申报的医疗机构进行评估。
(三)协商谈判。由医保经办机构与拟新增的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进行协商谈判,主要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基金支付方式、审核结算办法、违约情形和责任、协议时效及争议处理等。
(五)协议签订。医保经办机构与新增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新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执业医师(包括助理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或批准文件)、核定病床数、临床科室设置情况和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购置的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六)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平面布局图原件及复印件。
(七)证明药品、医用材料进货渠道的正规发票和药品进、销、存台账(电子版或纸质版)。
(八)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及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次均门诊诊疗费用、住院人数、住院人次、次均住院天数、次均住院费用)。
现场需要查看的项目按照两定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和经办规程执行。
集中受理期结束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
27.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零售药店。
现场办理。濮阳市黄河中路475号二楼市社会医疗保险处职工医疗服务科
(一)提出申请。每年10月,零售药店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办办材料。
(二)审核评估。医保经办机构或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通过审核书面材料和实地察看等方式,对申报的零售药店进行评估。
(三)协商谈判。由医保经办机构与拟新增的协议管理零售药店进行协商谈判,主要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基金支付方式、审核结算办法、违约情形和责任、协议时效及争议处理等。
(五)协议签订。医保经办机构与新增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新增协议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药师及以上药学技术人员注册证(或资格证)及职称证明材料。
(五)零售药店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平面布局图原件及复印件。
(六)证明药品、医用材料进货渠道的正规发票,以及药品进、销、存台账(电子版或纸质版)。
(七)药品经营品种及价格清单(连锁门店可由总部统一提供)。
28.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现场办理。地址:濮阳市开州中路269号市医疗保障局三楼306室。
(一)每月5-10日(节假日顺延),定点医疗机构提交上一月度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申请;
(二)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费用审核、拨付。
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申请(加盖单位公章)。
0393-6101126。
29.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一)每月5-10日(节假日顺延),定点零售药店提交上一月度定点零售药店结算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