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问答”教您弄懂车船税的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年底将近,财务人员在整理入账凭证时,是否发现缴纳的车船税没有单独的入账凭证?那企业该以什么凭证入账及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以税前扣除车船税呢?一起来了解下~
一、如何取得车船税的完税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第二条第十一款规定:“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时,应向投保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和保费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具。”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的规定:“第七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车船税,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向纳税人开具含有车船信息的完税凭证。”
二、一次缴纳多辆机动车车船税时如何开具完税凭证?
三、缴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的车船税能否作为入账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1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四、已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了车船税的车辆,在车辆登记地是否还需要重新缴纳车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在车辆登记地之外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或保费发票,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已经征收的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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