凛冽的寒夜终会结束,“战疫”的拐点终将到来。即将复工上班之际,小编提醒您,2月又有一批财税新规开始实施,快来看看吧!
中央政策
一、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二、明确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自2020年2月1日起,将“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四种情形列入异常凭证范围,并规定同时符合“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三、11项外汇管理证明事项取消
>>>政策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汇发[2019]38号)
四、对国际航行船舶加注燃料油实行出口退税
自2020年2月1日起,对国际航行船舶在我国沿海港口加注的燃料油,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为13%。
>>>政策依据:《关于对国际航行船舶加注燃料油实行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号)
五、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
自2020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自2020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六、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七、对原产于美国进口商品的加征关税措施
自2020年2月14日13时01分起,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三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4号)规定的加征税率。该公告附件1第一、二部分所列270个、646个税目商品的加征税率,由10%调整为5%;第三、四部分所列64个、737个税目商品的加征税率,由5%调整为2.5%。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1号)
一、购买火车票须提供乘车人手机号码
据铁路部门消息,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便于在需要时及时联系乘车旅客,自2月1日起,购票人须提供每一名乘车旅客本人使用的手机号码,方可购票。该举措在12306网站(含手机客户端)先行实施,为提高购票效率,建议购票人提前在12306网站(含手机客户端)填写乘车旅客手机号码。
二、海外中国公民护照“全球通办”
三、新修订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施行
2020年2月1日起,退役军人事务部新修订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办法》规定,抚恤对象为以下六类公民: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致残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四、新《专利审查指南》开始施行
2020年2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开始施行。《指南》针对涉及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以及区块链等的发明专利申请和一般包含算法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等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审查特殊性作出规定。
五、强化快递寄递安全
自2020年2月15日起施行的《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快递营业场所设置全天候视频监控等,强化对寄递安全的监管力度。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详情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定期销毁已经使用过的寄递详情单,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采取有效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
疫情期间,特别提醒事项
1.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
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2.疫情进口捐赠物资确保快速通关
>>>政策依据:《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
3.提供患者救治费用和医疗防疫人员补助
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同时,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
二、春节后,非急诊手术延后择期进行
三、纸质车票可延期至3月25日办理退票
铁路部门决定对使用现金购票或已于1月27日24时前换取纸质车票(含报销凭证)的旅客,暂时无法到车站办理退票的,做出延长退票时限调整。凡是于1月27日24时前购买的乘车日期在1月28日0时至2月26日24时的车票,可延期至3月25日24时前办理退票;凡是火车票票面发站所在地车站进站通道关闭的,在进站通道恢复之日起30日内均可办理退票;退票须在购票地或出发地各车站办理,办理时继续免收退票费,铁路乘意险一同办理。
四、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社保业务
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