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划:河南法治报记者樊满江李治群
□执行:河南法治报记者尚迪杨占伟
□嘉宾: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史玉倩息县法院东岳法庭庭长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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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丢失或损坏
运用规则高效维权
开开心心打开快递包裹,却发现商品在运输途中被损坏。找快递小哥“理论”,却因没有当场验货面临扯皮,找商家,又拿不出商家要求的开箱视频……这种情况下,怎样维权最简单便捷?
《快递暂行条例》中对于快递公司的权利义务有着更为细化的规定。该条例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快递损毁。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等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关于赔偿数额,我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作出了以下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据此,无论是网购还是日常寄递物品,如果物品价值较高,都可以通过保价的方式来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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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不得随意排除“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适用
商品到手时完好无损,消费者仍有可能因实物与商家描述差别较大、不符合期待等原因不满意。这时,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行使“后悔权”。但是,现实中,一些商家受利益驱使,会想方设法找各种理由,排除这一规定的适用,有些甚至已经形成了行业“潜规则”。
史玉倩说,如果商品属于法律规定限制退货的种类或情形,可能无法退货;如果不属于或者收到的商品质量有问题,消费者依然可以主张退货。消费者保留购买、支付、运输、收货等证据后,可以先向商家提出意见和要求,如果商家拒绝,消费者可以要求购物平台介入处理。如果购物平台介入也无法解决问题,消费者可以向买受人住所地或收货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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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退换货时应注意保持商品完好
消费者在退换货时,要依法捍卫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注意避免给商家造成损失。
消费者退换货时应做到,保证商品完好;特殊商品(食品、化妆品等)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不被损坏;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经营者和消费者对于运费承担另有约定的,消费者应该将约定时的聊天记录留存以作为维权证据。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对完好的标准作了细化规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等,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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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仅退款”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仅退款”是指消费者在购物平台购买商品后,如果对商品不满意或发现问题,可以申请退款且不需要退还商品。这一规则设置的初衷是提高用户体验,保护消费者权益,但现实中,“仅退款”却变成了部分消费者“薅羊毛”的机会。
息县法院就办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盛某在田某的店铺网购了10个商品,总价14.53元。到货后,盛某联系田某,表示田某少发了5个商品,要求其退款或者补发。田某在核实快递外包装及称重量后,确认店铺没有少发货,但盛某仍旧向购物平台申请了“仅退款”,随后购物平台退还盛某7.3元。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后,田某向息县法院起诉,要求盛某退还部分货款,并承担其为维护合法权益支出的调档费、邮寄费、打印费、误工费等损失。
承办法官收案后,发现案涉金额虽小,但双方怨气很大,便积极与双方联系,通过有效沟通为两人解开心结。最终,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田某撤回对盛某的起诉。
承办法官说,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买家在收到货物后,如果恶意“仅退款”,从法律上来讲属于违约行为,亦违背诚实守信这一基本交易原则。由于这一行为属于对自身民事权利的滥用,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支付货款价款的义务,还包括赔偿商家损失等法律责任。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且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涉嫌诈骗罪,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