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税收相关热点问答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公告下发前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已征收的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答: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十三、纳税人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抵减或退还已缴纳税款,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2、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是否可以享受免税?

答: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增值税应如何预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九、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须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

5、《印花税法》所称个人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

答:印花税法有关规定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6、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书立印花税应税凭证,且在境内没有代理人,印花税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因此,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书立印花税应税凭证,且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纳税人可根据便利性任选上述规定中三个地点中的一个申报缴纳印花税。

7、个人出售和新购住房不在同一地市,可以享受个人换购住房退税政策吗?

答:不可以享受退税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规定,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行政区划范围内。

8、个人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是否可以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答:1.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网页右下角)-【社保费缴费凭证打印】(网页左下角),根据所属期查询打印(适用范围: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在税务系统缴纳的社保费)

3.缴费人通过银行缴费的,还可通过该银行开具缴费凭证。

9、江苏省企业可以申请使用全电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自2022年6月21日起,江苏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

“一、自2022年11月7日起,江苏省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三、全电发票试点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1号)的规定执行。”

目前我们省未纳入全电发票开具试点地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试点地区开具的发票。

10、符合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但卖房当时实际是由购买方承担缴纳的(当时税款也是买方账户支付的),退还个人所得税时,可以申请退回原税款缴纳帐户即原买方账户吗?

答:第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规定:“一、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

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五、纳税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向征收现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表》(详见附件),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件;

(二)现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

(三)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交易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新购住房为新房的,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网签)的房屋交易合同及其复印件。税务机关依托纳税人出售现住房和新购住房的完税信息,为纳税人提供申请表项目预填服务,并留存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和新购新房的房屋交易合同复印件;纳税人核对确认申请表后提交退税申请。”

即纳税人卖房时在哪个税务机关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就向哪个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第三,根据《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应当直接退还纳税人。……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税款退给非原纳税人的,税务机关应当向非原纳税人退还,退库办理程序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11、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12、电子烟是否征收消费税?

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

一、关于税目和征税对象

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

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

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见附件。

......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13、企业之间发生的商品买卖行为未签订合同,是否需要申报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14、法律援助人员取得法律援助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规定:“一、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五、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已征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将专用发票追回后申请办理免税;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个人所得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由扣缴单位依法申请退税。”

15、江苏印花税纳税期限是什么?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一、印花税纳税期限

(一)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可在上述范围内选择纳税期限,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十六条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第二十条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16、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征收印花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7、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三、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18、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规定:“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19、对实行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可以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规定:“一、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20、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小规模纳税人时期取得的专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小规模纳税人时期取得的专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21、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哪些税费?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第三条规定,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第四条规定,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对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第三条规定,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第三条规定,上述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22.企业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末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23.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4.纳税人如何知道可以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自付金额?

25.纳税人有两处任职受雇单位,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第四条规定,如果纳税人同时有两个以上发放工资的单位,对同一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单位办理扣除。

26.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7.纳税人计算留抵退税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扣除转出的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二、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须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28.企业之间发生的商品买卖行为未签订合同,是否需要申报印花税?

29.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的应税合同要求为书面合同,具体是指哪些?

30.印花税的减免优惠政策,书立双方都可以享受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31.保险公司销售车辆保险代收代缴的车船税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现对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公告如下: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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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位为个人车辆投保,保险费发票开给谁会计审计第一门户导读:关于私车公用问题,企业是否与车主签订私车公用协议,对于保险公司开具发票方向没有影响,按照规定,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企业开具发票。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企业,投保车的实际车主是个人,车辆使用性质是家庭自用,能否开专票?现在,车主一定要专用发票,问保险公司是对投保人开具发票还是对车主开具发票?如果企业跟车主有私车...https://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712/167398.shtml
4.车辆损坏保险公司赔付,维修发票如何开?车辆损坏保险公司赔付,维修发票如何开? 发表评论 821 viewsA+所属分类:纳税实务 收 藏根据《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https://www.mrdljz.com/news/2394.html
5.车船税和保险在一起怎么做账专用发票1. 购买车辆保险时,取得保险公司开具的发票。 2. 根据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规定,将车辆保险费计入相应的科目中。例如:如果车辆保险费属于管理费用,则借记“管理费用-车辆保险费”;如果车辆保险费属于制造费用,则借记“制造费用-车辆保险费”。 3. 同时,根据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规定,将车辆船税计入相应的科目中...https://m.yiche.com/baike/385000.htm
6.车辆损坏到汽修厂维修,可以给保险公司要求开维修发票吗我公司车辆损坏,到汽修厂维修,保险公司要求发票开给他们,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存在风险? 【答案】 根据《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https://mip.66law.cn/laws/459587.aspx
7.车辆保单发票查询系统最新保险赔偿流程,教你一招搞定车辆保单发票查询系统 最新保险赔偿流程,教你一招搞定,车辆保单发票查询系统是目前很多汽车业内人士和车主比较关注的话题,作为一名编辑,我认为车辆保单发票查询系统从不同的维度来看,都是十分值得探讨的,下面我将就此...https://h.chanjet.com/yxwz/5ffb3db1970ba.html
8.机动车发票包括什么?机动车发票包括: 机动车发票共有6联: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 https://3g.china.com/auto/mip/910616.html
9.没发票的新车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律师称发票与车损无关新闻频道“我买了一辆江淮汽车,付了全款后专卖店并没有给我开发票和合格证,所以我当天也没有办法办理商业险,结果车子第二天就出了严重的车祸,现在保险公司不管,汽车销售方也不管,我这个损失该找谁说理去啊?”昨日上午10时许,洛阳市民梁利军拨打本报热线电话(18837996211)反映了自己最近的遭遇。 https://www.hnr.cn/news/snxw/201307/t20130731_547106.html
10.老师,我发现这账里面2022年走车辆保险时车船税没下,这怎么办车船...因为这个车船税不是在发票备注那一栏儿显示吗?我估计是以前会计他没注意,因为付款他把这个车船含着车船费把款付了。但是他收到发票的时候,他就按发票票面儿的金额下的就是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然后,他这个车船税他就没有下,然后导致就是这个保险公司就是一直有余额儿。然后,我发现这个问题了呢,因为他还有2022...https://m.acc5.com/ask/question_9913558.html
11.增值税发票的种类及如何获取保险理赔发票股票频道在提交完整的理赔材料后,保险公司会对您的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会开具保险理赔发票。这张发票将作为您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证据。 4.提交发票给维修厂 在拿到保险理赔发票后,您需要将其提交给车辆维修厂。维修厂会根据发票上的金额向您收取维修费用。在支付费用后,维修厂会为您提供维修服务。 https://stock.hexun.com/2023-10-22/210707109.html
12.收到平安保险的发票怎么做分录代缴养老保险介绍随着保险业发展的需求,许多地方开始出现代缴保险的机构,以保证保险费不会断交。那么,我们今天就来谈谈代缴养老保险的问题。社保代理公司代缴养老保险的风险有哪些?1)、社保代理公司不具备合法资质,收钱却不给缴社保。2)、社保代理公... 做一份车辆购置税分录 ...https://www.shenlanbao.com/he/350223
13.交强险凭证关于交强险发票图片交强险凭证是购买交强险后,保险公司填写一份购买交强险的信息单子,以作为已经购买某车某时间段的凭证。买交强险有保单和发票吗?交强险和车船税证明指的是发票吗?交强险和车船税证明就是相关的发票,因为办理了才有发票.车辆年审时用的交强险原件是哪个啊,是贴在风挡上的那个标志还是交保险的那个发票啊?交强...https://www.bjcaiwu010.com/xinwenzhongxin/17605.html
14.吉林师范大学财务报账指南11.报销车辆保险费及维修费时需注意什么? 报销车辆维修费、保险费时开具发票名头为“吉林师范大学”。报销车辆维修费时,需附维修明细单,明细单上的车辆信息须与行车证信息一致,行车证所有人为“吉林师范大学”,且明细单金额必须与发票一致。 12.报销专利费需要注意什么? https://www.jlnu.edu.cn/jcc/info/1007/1060.htm?eqid=b197cef8000273e500000006647b2a9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