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有何个人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规定:“五、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十、本公告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2、纳税人享受车船税优惠,需要备案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规定:“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3、投资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不属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4、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2023年12月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但在2023年6月已出口了一批货物,请问:该笔货物能否申报退(免)税?
可以。贵公司在出口退(免)税备案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5、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现因经营不善需要注销税务登记,请问:是否需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
需要。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
6、我公司是一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委托我公司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已在2023年12月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我公司还需要再办理代办退税备案吗?
不需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完成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即可为该生产企业申报代办退税,无须先行办理代办退税备案。
7、适用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能否申请享受留抵退税
加计抵减额是根据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用于抵减应纳税额的额度,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会影响纳税人的留抵税额。符合现行留抵退税政策条件的纳税人,无论是否享受过加计抵减政策,均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8、适用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A同时还符合即征即退政策条件,能否同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和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等文件(以下简称43号公告等文件)规定,纳税人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43号公告等文件仅明确不能叠加适用多项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可以同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和即征即退政策。
9、纳税人适用免税政策、简易计税政策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在申报加计抵减时的本期发生额中直接扣减,还是通过本期调减额方式调减
43号公告等文件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纳税人适用免税政策、简易计税政策对应的进项税额,属于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直接在进项税额中扣减后再计提加计抵减额,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如相应进项税额已抵扣,又通过进项税额转出栏次转出,在抵扣时应按照抵扣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并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在进项税额转出时,通过“二、加计抵减情况”第3列“本期调减额”调减。
13、如何从电子税务局企业业务切换到个人业务
进入电子税务局(企业业务)账户中心,点击菜单栏“身份切换”-“个人办税”,进入个人办税功能页面,界面展示办税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点击【切换为个人】按钮,由企业页面切换到个人页面。
14、“江苏税务”App没有注册的按钮,请问如何处理?
15、电子税务局使用“江苏税务”App扫码,提示回调失败,怎么处理?
18、个人发现“被收入”申报记录,如何进行申诉?
19、已经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做过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了,税款也已经退了或者补缴了,但是后来发现专项附加扣除少享受或未享受、符合其他扣除条件、优惠条件但未享受等情况,导致税款多缴了或者税款退少了,该如何处理?
情况1:未发起缴款或退税解决方法:个人所得税App选择“办&查”-“查询”-“申报记录(更正/作废申报)”-“申报详情”页面点击“更正”或“作废”重新申报。情况2:已成功缴款或退税解决方法:个人所得税App选择“办&查”-“查询”-“申报记录(更正/作废申报)”-“申报详情”页面点击“更正”重新申报。情况3:已发起退税,税务机关正在审核。解决方法:您可以对发起的退税申请进行撤销,撤销后按照情况1的解决办法更正原申报或作废重新申报。情况4:已发起退税,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已经提交国库部门。解决方法: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已经提交国库部门的,不能作废申报,但可以等国库办理结束之后在前次申报基础上办理更正申报。
20、纳税人发现以前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填写错误了,如何进行修改与作废?
21、已经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做过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了,税款也已经退了或者补缴了,但是后来发现专项附加扣除少享受或未享受、符合其他扣除条件、优惠条件但未享受等情况,导致税款多缴了或者税款退少了,该如何处理?
情况1:未发起缴款或退税解决方法:个人所得税App选择“办&查”-“查询”-“申报记录(更正/作废申报)”-“申报详情”页面点击“更正”或“作废”重新申报。情况2:已成功缴款或退税解决方法:个人所得税APP选择“办&查”-“查询”-“申报记录(更正/作废申报)”-“申报详情”页面点击“更正”重新申报。情况3:已发起退税,税务机关正在审核。解决方法:您可以对发起的退税申请进行撤销,撤销后按照情况1的解决办法更正原申报或作废重新申报。情况4:已发起退税,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已经提交国库部门。解决方法: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已经提交国库部门的,不能作废申报,但可以等国库办理结束之后在前次申报基础上办理更正申报。
23、用人单位使用电子税务局或社保客户端做社保费申报时,提示申报失败,失败原因“存在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剩余保险的职工未申报缴费工资或费额,请检查职工缴费工资或费额是否已全员申报。”,应如何处理?
可能存在部分职工的缴费工资未申报,建议纳税人重新进行所有职工的缴费工资申报,在确保成功后再进行社保费申报。
24、个人如何打印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或者完税证明?
25、43号公告等文件明确,加计抵减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某纳税人2023年11月底被工信部门纳入先进制造业清单,12月申报时能否按照1-11月合计销售额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还是必须逐月计算
三项加计抵减政策采用清单制,每年清单发布均可能存在追溯执行的情况。纳税人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将前期未计算的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当年1月至当期累计销售额比例一并计算。后续纳税人按月申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应按当月销售额比例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26、企业收到了未申报提醒信息,请问在哪里可以查询本期未申报的信息
27、电子税务局印花税申报失败,提示“申报表信息不能为空”应如何处理?
请您检查申报表中是否存在必填项为空,本期申报印花税时,需分别勾选按季申报和按年申报印花税税目后再进行申报缴税操作。
28、如何在江苏省电子税务局中查询是否需按年申报营业账簿印花税?
29、数电票开票时提示“访问数据支撑平台获取纳税人发票额度时暂停赋额,返回信息为:该纳税人存在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比对不符或逾期未申报不可领用增值税发票”?
出现该提示可能存在以下情形:(1)可能企业存在未申报或逾期未申报情形,需要及时处理未申报或逾期申报产生的责令未处理的情况。(2)检查申报表数据是否存在填报错误导致比对不符,若填报错误可作废或更正申报表,重新提交比对通过后完成申报;(3)可能企业存在既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又有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的情形,但税控系统未按照正确的申报及抄报税顺序操作导致,需重新按照正确的顺序进行申报清卡操作;(4)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请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