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8周岁至60周岁,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中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中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0元。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向我们中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
您每年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且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标准。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10年、20年、30年、至被保险人年满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和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六种。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裁明。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或(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全残保险金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终止。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舞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半。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