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时身体状况良好,一年后却因病入院,在当事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以“曾患病未告知”为由拒绝,这是否合理呢?日前,桐乡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保险纠纷。
2019年6月,方先生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在业务员询问他身体状况时,方先生回答身体健康并主动提供了2018年的体检报告。没想到2020年8月,方先生被确诊为右肺上叶恶性肿瘤,并住院治疗。同年12月,方先生向该人寿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该保险公司调查后认为,方先生2016年、2017年的体检报告中,右肺上叶均存在小结节等异常,投保时却未如实告知,存在重大过失,故拒绝理赔并解除了保险合同。方先生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先生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业务员明确表示,在现场他仅笼统地询问方先生健康状况,未就保险合同告知事项逐条询问或出示文字版,为此方先生就保险业务员询问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告知,并无不当。此外,方先生在投保前无重大疾病的就诊记录,其他的就诊记录也不频繁,且他在投保时主动提供了上年度体检报告,其中载明胸部X线片未见明显异常。即使方先生投保时存在肺结节,肺结节也不是必然导致重大疾病的根源,所以他对身体健康状况主观判断良好,符合一般认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方先生履行告知义务时存在重大过失,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应按约承担保险责任。
据此,桐乡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方先生重大疾病保险金15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保险公司也及时履行了付款义务。
法官在此提醒,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时应进行详细充分的询问。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仔细查看保险条款和健康告知内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避免产生保险合同纠纷,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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