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2024版D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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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的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释义一)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投保人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初次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释义二)(含65周岁),能正常工作、生活且符合健康告知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前(含105周岁),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可以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过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第五条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保障内容
第六条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一般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医疗保险金”、“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先进疗法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及住宿费用保险金”、“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和“互联网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八项责任,其中“一般医疗保险金”为必选责任,“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医疗保险金”、“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先进疗法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及住宿费用保险金”、“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和“互联网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为可选责任。投保人可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同时选择投保一项或多项可选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具体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所投保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必选)
2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三)事故或在等待期(释义四)后因罹患疾病,在医院(释义五)接受治疗的,保险人对下述1-5类费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释义六)治疗时,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释义七)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释义八)、陪床费(释义九)、膳食费(释义十)、护理费(释义十一)、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释义十二)、治疗费(释义十三)、药品费(释义十四)、手术费(释义十五)、重建手术费(释义十六)、西式理疗费(释义十七)、医疗器械费(释义十八)、耐用医疗设备费(释义十九)、精神和心理障碍治疗费(释义二十)、同城救护车使用费(释义二十一)、手术机器人使用费(释义二十二)。
到本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含第30日)的住院医疗费用。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激光治疗(释义二十三)费;
(2)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释义三十五.(一))的恶性肿瘤门诊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释义二十四)、放射疗法(释义二十五)、肿瘤免疫疗法(释义二十六)、肿瘤内分泌疗法(释义二十七)、肿瘤靶向疗法(释义二十八)的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释义二十九)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30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一般医疗保险金项下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以及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项下的门诊或急诊医疗费用)。
5.出院后特别关怀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发生的家庭护理费(释义三十)、康复治疗费(释义三十一)和临终关怀医疗费(释义三十二)。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所承担被保险人出院后特别关怀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单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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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以上五类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以及约定的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