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侵权案例:朋友圈也有相当程度的影响力和传播效果
未判侵权案例:不久便删除或很快被覆盖,传播范围小
判决书显示,陈某未妥善处理好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而一时冲动,事出有因;陆某对双方交易产生争议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或过失;该条朋友圈受众范围有限,对陆某名誉的负面影响较小;陆某未能举证表明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法院因此认定,陈某发布案涉朋友圈内容并未达到构成侵犯陆某名誉权的全部构成要件。陆某以名誉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案涉诉求,法院未予支持。
侵权者多被判朋友圈赔礼道歉,精神损失难获支持
法院认为,案涉朋友圈信息发布当晚即删除,也无证据证明已造成大范围传播,“侵权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另主张因被告侵权导致其声誉下降、丧失其他缔结合同之机会,造成经济损失100000元。因其未就该主张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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