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农业农村工作政策宣传手册2015

四、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和生活补贴政策:

五、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为村内小型水利、村内道路、环卫设施、植树造林、公共文化设施等村民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村级“一事一议”方案由村委会(或村民代表)提出后,经过公示公告、召开村民会议审议表决上报乡镇政府初审、再报市综改办和减负办审批,填卡到户、组织实施、项目验收、报账结算等程序。中央、省、市三级财政对村级“一事一议”项目按群众投资投劳总额的40%给予奖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最高限额标准是:筹资每个村民每年不超过15元,筹劳每个劳力每年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各村必须量力而行,严禁举债搞建设。

六、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1、列入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的种类和品种:

补贴机具有46类132个品种。目前适宜我市使用的农业机械主要有:8-15马力手扶拖拉机、大中型拖拉机、旋耕机、插秧机、喷雾喷粉机、谷物联合收割机、耕整机、微耕机、机耕船、播种机械、育苗机械设备、栽植机械、修剪机械、籽粒作物收获机械、茎杆收集处理机械、脱粒机械、干燥机械、碾米机械、磨粉(浆)榨油机械、茶叶加工机械、刮麻机、水泵、饲料(草)加工机械、畜牧饲养机械、水产养殖机械、挖掘机械、清淤机械、废弃物处理设备。我市重点推广乘座式插秧机、大中型拖拉机、半喂入式联合收割机、油菜精量直播机等。

2、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程序:

(1)赤壁市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当地乡镇政府领取加盖公章的《农机购置申请表》后,到市农机局办理购机申请;(2)购机申请经市(州)、省两级公示审核通过后,与市农机局签订购机补贴协议;(3)农民凭身份证、申请表附表和协议到经销商处交购机差价款后提机。

3、补贴机具的补贴额度:

按照农业部总体上继续执行不超过30%的补贴比例,我市属重点血防疫区,部分机具补贴比例可提高到50%,部分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我市补贴机具补贴额是按分类分档,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产品在全市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标准确定的。(具体补贴机具及补贴额,以《湖北省2015年补贴产品目录》为准)。

4、补贴机具产品售后服务承诺:

已列入产品目录内的补贴机具供货厂商与部省农机部门签订补贴机具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包括:(1)“三包”服务,期限为12个月。(2)在作业季节要保证按用户要求在24小时内到达作业现场。(3)免费对机手进行操作、维修技术培训,基本常识培训。(4)经销商有充足的零配件供应能力,搞好零配件供应和机具维修。(5)在“三包”期内,负责无偿检修,并更换由制造质量引起的各种损坏零配件。

民政救助政策

一、城乡低保政策

1、申请城乡低保需要的条件

申请城乡低保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赤壁市常住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居民;二是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赤壁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4年度城市月人均纯收入低于360元,农村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457元)。

2、不能纳入农村低保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纳入农村低保:(1)实际生活水平超过赤壁市农村低保标准的;(2)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土地且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的;(3)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4)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5)家庭财产状况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或拥有、使用机动车辆、大型农具、农机具(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且未用于客货运营的机动车辆除外)的家庭;(6)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农村低保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或家庭月通信费用总额超过赤壁市农村低保月保障标准30%的;(7)因赌博、吸毒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赤壁市农村低保标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8)其他经市(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3、必须纳入农村低保的情形

具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家庭必须纳入农村低保。

(1)家庭成员均基本无劳动能力、无稳定收入的困难家庭;

(2)家庭主要劳动力重病或重残、基本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或成年子女在读高中、大学的困难家庭;

(3)父母缺失,其未满18周岁或虽己满18周岁仍在校读书的子女所在的困难家庭:

(4)家庭主要劳动力缺失,其子女都在校读书,还要赡养高龄老人的单亲困难家庭;

(5)重大突发性意外事故,(如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火灾等)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年内有特殊困难的家庭。

4、办理城乡低保的程序

居民申请低保待遇须按照个人书面申请,乡镇经办机构调查审核,村委会民主评议、公示,市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城乡低保实行市乡(镇)联审联批。

二、农村五保供养政策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审批程序

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居民,应当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审核,市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3、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2014年度赤壁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为人年均4608元,分散供养为人年均3000元。

4、农村五保供养方式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自愿选择在农村福利院或其他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福利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自愿申请入住农村福利院的,必须符合入院条件,由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农村福利院签订三方供养服务协议。

三、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政策

1、医疗救助的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3)重点优抚对象;(4)城市“三无”对象;(5)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对象。

2、医疗救助程序

医疗救助采取医中、医后救助相结合。医中救助指医疗救助对象在赤壁市范围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可直接申请医疗救助,实行即时结算。医后救助指医疗救助对象在赤壁市范围以外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符合救助条件的到乡镇经办机构申请,由乡镇审核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3、医疗救助定点医院

赤壁市人民医院、中医院、蒲纺医院、第二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血防医院、惠民医院、德和医院、仁爱医院等9家医疗机构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

4、医疗救助标准

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后,在扣除医保(农合)报销补偿、大病保险理赔等费用以后,对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按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70%救助(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对城市“三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100%救助,医疗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6000元。

5、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对农村0至14岁参合儿童患急性淋巴细胞性和急性早幼粒细胞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的,按规定实行单病种救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1、参加新农合的对象

本市辖区内的农村居民(含外出务工、经商等农村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新农合坚持的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大病大统筹、小病小统筹,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年度为每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2月底以前向参合对象收缴下一年度的合作医疗基金,缴费时由财政经办人员开具收费收据,原则上不能逾期缴纳。对于外出等特殊人员缴费可以适当延迟至次年2月28日。2015年1月1日至2月28日缴费参合的农村居民,只能在缴费之日起一月后享受合作医疗待遇(不包括此期间出生的新生儿)。已经缴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

4、新农合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标准为每人410元,由农民个人自愿缴纳和中央、地方财政补助三部分构成。其中:农村居民每人缴纳90元,各级财政按全市自愿缴纳参合总人数每人补助320元。农村五保户、低保户、散养孤儿和优抚对象以市民政局提供的名单为准,个人免缴参合费用,其参合费用由市民政局统一代缴。

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办法

参合农村居民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其门诊诊查费、治疗费、医技检查费、药品费可按本办法规定获得门诊医疗补偿,实行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已实施门诊统筹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由政府设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获得一般诊疗费补偿。

(1)补偿比例:普通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参合农村居民在赤壁市定点村卫生室门诊发生的医疗费按照50%比例进行补偿,门诊一般诊疗费次均收费标准为每人(含一个疗程)5元,参合门诊患者就医时个人支付1元,新农合基金支付4元。在赤壁市内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发生的医疗费按照50%比例进行补偿,门诊一般诊疗费次均收费标准为每人(含一个疗程)10元,参合门诊患者就医时个人支付3元,新农合基金支付7元。每人每天限定申请一次以内一般诊疗费补偿。一般诊疗费自付部分不纳入门诊统筹补偿基数。

(2)封顶线:村卫生室日补偿封顶线为12元(含一般诊疗费4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日次补偿封顶线为22元(含一般诊疗费7元)。门诊补偿每人年累计封顶线为260元。

(3)门诊慢性病医疗费实行年度总额控制,分病种管理,限额补偿。门诊慢性病医疗费年度限额补偿分为甲、乙两类,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票按60%比例进行补偿,甲类年度限额补偿1000元,乙类年度限额补偿600元。门诊慢性病患者每年核定两次(五月份和十一月份),由所在乡镇(办)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二甲以上医院病历资料认定后报镇合管站审核、市合管办复核后确定。

(4)门诊统筹补偿工作由乡镇(办)合管站负责管理,乡镇(办)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实施,市直医疗机构不承担门诊统筹补偿工作。参合患者在乡镇(办)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门诊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接诊定点医疗机构按补偿标准直接补偿,在赤壁市市直及赤壁市市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发生的费用,参合患者应索取微机费用发票并可于当年度内在参合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按比例补偿。

6、2015年新农合补偿标准

封顶线标准为10万元,即参合农村居民每人在一年内累计补偿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参合农村居民每次在住院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起付线以下部分由个人负担,起付线以上部分分段按比例补偿:

(一)在赤壁市各乡镇(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

1.住院费用在200元至500元部分,按65%比例进行补偿;

2.住院费用在500元以上部分,按85%比例进行补偿;

3.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提高5%进行补偿。

(二)在赤壁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

1.住院费用在500元至1000元部分,按60%比例进行补偿;

2.住院费用在1000元以上部分,按75%比例进行补偿;

3.在定点医疗机构专门中医病房进行诊疗的,其中药饮片部分提高5%进行补偿。

(三)转诊到咸宁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

1.住院费用在1000元至5000元部分,按55%比例进行补偿;

2.住院费用在5000元至10000元部分,按60%比例进行补偿;

3.住院费用在10000元以上部分按65%比例进行补偿。

(四)转诊到咸宁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

1.住院费用在1800元至5000元部分,按50%比例进行补偿;

2.住院费用在5000元至20000元部分,按55%比例进行补偿;

3.住院费用在20000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进行补偿。

(五)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含剖腹产)每人次补助200元。

(六)有并发症的慢性血吸虫病患者(不含晚血)在赤壁市血防医院住院治疗的,补偿比例与乡镇卫生院相同。

(七)单个使用及植入机体大型材料,5000元及以下的部分计入可补偿范围,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50%计入可补偿范围。

(八)参合结核病患者转诊到咸宁市结核病防治所,参合精神病患者转诊到咸宁学院附属二医院诊疗的,补偿比例与赤壁市市级医疗机构相同。

(九)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参合患者,治疗终结后可凭医疗机构病历文书和医疗费用发票在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即时补偿。赤壁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次年12月25日前申请补偿,逾期不予补偿。

(十)凡需要转到赤壁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参合患者,应在入院前到市人民医院、蒲纺医院合管科或市合管办审核中心申报办理转诊手续,急诊患者可以在入院7日内(含节假日)出院前补办转诊手续,诊疗终结后可凭住院医疗机构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总清单、医疗费用发票和《赤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未成年人需提供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转诊回执单到市合管办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补偿。

(十一)在赤壁市以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未办转诊手续、未按时办理转诊手续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或办理了转诊手续而未到指定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参合患者住院费用均按照正常转诊补偿政策减半补偿。

(十二)接诊医疗机构有义务为参合农村居民提供住院费用清单。凡未经参合患者认可的超范围诊治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概不受理,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

(十三)参合农村居民因外伤住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和患者应及时向新农合办报告并如实填写《新农合外伤住院申请补偿核查表》。经新农合办(站)调查核实,对排除责任性外伤的参合患者,其医疗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补偿比例按新农合住院补偿规定依次减半报销,外伤补偿年封顶线8000元。

(十四)为了有效的加强各定点医疗机构对新农合基金的管理,控制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现象的发生,对我市住院基金全面实行总额预付管理,其具体基金分配方案和管理办法由市合管办另行制定。

(十五)参合农村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按新农合政策报销后,当年内个人累计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扣除每次住院起付线,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8000元以上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大病保险补偿标准为个人累计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扣除每次住院起付线后8000以上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50%;3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部分报销60%;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0%。市外医疗机构就诊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大病保险按补偿标准规定依次减半报销,外伤患者大病保险年封顶线2万元。

7、新农合住院不予报销的费用

(2)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经产生医疗事故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医疗费用;

(3)不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和病种目录发生的费用;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

(5)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血液和各种血浆制品费用,与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和药品费用(排除性的诊断检查费用除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打印费等,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自请特别护理等特殊医疗服务费;

(6)气功疗法、音乐疗法、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7)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

(9)应该实施门诊检查与治疗的,采取住院方式套取新农合基金补偿的医疗费用;

(10)已经由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地区新农合机构报销的医疗费用;

(11)境外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

(12)所有在本市和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13)违反其他有关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是政府组织,个人缴费、村集体和其它经济组织补助、财政补贴,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求助等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时基本生活。

1、新农保参保对象

具有我市农村户籍且年满16周岁以上(在校学生除外)、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从2010年元月1日起实施。

3、新农保坚持的原则

新农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4、新农保基金的筹集

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5、新农保的缴费标准

新农保年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5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一个档次缴费。

6、新农保试行办法集体补助的规定

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资助。

7、已经年满60周岁的农村户籍老人待遇

《赤壁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老年人,不用缴费,可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8、参保人何时如何缴费,是否可以补缴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9、不允许重复参保

新型农保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并带有很强的福利性,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每人只能参加一份,不能重复参保,如果重复参保,一经查实,只能保留一份。

10、参保人员死亡,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处理

参保人员死亡的终止其养老保险金关系,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利息总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并入统筹,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11、农村居民参保缴费,政府补贴标准

参保人参保时,自主选择一个缴费档次缴费,不管选择100元或500元,并当年缴费的,政府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补贴。

12、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政府补贴标准

对2006年4月10日以后征地的被征地农民,选择300元以下缴费档次的,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选择400、5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按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选择6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按每人每年300的标准给予补贴;对选择上述缴费档次,但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可选择补缴,政府仍按上述标准予以补贴,但补贴不超过累计缴费年限的15年。

13、新农保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符合被征地农民条件的农民享受的待遇:

对2006年4月10日以后征地的,本办法实施时已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不用缴费。每人每月养老金标准为80元。

14、农村重度残疾人参保的优惠

政府对农村重度残疾人(1-2级)除每年为其按最低缴费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外,并给予30元的政府补贴。

15、政府对村副职干部参保的补贴

属在职在岗村副职干部参保缴费的,不管选择哪个档次缴费,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16、中断缴费的,是否享受政府补贴

凡参保人正常缴费年度中断缴费,隔年补缴的不享受政府补贴。

17、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参加新农保的人员,不论男女,要达到以下两个条件,才可以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直到终生。(1)年满60周岁;(2)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18、新农保待遇的组成

新农保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月领取养老金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由政府承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39。

19、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政策优惠:

参保人在达到退养年龄时,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外,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月基础养老金提高2元。

20、计划生育中特殊群体的政府优惠

市政府确定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1)、属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的夫妻每人每月标准为105元;

(2)、属独女户家庭的夫妻每人每月标准为95元;

(3)、属计划生育“两女绝育户”家庭的夫妻每人每月标准为75元;

(4)、属独子户家庭的夫妻每人每月标准为65元;

21、新农保养老待遇的领取

经新农保经办机构确认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参保人,从确认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所享受的养老待遇通过银行直接划转到本人的存折上。

22、缴费档次、缴费年限对参保人的影响

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即选择的缴费档次和缴费年限对这两个部分有直接影响。首先,缴费档次越高,缴费年限越长,缴费额就越多,个人账户储存额就越多,领取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就越多。其次,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就增加2元基础养老金。

农民负担有关政策

1、涉农收费公示制度

凡是向农民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将收费依据、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并按照公示规定收费。

2、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

经批准的筹资筹劳、排涝水费和对农民的补贴补偿等应填入农民负担卡内,发放到农户,并张榜公布,村委会必须按照农民负担卡收费和安排出劳。

3、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和课本费

农村中小学不得擅自向学生集资、摊派和溢收费用,向学生提供服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学生接受各种经营性服务。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有关政策

1、土地承包期限: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2、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3、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

4、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土地。(特殊情况除外)

5、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

6、流转的基本原则为自愿、平等、有偿。

7、土地承包纠纷解决途径有协商、调解、仲裁、起诉。

8、土地二轮延包政策

(1)土地二轮延包的确权确地的基本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土地承包法》关于“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的规定,确权确地应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二轮延包比较规范的,以户口和二轮延包面积作为基本依据;没有开展二轮延包或二轮延包走了过场的,以一轮承包面积为基本依据;一轮承包和二轮延包后,土地调整变动频繁,原承包关系变化大的,或者二轮延包面积不实的,可以以税费改革时核定到户的计税面积作参考;税费改革后,作了小调整,群众没有异议的,应予认可。总之,要本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确权确地到户。

(2)哪些情况在二轮延包过程中,可以调整土地承包权的?

答: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求“大稳定,小调整”政策,1997年至1998年,全省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开展了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一些土地承包关系比较稳定、延包程序比较规范的地方,不要随意变动,不能轻易推倒重来搞重新发包,不能重新丈量土地,更不能跨组调整,以免引起新的矛盾。

对在二轮延包工作中走了过场的和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承包地依法被征、占用后不要安置补偿费(或在村、组内平均分配了补偿费)的,人口增减导致人地矛盾十分突出的,可以进行“小调整”。原则上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遇有特殊情形,须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28条的规定进行小调整。(1)特殊情形是指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后不要安置补偿费、人口增减导致人地矛盾突出三种情况。(2)调整只限于耕地,不包括林地。(3)必须坚决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即首先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户主签字),然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再报县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4)凡是承包合同已经约定不调整的,不能以其他任何理由调整承包地。

(3)家庭承包中对继承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答: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承包期内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如果承包家庭消亡,其承包地应依法收回。

承包人应得的收益允许继承。承包家庭消亡,发包方收回承包地时,最后一个死亡的成员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承包地的收益。

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林地投资周期长、见效慢,在家庭成员消亡后,最后一个死亡的成员的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以继承承包,直到承包期满。

(4)《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作了哪些规定?我省土地二轮延包截止期限为什么统一为2028年?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承包期限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的期间,在这个期间内,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承包期限是土地承包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关系到农民是否可以得到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关系到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稳定和完善,关系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我省农村土地第一轮承包大都在1998年期满,当时各地按省里的部署也搞过二轮延包,但由于种种原因或不规范,或走了过场,这次开展的是依法完善二轮延包,延包期应从1998年算起,至2028年30年不变。但遇有特殊情况,仍可按土地承包法第27、第28条的规定进行“小调整”。

(5)关于举家外迁、外出务工经商和抛荒弃田户的确权确地问题如何界定?

答:对举家已迁到城镇(设区的市除外)落户的,本人有要求,应保留其承包地,并通过协商,依法做好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户口没有外迁但长期在外的,应按原承包面积确权确地。如果本人提出不要承包地,可以帮助做好户口外迁工作,尊重本人的意愿。户口没有外迁但去向不明的,可暂时保留其适当份额的承包地,由村组作机动地管理。对前些年因负担过重、种田效益低等原因自行弃田抛荒,现在又回来要田种的农户,应按原承包面积确权确地。对其中的“逃税户”、“历年税费尾欠户”等群众意见大的,也要确权确地,严格把追缴税费与确权确地分开。

(6)关于农业结构调整、连片开发、农业板块建设等与原承包农户的矛盾问题,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的若干意见》,对无论是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搞连片开发、国家项目带动开发、引进外地企业(个人)投资开发、种养大户集中开发,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生产规模和生产力水平的,要切实予以保护。要做好工作,确认原承包户的土地承包权并颁发权证。在此前提下,通过民主协商,可采取对原承包农户适当提高经济补偿标准或转包、转租、承包经营权入股等方式解决。过去由乡镇、村与外来企业、承包经营大户签订的合同,群众反映强烈的,要依法进行审核,凡未经农民同意或承包(租赁)期超过30年的,属无效合同。考虑到历史原因,乡、村组织应做细致的工作,通过协商,在保护原承包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由外来企业、承包经营大户与原承包户重新签订合同,尽可能维护现有的经营规模。如原承包户坚持不同意其继续经营,要积极引导双方通过协商,进行合理补偿。但对乡镇违背农民意愿、未经农民同意强行平调农民承包地搞开发的,要坚决纠正,还权还利于民。

(7)关于被征、占地农户确权确地和经济补偿政策上是如何规定的?

答:由于国家建设征地,导致部分农户现有承包地不足平均水平而提出增地要求的,如在全村或全组平均分配了安置补偿金,或安置补偿金被村、组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的,应在村(组)内进行调整。对将安置补偿金按政策规定全额补给了被征地农户的,不再对其调增土地;对公益事业占地,应在受益范围内为被占地农户调补土地,或向受益者筹集资金,比照国家征地补偿标准对被占地农户给予补偿;对企业占地,应依法依规对被占地农户给予补偿。

林权制度改革政策

(一)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所有林权都要进行改革吗?具体对象是哪些?

答:此次林改的范围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林地和林木。重点是对尚未明晰产权关系,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商品林和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生态公益林也要在此次改革中明确产权关系,将受益主体和管护责任落实到户。存在权属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要解决争议再纳入林改。对难以调解的,暂不纳入改革范围。

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要是通过借鉴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方法,把山场像耕地一样划分给农民并依法赋予他们收益权和处置权,真正使广大林农“耕者有其山,耕山有其责,务林有其利,致富有其道”。基本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落实,责任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服务监管到位”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二)此次林改到底是怎么确权的?

答: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把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并依法保护农民承包和延包的权利。

对于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民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的林木除划定时另有约定的外,一律归农户所有,不得随意收回、调整。对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回统一经营的自留山,大部分群众强烈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对目前仍未造林绿化的自留山,要限期造林绿化。

对于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执行较好的,可直接续包;合同不完善的,要依法完善。承包期满,农户不愿意续承包的,在对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清理后,可交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

目前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山林,集体统一经营状况好且群众满意的山林,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农户同意,可以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但必须转换经营机制,明确管护责任和收益分配方法;也可以实行分股不分山的原则,以农户为单位,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均股均利到户。对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营造的集体山林,在落实经营主体时,必须按照“债随林权走,还债确权”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落实抵押物。

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现已签订承包造林经营合同的,按合同的约定,依法依规办理林权变更手续进行确权发证;未开发造林且没有分包到户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采取分股不分山的方式,确权到户,然后采用招标、拍卖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无偿转让给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开发经营,但必须限期绿化。不管采取哪种经营方式,都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农户同意,本村组内部成员享有优先经营权。

集体林权改革以前,对于企业、单位和个人通过买断、租赁、承包、入股等形式取得的集体山林,只要程序合法、合同规范,要予以维护;对群众意见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

(三)关于乡镇林场和国乡合作林场的确权问题,具体怎么处理的?

答:对于上个世纪80年代前建立的社(乡、镇)办林场,应维持现行体制和权属关系,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具体的经营管理形式。对于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建立的乡镇林场,凡乡镇人民政府与林地原所属的村组签订了有关协议的,按协议的规定执行;未签订协议的,如果目前林场管理机构健全,经营管理较好,原则上保持林场的稳定;否则,可以在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后,将林地归还给原所属的村组确权到户。对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兴办的国乡合作林场,原则上按照“维持协议,还利于民”的要求,在保持现有经营方式不变的前提下,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部分确定合理的分配方式,分利到户,协议期满后,由林场与集体协商,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者农户同意后,决定林地处置方式和经营权属问题。

(四)在外工作或者定居城市的村民,原有林权是怎么界定的?

答:林业“三定”以后,农户举家迁移,如户籍尚未变更,仍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原划分的自留山和承包的责任山应维持不变。举家迁移且户籍已经变更(迁移到设区的市的中心城区除外)的,如在迁入地已经取得承包地(含耕地和林地,下同)或其他生产资料,其在迁出地的自留山和责任山应当归还给集体经济组织;在迁入地未取得承包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可以继续保留。举家迁移到设区的市的中心城区落户的,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应当归还给集体经济组织。不论何种情形将自留山和责任山还给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新的承包经营户应当在相互协商或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对其现有林木资产给予合理的补偿;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迁移户也可以通过流转的方式,对其自留山和责任山上的林木进行转让,然后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受益人重新签订林地承包使用合同。对目前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山林确权时,原则上以户籍登记为依据。对在校或待业的大中专学生、初级士官以下(含初级)的现役军人,“两劳”人员,应当作为可承包林地人口对待。

(五)在确权完毕后,怎么换成新的林权证,程序如何?

答:产权明晰后,要进行林权勘验,核发林权证,对2003年以后换发的林权证要重新确权和进行变更手续,对原有山林没有进行登记换发证的,要及时依法登记换证,并对原山林权属证明依法予以注销。林权证承包期限为五十年,承包期内允许继承。

农村村民宅基地政策

1、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面积:农村村民使用农用地的(集体土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非农用地的(国有划拨土地、国有出让土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办理规划审批条件:确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出卖出租住房或宅基地;属于无房户或到达法定结婚年龄,确需分户建新房;申请的宅基地面积与原住房用地面积之和不超过法定限额;以上条件分别由村组和镇政府提供证明材料。

3、规划审批程序:镇城建办公室负责受理辖区内个人住宅建设申请,初审后对符合政策和规划要求的项目资料分批次上报市城乡规划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4、需要提供的资料:宅基地1:500现状简图(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提供);住宅建设设计选用通用图(三层以上含结构图,按规划部门审定的建筑风格;四层以上(含四层)住宅需提交地质勘探报告。

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1、申请条件: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补助对象是长期居住在所属危房中的农村农户。现居住房屋确系危房且符合以上条件,方可向属地村委会、镇政府提出申请。

2、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住房补助为辅。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7500元(其中只需要修缮加固的C级危房补助标准为每户3000——5000元,需要拆除重建的D级危房补助标准为每户6000——10000元)。

3、申报程序:2015年上报到国家住建部网站数据库,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住建局备案。

第一步:户主申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并自愿在当年完成危房改造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表,并提供户口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危房照片(包括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的照片,其中要有含有户主正面肖像)等证明材料。

第二步:村委会评议。村委会接到困难家庭的申请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议定是否符合改造条件,评议结果并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经评议认为符合改造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审批表》,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对不符合改造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不予申报。

第三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规划、国土等部门工作人员入户核查。核查符合条件的,核查人员签字并签署意见后报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地村委会,并说明原因。

第四步:签订危房改造协议书。凡被审核列为当年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户,需与当地人民政府签订危房改造协议,明确质量要求、补助标准和完成时限。

第五步:竣工验收。竣工后,先由镇政府进行初步验收,再由市住建局牵头,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等有关单位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兑付补助资金。

第六步:资金拨付。补助到户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根据竣工验收报告,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专户打到镇政府,再由镇政府一次性发放到农户一卡通。

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一、在农村地区买到过期变质食品和假药劣药如何维权?

二、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件;

(八)经营者健康证明;

三、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六)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七)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

(八)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九)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委托书。

计划生育政策

一、湖北省单独二胎政策实施后生二胎的条件?

1、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4)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2、夫妻双方属农村村民,除适用本上述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2)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3)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3、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4、夫妻一方属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居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夫妻,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可以适用本条例农村居民规定。

5、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现有符合生育二孩的夫妇,需办理《生育证》,办证流程是哪些?

答:1、夫妻在怀孕前共同持《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生育证》申请表)、《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夫妻和第一个子女的2寸免冠合影照片4张、生育证明,再婚的家庭另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等有关证明,属独生子女的需要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婚育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向户籍地村(居)委会共同提出申请,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及有关材料后,对于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并限期补齐;自收齐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2、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后,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3、符合法定条件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准予再生育的书面决定,告知乡(镇)和当事人的同时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再生育的书面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理由。4、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

答: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凡属合法夫妻,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保证不再生育的夫妻都可以办理。

四、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证流程是哪些?

答:1、夫妻双方持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原件,夫妻合影照片一张向所在居委会提出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填写申请表;

2、夫妻双方所在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

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应及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领证条件的,应自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当事人书面说明不予发证的理由;

4、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享受独生子女家庭计划生育奖励及优待政策。

五、什么情形下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凡不符合生育子女的公民,以及为他人违法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六、征收社会抚养费主体是哪一级?

答: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为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机关,负责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协调和督办工作。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是谁?

答:1、凡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公民;2、户籍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违法生育行为发生地、现居住地在我区,且居住30日以上的公民;3、现居住地、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当时均未发现的违法生育行为,此后我市首先发现其违法生育行为的公民。

八、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多少?

二是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是我省城镇和农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十、那些人可以享受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答:享受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目标人群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夫妇。(二)夫妇至少一方为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三)夫妇至少一方具有本地户籍或夫妇双方非本地户籍但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四)在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咸安区定点服务机构为区妇幼保健医院)。

十一、计划生育有哪些奖励政策?

答: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户,根据不同的类型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有独生子女费、中、高考加分政策,企业退休职工奖励3500元。农村奖扶、特扶政策,贫困户结对帮扶政策,行政事业单位退休后加标准工资的5%。

十二、问:生育子女后一孩上环、二孩结扎有什么依据?

答:根据《湖北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28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选择相结合的原则,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措施,生育一个子女的宜选择上环为主措施。生育二个及以上适宜选择结扎术为主的避孕措施,应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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