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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理财保险,就可免费入住豪华养老院?湖北大冶一对老夫妻没有子女,2013年,在保险销售人员的忽悠下,9年间共投保21万余元,最后却被告知无法入住养老院,21万保额也严重缩水。某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退保,老人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保险费并赔偿——
梦想破灭,养老院子虚乌有
“老了老了,还被骗得这么惨!糊涂啊!”原告纪某和老伴早年丧子,一直担心养老问题,没想到活了大半辈子,却被人利用“养老焦虑”的心理骗了。
2013年1月,被告某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贺某及其母亲王某(无保险代理人资格,以女儿名义拉业务)找到纪某,向她介绍了一款名为“富贵花”的理财保险产品,称该产品不但收益高,还可凭保单住进公司办的高级养老院,其间无需额外投资,保单收益足够养老院全部开支。
在贺某的诱导下,老人动心了,当即决定购买。此时,贺某又劝说纪某给老伴也买一份,称保单不能共用,必须一人一份,才能一起入住养老院。尽管经济困难,但为了给自己和老伴一份养老保障,纪某又给老伴买了一份。两份保单每年交费金额2万多元。
“9年来,我们共计缴费21万余元。签订合同时,贺某给了几张纸和表格让我们填写和签字,对于合同里面的不利条款均没有作任何解释,只是催促我快点签字和缴费。”纪某回忆说,贺某在介绍这款保险产品时,讲得很抽象,对于收益回报具体情况和如何享受养老只字未提。
纪某诉称,合同签订后,一位亲戚曾告诉她查不到该公司有养老院,她一下子就慌了神,急忙询问贺某。贺某拍着胸脯向她保证:“放心好了,要相信公司的实力!”还带着保险公司销售经理王某军、李某燕一起劝说,让她看养老院的规划图,称该公司在武汉、海南、北京、上海等地均要建养老院,最多2年就能建成。
纪某还是有顾虑,要求退保,王某军几次做她的思想工作,称“富贵花”是一款很不错的理财养老保险,现在已过犹豫期,退保很吃亏,还是别退了,并再三强调,理财保险收益不会低,就当是在银行存款,10年缴费期满后收益可观。为稳住纪某不退保,王某军还让贺某送保险佣金到纪某家里。
2022年3月,在准备缴最后一年保险费时,纪某拿着保单去公司查询收益情况,被工作人员告知该产品处于亏损状态,不但拿不到一分钱收益,本金更是缩水严重,两份保单最后只能拿到现金价值2万元至3万元,而所谓的豪华养老院更是子虚乌有。
此后,纪某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退还保险费及赔偿事宜,某保险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无奈之下,2023年8月,纪某诉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针锋相对,保险公司拒不理赔
庭审中,双方就纪某是否有权解除案涉保险合同并要求退还保费两大焦点展开辩论。
“解除合同是原告的权利,但要求全额退保无任何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某保险公司拒绝全额退保,并列举理由:一是合同签订至今已11年之久,双方均以合同为依据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法律应维持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可期待性,不应罔顾事实随意颠覆民事相对人的合意。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
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该条明确规定了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是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存在全额退费。三是若原告要求撤销合同,已超过撤销行使的除斥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合同撤销权的行使需在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
公正判决,全额退费并赔偿
工作人员:您对保险条款不太清楚是吗?
纪某:我就想知道这一条是否存在。
工作人员:现在没有这一条款。
纪某:不是条款,是你们公司有没有养老院。
工作人员:我们公司有没有养老院是吗?现在没有。
纪某:我们当时买这个保险就是冲着养老院来的,听说你们公司在深圳和武汉办了养老院,社会上其他养老院没有你们养老院条件好……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黄石银保监分局出具《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调查意见书》,认定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存在对投保人纪某虚假宣传、夸大保险收益、错误解释保险条款等问题。
法官认为,原告纪某主张贺某在推销保险时存在欺骗行为,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黄石银保监分局调查意见书为证,证据充分,且被告某保险公司提供的回访录音亦能证明部分事实,予以认定。
法官认为,被告主张,入住养老院和高利分红等事项均不是合同约定的内容,纪某不享有对案涉保险合同的法定解除权,被告仅需退还现金价值,主张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很显然,被告理解、适用法律错误。”法官表示,该规定指的是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即投保人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只需退还现金价值。被告存在明显过错,原告并非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若仅返还原告保险单现金价值,则对原告有失公平。
法官认为,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和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法官认为,本案中,某保险公司在向纪某推销保险时存在欺诈行为,告知其购买保险可以免费入住保险公司办的高级养老院养老。双方虽未在案涉合同中约定养老院事宜,但根据已查明事实,纪某先后购买该公司的两份保险合同,实质目的是为了免费入住养老院,现因某保险公司虚构事实,致使纪某无法实现入住养老院的目的,纪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保险费用。
法院最终判决:原告纪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两份保险合同解除;被告某保险公司应返还原告纪某保险费21万余元,并支付损失,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