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我市实施学生保险新政,所有参保学生统一持医保卡定点就诊并直接结算费用。经过有关学校、江苏银行等单位的共同努力,目前已有14万多参保学生拿到了医保卡。现就近期参保学生和家长咨询较多的就诊报销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学生保险如何选择定点社区?
答:参保学生实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急诊定点负责制。参保学生需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参保年度内唯一的门急诊医保定点结算的医疗机构,中心下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也视作定点结算的医疗机构。
目前市区基本是每个街道都有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属学校学生按辖区选择本辖区内任一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京口区学生可选择健康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京口区医院);润州区学生可选择七里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润洲区医院)。
江苏大学社区卫生服务站、江苏科技大学社区卫生服务站、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及其丹阳校区医务所,作为本校学生的门急诊医保定点结算的医疗机构。
市属学校及其他学校学生可就近选择一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普通门急诊如何就诊报销费用?
答:参保学生在本人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学校医务所)发生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补偿40%。
参保学生夜间门急诊也应到本人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如该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能开展夜间门急诊医疗服务,可在本区(京口区、润州区、新区)范围内开展夜间门急诊医疗服务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其费用先以现金结算,然后凭病史资料、现金发票等有效凭证,到本人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销。
除以上二种情况外,在市区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住院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参保学生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分次结算,分段补偿。其中3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30000元以上部分医保基金分别补偿70%、80%、90%。基金年度内累计最高补偿金额为150000元。
参保学生因病情需要到市区二、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不必到本人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办理转诊登记手续,其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不降低补偿比例。
门诊特殊病种如何就医结算?
答:学生保险基金补偿的门诊特殊病种为7种:肾衰竭肾透析、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肝炎、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医疗费用报销范围:与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肝炎本病有关的诊治费用;肾衰竭进行肾透析的血透(或腹透)费用;因器官移植服用免疫抑制剂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
参保学生患以上门诊特殊病种,在本人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学校医务所)、市区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由医保基金补偿50%;因病情需要在原户籍地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视同本地二、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不降低补偿比例。
患有规定门诊特殊病种的参保学生,须凭市区二、三级医院的病史资料和诊断证明到市医保结算中心备案、审核后,对其医保卡进行标识。
参保学生肾透析(含腹透)费用持医保卡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进行结算;患有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肝炎、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在市区二级以上定点医院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先以现金支付,然后凭医保卡和证历、现金发票等有效凭证,回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学校医务所)报销。
意外伤害费用如何报销?
报销待遇为:门急诊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由医保基金补偿50%。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待遇同前述。
转诊费用如何报销?
答:参保学生因病情需要转诊到外地医院住院治疗(含患门诊特殊病种门诊诊治),由本市具有转诊权的定点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并到本人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学校医务所)办理登记手续后,发生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和患门诊特殊病种的门诊诊治费用按前述规定补偿比例的50%予以补偿。未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参保学生患白血病办理转外手续后,在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降低补偿比例。
参保大学生因放假、慢性病回原籍期间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时需提供就诊地的户籍证明,其费用报销不降低补偿比例。
市区有转诊权的定点医院:江苏大学附属医院和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可对各科参保病人进行转外地就诊,镇江市第三人民医院限传染科,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限精神科、神经科和妇科,解放军第三五九医院限骨科和口腔科。
医保卡挂失及暂未办卡期间如何就诊报销?
答:参保学生由于急诊、“医疗保险卡”挂失或修复、转外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等其它特殊原因,未能以医保卡结算医疗费用的,先以现金支付,然后持发票等有效凭证,回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报销。
参保学生因没有身份证或身份证号码错误等原因暂未办理医保卡的,发生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支付,然后持发票等有效凭证,到市医保基金中心按规定手工报销。
答:学生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按规定已办妥参保手续的学生少儿,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本学年待遇享受期;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本学年学生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持医保ic卡就诊的保险结算期,外诊费用结算延长一个月,逾期不予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