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保局印发了《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25号),将全省城乡居民异地就医住院待遇进行了统一。总体上,较大多数市(州)原有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有较大提升,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统一待遇分为省内异地就医住院和跨省异地就医住院两方面。
一、省内异地就医住院
起付线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二、跨省异地就医住院
经备案的,起付线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
报销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5%;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
未经备案的,起付线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800元。
报销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65%;三级医疗机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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