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比例和享有的权益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60%托底,300%封顶征收。缴费比例:单位16%,个人8%。
享有的权益: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参保职工身故后其遗属可申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全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申报,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60%托底,300%封顶征收。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按行业类别分为8类,实行浮动费率缴费,一类行业基准费率为0.2%,八类行业基准费率为1.9%,缴费由单位全额承担。
享有的权益:1.工伤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2.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可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3.被鉴定为一至十级的,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且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因工死亡的,可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60%托底,300%封顶征收。缴费比例为:单位0.7%,个人0.3%。
三、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全部工伤事故赔偿责任。
部分工伤待遇支付标准
伤残等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上年度社平工资)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护理费(上年度社平工资)
一级
27个月
90%
完全不能自理50%
二级
25个月
85%
大部分不能自理40%
三级
23个月
80%
部分不能自理30%
四级
21个月
75%
五级
18个月
六级
16个月
七级
13个月
八级
11个月
九级
9个月
3个月
十级
7个月
2个月
用人单位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或工亡事故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0874-5768705待遇0874-5768705失业保险:0874-5752235
工伤保险:参保0874-5768705;待遇0874-5768705税务局征缴:0874-5751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