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承担比较严重的法律后果,很容易触犯刑法,追究刑责。
2.开具的基本要求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对作废的发票,应当在发票上加盖“作废”戳记,作废发票全部联次妥善保管。
在开具发票中,特别需要注意对于数量单价的填写:如果货物种类较多的,可以按照批次进行开具,但必须要附清单,否则也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这种情况在农产品销售发票中比较多见,要注意税收风险,因为农产品抵扣本身就是比较敏感的事。
对于使用电子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电子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彩色或黑白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需要注意的是,现行电子发票只适用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适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的限制性规定
(二)差额征税差额开票的一般性要求
(三)关于发票盖章的规定
1.加盖不同种类章的范围:凡是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全部加盖纳税人自己的发票专用章;纳税人依照规定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加盖纳税人自己发票专用章;纳税人依照规定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并有代开普通发票功能的单位)代开的普通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或者代征单位)代开发票专用章,不是加盖纳税人发票专用章。一张发票上不同时加盖两个发票专用章。
2.加盖的联次要求: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发票除外)在发票联盖章。对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3.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对于发票盖章不清楚或者盖错的,建议当场发现的当即作废,并重新开具发票,加盖清晰或者正确的发票专用章,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毕竟现在向税务机关领用不需要出钱啦!
(四)关于发票使用联次的特殊规定
2.不动产办理产权的联次使用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二、发票开具的特殊规定
首先要提醒的是,对于有明确特殊开具要求的,纳税人应该注意在开具时按照规定开具。纳税人取得有特殊开具规定的发票时需要注意验收,防范因开具不规范导致的不予抵扣或者无法扣除的税收风险(如土地增值税计算扣除对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的明确要求)。
(一)建筑服务
(二)销售不动产
对于按照规定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时,选择编码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三)出租不动产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四)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的,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对于这几种特殊的要求,很容易被忽视,但一旦被税务检查处罚就后悔莫及,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果很严重。
三、几种特殊情形的发票开具要求
(一)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由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同时,按照规定代征增值税税款。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现行规定,机动车销售使用并按照规定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具体开具时,“完税凭证号码”栏内打印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完税证号码,自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此栏为空。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主体
(四)手机短信公益捐款发票开具
(六)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即不属于增值税小微企业免税范围)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但是,对于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不得自行开具。需要提醒的是,上述纳税人可以选择自行开具,但必须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也可以继续到税务机关代开。
(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和支付机构预付卡开票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简称“单用途卡”)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即代销代售方式),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商品编码选择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2.支付机构预付卡(称“多用途卡”)
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商品编码选择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八)服务终止收取的费用的开具凭证
航空公司、高铁等因不再乘坐等原因对退票者收取的退票费,属于应税服务终止,不属于征收增值税范围,因此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退票者可以使用航空公司、高铁等自制的退票费收费凭证作为入账凭证。
(九)开具红字发票的注意事项
2.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3.对于新开办纳税人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取得的进项税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规定可以抵扣,但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