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地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李某某曾是原告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
2016年,原告、被告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并对双方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2020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客户刘某销售一份保险产品,原告向被告支付佣金7000余元;同年12月,被告向李某某、甘某某销售5份产品,原告向被告支付代理费2万余元。
2021年,被告携李某某、甘某某两位客户一同到原告公司柜面办理了5张保险的犹豫期退保业务。次日,客户刘某向原告申请办理保单犹豫期退保业务。
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书》约定,犹豫期内,客户退保导致被告经手的保险合同被解除,原告不支付该保险合同产生的代理费,若代理费已支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已领取的税前代理费。
据此,被告理应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代理费2.8万元。后经原告工作人员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扔拒不返还代理费,原告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并联系双方从情理、法理上详细进行调解,很快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原告返还保险代理费1.7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至此,此案得以调解结案。(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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