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不多说,既然是论,那咱们就用事实说话。
一、“从天而降”的借款合同
本人于2019年5月23日在玖富万卡(简称玖富)申请成功一笔贷款。下图为借款合同截图。
贷款金额10300,年利率9.5%
还款方式等额本息
大家可以看到以借款合同的贷款金额和年利率,以年利率9.5%等额本息12期偿还的话,一年利息537元,连本带利为10837元。大家可能觉得这利息没多少,tooyoung。接下来的事情会让你惊掉下巴。
借款完成后,我从平台APP上看到账单上除了正常借款分期费用,还多出一个名叫“费用分期”的费用,仔细查看后发现才发现我好像背负了一个不属于我自己的债务。接着上图。
所谓服务消费套餐借款
APP上这个借款合同的名字叫医美??
这笔借款自始至终从未发放到我手里。我的利息凭空多了3003元。我咨询过玖富客服,所谓的消费套餐是指服务费。服务费分期且算利息,利息不低10.3%。至于借款合同名字的所谓医美,我就更不懂了。难道我用这钱去做医学美容了?!在下还算懂点法,知道电子签名必须有第三方认证。那个医美合同有本人电子签名?有第三方认证么?并没有。我多了3003的利息,玖富用一个并没有实际借贷关系也没有本人签名更没有第三方认证的借贷合同要我按月给钱还收利息。。。。
孔明骂死王朗时是怎么说来着?
咱们普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非法提高利率的公告》第8条明确规定:“严禁各金融机构擅自提高存、贷利率或以手续费、协储代办费、吸储奖、有奖储蓄以及贷款保证金、利息备付金,加收手续费、咨询费等名目变相提高存贷利率。
玖富,上面这些条款你看过么?
二、莫名而来的代偿保险
玖富不光给我赠送了债务,还偷偷以我名义买了两份贷款保证保险单,保单上我是投保人,签名是假的。保险单上被保险人我的放款方:宁夏黄河农商行。放图说话。
贷款合同的投保单
消费费用借款的投保单
我的3003元所谓套餐也被保险了,被保险还是宁夏黄河农商行。
继续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银保监会发布的194号文《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第二大部分,“关于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中的第四部分“互联网保险方面”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
“将投保过程嵌入其他诸如网络借款等业务流程,而对保额、保费、保险责任、保险产品的承保机构等投保信息告知不足,导致消费者对投保不知情。”“在网络销售中限制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如与第三方网络借款平台合作,强制消费者在借款过程中投保意外险、保证保险等,若不投保则无法办理借款。”
玖富,这些条款你了解么?
三、高的离谱的年利率
本人最终核算,贷款实拿10300,每月实际需还1166.99,12期,一年需还14003.88。IRR利率60.84。我将此情况反映给我的放款方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询问为何我的贷款利率如此之高,3003元的消费套餐和宁夏农村商业银行的关系。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直接甩锅,他们说他们并不知情。不管借款人还不还这种高利贷,有了代偿保险,他们都是最终受益者。可借款人呢?
接着普法:
去年10月,多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明确在定罪量刑时以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放贷为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五条第20款规定: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对于非法占有的被害人实际所得借款以外的虚高“债务”和以“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目扣除或收取的额外费用,均应计入违法所得。对于名义上为被害人所得、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实际上却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后续犯罪所使用的“借款”,应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