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2.国办发[2002]21号《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一(二)条:目前已经设立和运行的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不能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或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3.建市[2005]208号: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为工程项目的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特殊场所,应当为非盈利性质的事业单位。
二、招标工程必须进场交易的规定
1.国办发[2002]21号《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一(一)条: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作用。现阶段,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特大型和大型市政工程项目采用国际招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公开招标的规定办理。其他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可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发包。
2.建设部89号令第十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3.建设部124号令第六条第二款: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4.建市[2005]208号:评标工作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评标监控系统。
5.《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工程项目发包,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在省、设区的市、县(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6.《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直接发包活动应当在建筑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7.苏建招[2002]161号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同)、综合性大市场在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或综合性大市场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积极开展建设工程"分包"服务。今年上半年,各市有形建筑市场、综合性大市场都要在规范、严谨的基础上积极尝试,开展建设工程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服务。下半年,独立设置并具备条件的县(市)有形建筑市场、综合性大市场也要有序开展工程分包服务。要逐步将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活动纳入有形建筑市场或综合性大市场统一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分包活动,杜绝转包、违法分包等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工程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
省建设厅《关于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方式调整过程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建招[2001]385号)
第二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3、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其中施工图设计审查已经完成;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前,招标人应当向招标办提供已具备上述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自行招标的条件
1.《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发改委第5号令)第四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2.建设部89号令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3.《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第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证明其具备以下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五、须审批、备案的手续
1.自行招标申请
《招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②建设部82号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③建设部89号令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④《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第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证明其具备以下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2.发包方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2)七部委30号令第十一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发改委3号令)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4)《省建设厅关于明确当前招投标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建招[2003]205号)第一条:为了保证工程建设项目具备法定招标条件,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首次发包前,应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初步方案(格式见附件)和其它审批文件。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对工程项目的招标条件和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发包方式、发包组织形式等内容进行审查。
3.评标报告
七部委12号令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开标记录;(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五)废标情况说明;(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4.招标文件
建设部89号令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5.资格预审报告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苏建招[2006]372号第二十五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写出资格预审报告,与招标文件一并报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6.招标文件的修改和澄清
7.合同(含分包合同)
(1)建设部89号令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2)《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工程合同和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或者委托人应当将合同分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8.项目经理部名单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施工承包人在承包工程时,必须组建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经理部。一个工程项目经理部及其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中型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业务。国家规定项目经理改由注册建造师代替的,按照其规定执行。9.招标代理合同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工程合同和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或者委托人应当将合同分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苏建招[2003]65号第六条规定: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时应同时报送本人签名的代理项目组成员名单及分工,且2人以上。
10.招标人评委资格
11.直接确定评委或直接邀请不在专家名册中人员担任评委的审批
苏建招[2002]006号第七条: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省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由招标人在专家名册中直接确定;招标项目所需评委,专家名册中没有的,经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直接邀请有关专家担任评委。
12.增设废标条款审批
苏建招[2006]224号:各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另外自行规定废标条款,特殊项目确需另行规定的,应当事先将增加的条款及条款的解释,报招投标监管机构,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同意后方可写入招标文件中。
13.提高企业和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苏建招[2006]372号第十四条最后一款: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许可的从事建筑活动范围的规定,合理设置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要求以及企业的资质类别要求。若因工程技术原因,需要对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提高一个等级要求的,必须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14.资格预审选用“评分排名法”
苏建招[2006]37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用“评分排名法”优选确定潜在投标人的,投标申请人首先必须满足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必选条件,除上述条件外招标人应当制定具体的“评分排名办法”,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
采用“评分排名法”优选确定潜在投标人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以及将要采用“评分排名法”优选确定潜在投标人。
15.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报告
《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操作规程》(泰建招[2004]6号)第五条: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文件经招标人盖章或招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后,由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和项目组经办人签名,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审查备案后发布。
16.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
《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操作规程》(泰建招[2004]6号)第十七条: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由招标人填写评价意见后报招投标监管机构
17.外省市招标代理进本省、市备案
六、招标方式、范围和规模标准
1.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A.《招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B.《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发改委3号令)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1)条至第(5)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C.《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
D.《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4.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
A.《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发改委3号令)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B.七部委30号令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C.《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第九条: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2)邀标
A.《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B.《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设区的市以上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属于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等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C.七部委30号令第十一条: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D.《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号令)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三)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E.《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27号令)第十一条(对货物采购):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其货物采购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直接发包(不招标)
A.《招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用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B.《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C.七部委30号令第十二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合工程要求;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D.八部委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建设部82号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发改委3号令)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E.七部委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对货物采购):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F.《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第十条: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宜招标;
(二)使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建设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五)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六)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七)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10%)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G.《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第十一条:属于1.C.(4)、(5)条规定的范围,但单项合同估算价或投资总额在第1.C.(7)条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H.《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条:有下列不适宜进行招标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需要审批的项目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进行审批: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主要工艺、技术需要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招标代理执业范围和标准
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第十五条:取得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企业注册并执业。
2.《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暂行规定》(苏建招[2001]364号)第二十二条:本省取得工程招标代理甲级、乙级、暂定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建设部第154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办法》第五条:乙级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暂定级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
4.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组组长不能同时(从发布公告到发出中标通知书止)在三个以上(不含三个)工程从事招标代理活动。(苏建招办[2003]09号)
八、建筑企业和注册建造师承揽项目规模的规定
1.《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一个工程项目经理部及其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不得同时承揽两个以上大中型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业务。(据此可对项目部其他主要技术人员押证)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153号令)二十二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3.建市[2006]40号:
(1)取得二级资质的智能化设计施工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1200万元及以下的建筑智能化工程。
(2)取得二级资质的消防设计施工企业可承担单位建筑面积不大于4万平方米的民用建筑、火灾危险性为丙级以下厂房和库房的消防设施工程。
(3)建筑幕墙工程须专业资质单位承担。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企业,可承担单位建筑幕墙面积不大于8000㎡的建筑工程。
(4)二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可承担不高于1200万元工程;三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可承担不高于300万元工程。
4.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号)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
序号
工程类别
项目名称
单位
规模
备注
大型
中型
小型
1
一般房屋建筑工程
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
层
≥25
5~25
<5
建筑物层数
米
≥100
15~100
<15
建筑物高度
≥30
15~30
单跨跨度
平方米
≥30000
3000~30000
<3000
单体建筑面积
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
≥100000
3000~100000
建筑群建筑面积
其他一般房屋建筑工程
万元
≥3000
300~3000
<300
单项工程合同额
2
高耸构筑物工程
冷却塔及附属工程
>3500
2000~3500
<2000
淋水面积
≥120
25~120
<25
构筑物高度
其他高耸构筑物工程
3
地基与基础工程
房屋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
构筑物地基与基础工程
25~100
基坑围护工程
≥8
3~8
<3
基坑深度
软弱地基处理工程
≥13
4~13
<4
地基处理深度
其他地基与基础工程
≥1000
100~1000
<100
4
土石方工程
挖方或填方工程
万立方米
≥60
15~60
土石方量
其它挖方或填方工程
5
园林古建筑工程
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建筑工程
≥800
200~800
<200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修缮工程
≥200
无
修缮建筑面积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修缮工程
≥300
100~300
其它园林古建筑工程
200~1000
6
钢结构工程
钢结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包括轻钢结构工程)
10~30
<10
钢结构跨度
吨
总重量
≥20000
3000~20000
网架结构的制作安装工程
≥70
10~70
网架工程边长
50~300
<50
≥6000
200~6000
其他钢结构工程
7
建筑防水工程
各类房屋建筑防水工程
50~200
8
防腐保温工程
各类防腐保温工程
9
附着升降脚手架
各类附着升降脚手架设计、制作、安装工程
≥80
15~80
高度
10
金属门窗工程
铝合金、塑钢等金属门窗工程
≥8000
1000~8000
<1000
≥500
100~500
11
预应力工程
各类房屋建筑预应力工程
跨度
100~800
12
爆破与拆除工程
大爆破工程
级
≥C
D~C
爆破等级 复杂环境深孔爆破、拆除爆破及城市控制爆破及其他爆破与拆除工程 ≥B D~B 机械和人工拆除工程 200~500 13 体育场地设施工程 高尔夫球场、室内外迷你高尔夫球场和练习场工程 公顷 ≥55 25~55 单项工程占地面积 ≥3200 300~3200 洞 ≥18 9~18 <9 洞数 体育场田径场地设施工程 万人 ≥2 0.5~2 <0.5 容纳人数 300~1000 体育馆(包括游泳馆、冬季项目馆)设施工程 人 ≥5000 300~5000 合成面层网球、篮球、排球场地设施工程 ≥7000 2000~7000 建筑面积 其他体育场地设施工程 150~800 <150 14 特种专业工程 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等工程 结构补强、特殊设备的起重吊装、特种防雷技术等工程 注:1.大中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2.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 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机电安装工程) 一般工业、民用、公用建设工程 机电安装工程 >1500 200~1500 <200 单项工程造价 通风空调工程 万平米 >2 1~2 <1 >1000 单位工程造价 冷吨 >800 300~800 <300 空调制冷量 建筑智能化工程 >500 消防工程 万平方米 含火灾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自动控制系统工程(有计算机集散系统) 台(套) >30 <10 计算机或可编程控制器 >300 <100 非标设备制安工程 工程量 管道安装工程 直径≥150毫米,且长度≥2000米 直径<150毫米,且长度<2000米 直径≥1.0米,且长度≥5000米供水管道 直径<1.0米,且长度<5000米供水管道 ≥10000 <10000 变配电站工程 电压10~35kv,且容量>5000kvA 电压10~35kv,且容量5000~1600kvA 电压10kv,且容量<1600kvA 工程规模 电气动力照明工程 净化工程 电子、医院、制药、生物、食品光电、精密机械工程 <1000 ≥4 <4 洁净等级 工业炉窑安装工程 单位工程砌筑或浇注各种耐火材料实物量 动力安装工程 锅炉房 压力>2.5MPa,且蒸发量≥75t/h 压力1.6~2.5Mpa,且蒸发量20~75t/h 锅炉额定容量 热水交换站工程 氧气站 立方米/小时 3000~6000 <3000 制氧量 煤气站、制冷站等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一般起重设备安装 千牛.米 额定起重量 起重机(或龙门起重机)安装或拆卸 >100 50~100 <50 电梯安装及维修工程 速度>2.5m/s,且台数≥4 速度>2.5m/s,且台数<4;或速度1~2.5m/s 速度≤1m/s 电梯运行速度及电梯数量 索道、游乐设施安装工程 电子工程 电子自动化、电子机房、电子设备工程 环保工程 噪声、有害气体、粉尘、工业污水、废料综合处理 500~1000 <500 禽、畜粪便沼气工程 立方米 >400 200~400 单池容积 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300~500 烟气脱硫工程 燃煤锅炉蒸发量t/h >35 20~35 <20 压力3.9MP 医疗污水处理工程 高于二级乙等 二级乙等~一级甲等 低于一级甲等 医院等级 体育场馆工程 体育场地机电安装工程 高尔夫球场设施安装工程 <55 <3200 投资额 体育场田径场地设施安装工程 ≥5 <5 体育馆设施安装工程 <5000 网球、篮球、排球场地设施安装工程 <7000 场地合成面层 机械、汽车制造工业工程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单项工程投资 主体工程单项造价 矿冶设备制造厂安装工程 万吨 ≥0.5 <0.5 年产量 石油化工设备制造厂安装工程 工程机械部制造厂安装工程 通用设备制造厂安装工程 汽车生产线安装工程 万辆 汽车年产量 千辆 ≥1 重型汽车年产量 拖拉机生产线安装工程 千台 柴油机生产线安装工程 万马力 <30 轻纺工业建设工程 烟草制造、酿造、医药、饮料、手表、缝纫机、医疗器械、塑料制品工业等安装工程 化纤纺织设备安装工程 棉纺织设备安装工程 棉纺锭万枚 生产规模 毛纺织设备安装工程 毛纺锭万枚 印染设备安装工程 亿米 造纸设备安装工程 ≥10 制糖设备安装工程 日处理量 制盐设备安装工程 ≥20 啤酒设备安装工程 森林工业工程 >2000 1000~2000 万立米 >15 10~15 3000 主体工程单项造价额 (市政公用工程) 城市道路 路基工程 城市快速路、主干道路基工程≥5千米,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路基工程2~5千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3000万元 城市次干道路基工程<2千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含城市快速路、城市环路,不含城际间公路 路面工程 高等级路面≥10万平方米,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高等级路面5~10万平方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3000万元 次高等级路面,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城市公共广场 广场工程 广场面积≥5万平方米,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广场面积2~5万平方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3000万元 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含体育场 城市桥梁 桥梁工程 单跨跨度≥40米;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单跨的跨度20~40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3000万元 单跨跨度<20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含过街天桥 地下交通 隧道工程 内径(宽或高)≥5米或单洞洞长单洞洞长≥1000米,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内径(宽或高)3~5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3000万元 内径(宽或高)<3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含地下过街通道;小型工程不含盾构施工 车站工程 单项工程合同≥3000万元 单项工程合同<3000万元 小型工程不含车站工程 城市供水 供水厂 日处理量≥5万吨,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日处理量3~5万吨,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3000万元 日处理量<3万吨,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含中水工程,加压站工程 供水管道 管径≥1.5米,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管径0.8~1.5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3000万元 管径<0.8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含中水工程,本表中的管径为公称直径DN 城市排水 污水处理厂 含泵站 排水管道工程 管径<0.8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含小型泵站,本表中的管径为公称直径DN 城市供气 燃气源工程 日产气量≥30万立方米,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日产气量10~30万立方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3000万元 日产气量<10万立方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燃气管道工程 高压以上管道,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次高压管道,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3000万元 中压以下管道,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储备厂(站)工程 设计压力>2.5兆帕或总贮存容积>10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或>400立方米的液化天然气贮罐厂(站)或供气规模>15万立方米/日的燃气工程,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的工程 设计压力2.0~2.5兆帕或总贮存容积500~10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或200~400立方米的液化天然气贮罐厂(站)或供气规模5~15万立方米/日的燃气工程,单项合同额≥1000~3000万元的工程 设计压力<2.0兆帕或总贮存容积<500的立方米液化石油气或<200立方米的液化天然气贮罐厂(站)或供气规模<5万立方米/日的燃气工程,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的工程 含调压站、混气站、气化站、压缩天然气站、汽车加气站等 城市供热 热源工程 产热量≥250吨/小时或供热面积>30万平方米,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产热量80~250吨/小时或供热面积10~30万平方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3000万元 产热量<80吨/小时或供热面积<10万平方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管道工程 管径≥500毫米,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管径200~500毫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3000万元 管径<200毫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本表中的管径为公称直径DN 生活垃圾 填埋场工程 日处理量≥800吨,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日处理量400~800吨,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3000万元 日处理量<400吨,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填埋面积应折成处理量计 焚烧厂工程 日处理量≥300吨,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日处理量100~300吨,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3000万元 日处理量<100吨,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安全防护工程 单项工程合同额≥500万元 单项工程合同额200~500万元 单项工程合同额<200万元 含护栏、隔离带,防护墩 机电系统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单项工程合同≥1000万元 单项工程合同额500~1000万元 单项工程合同额<500万元 轻轨交通 路基工程≥2千米,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路基工程1~2千米,单项工程合同1000~3000万元 路基工程<1千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不含轨道铺设 桥涵工程 单跨跨度≥40米,单项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 单跨的跨度20~40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3000万元 单跨跨度<20米,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城市园林 庭院工程 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含厅阁、走廊、假山、草坪、广场,绿化、景观 绿化工程 单项工程合同额300~500万元 单项工程合同额<300万元 5.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建市[2008]48号) 第五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小型、一般、较大工程规模界定:苏建招[2006]372号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等专业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一般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1000万元之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400万元之间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等专业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较大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等专业工程。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上述小型、一般和较大工程的规模进行调整。 第九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1、建设部89号令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2、关于调整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的意见》(苏建招[2001]332号):招标公告由招标办负责录入,在交易中心的终端屏幕和“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的分网站“江苏工程建设网”上同步发布。 3、《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苏建招[2006]372号)第六条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其中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准确判定。 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报告中应当增加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采用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 (二)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 (三)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资料的目录。 第八条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包括必选条件和可选条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置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并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资格预审文件中的必要合格条件应与招标公告中的要求相一致。 4、重新公告(苏建招[2006]372号第九条):资格预审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将更改的内容通知所有已经获取了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更改涉及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的,还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并将更改的内容在重新发布的招标公告中明确。 招标人按前款规定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的,已经获取了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应当重新报名、重新获取新的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出售的,已经获取了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免费获得新的资格预审文件。 十、投标人资格 (一)设定投标人资格要求 1.《招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3.建设部89号令第七条: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4.建市[2005]208号:对潜在招标人不得提出高于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所需要的资质等级要求。 5.苏建招[2001]385号第三条第一款: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的特殊工程在企业资质、项目经理资质上可提高一个等级要求。 6.苏建招[2006]372号第十四条最后一款:若因工程技术原因,需要对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提高一个等级要求的,必须经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同意。 7.必选条件: 苏建招[2006]372号第十四条:以下条件属于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必选条件(即招标人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必选的,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合格至少应当满足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二)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三)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四)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五)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 (六)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七)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或者虽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并已经向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许可的从事建筑活动范围的规定,合理设置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要求以及企业的资质类别要求。若因工程技术原因,需要对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提高一个等级要求的,必须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8.可选条件: ①苏建招[2006]372号第十五条: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是指: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招标人必选的必要合格条件外,招标人可以全部或部分选择、作为资格预审合格的必要条件的条件。 小型工程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为: (一)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二)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一般工程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为: (三)企业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或省优工程; (四)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或省优工程; (五)企业承担的工程获省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 (六)项目经理承担的工程获省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 (七)项目经理获得过省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称号。 较大工程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为: (三)企业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省优工程; (四)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省优工程; (五)企业承担的工程获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 (六)项目经理承担的工程获得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 (七)项目经理获得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称号。 ②苏建招[2006]372号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各项可选条件中,只要企业或项目经理承担过、获得过即可,不应当增加个数要求;上述条件中的获奖条件还应当包含有效期要求,其中省优工程的有效期为二年,市优工程的有效期为一年;省级“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的有效期为二年,省辖市级的为一年;部级“优秀项目经理”的有效期为三年,省级的为二年,省辖市级的为一年。 (二)投标人资格认定 1.《招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业绩情况。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号令)第十四条: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挂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其本国注册登记,从事建筑、工程服务的国外设计企业参加投标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 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3.建设部第82号令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境外设计单位):国(境)外工程设计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设计除方案设计外,应当与国内设计单位进行合作设计,并遵守国家及本省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和规程。 5.七部委27号令第三十二条(对货物采购):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作废标处理。 6.建设部89号令第十七条第二款: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投标。 7.建市[2005]208号:1实行资格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公开招标项目,可采用抽签或评分排名的方法确定投标人。其中: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标人不少于9个;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投标人不少于7个。 2实行资格预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的公开招标项目,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与投标。 3对技术不复杂的项目,提倡实行资格后审(苏建招[2006]372号也提及)。 8.苏建招[2006]372号第十七、十八、十九条:投标数量一般不少于9家,并要求明确确定方法;二十二条:技术复杂项目在监管机构同意基础上,可采用“评分排名法”优选投标人。 2.《招标法》第二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5.对设计招标(建设部82号令第十一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一级建筑≥45天;二级以下建筑≥30天;概念设计≥20天。 6.《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文件应当清晰、明确地载明以下内容:(二)项目的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要求; 7.《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二十日,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40日;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45日。 十二、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2.七部委30号令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3.八部委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4.《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中有投标保证金要求的,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一,最高限额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等。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不短于投标有效期。 5.中标差额保证金(苏建招[2009]140号):若中标价比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低5%以上,则中标人还应该在合同签订之前按照中标价与有效投标价平均值之差向招标人另行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银行保函)。 十三、履约保函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2.对货物招标:七部委27号令第五十一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货物款支付担保。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为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3.苏建招[2002]27号: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履约保函或第三方担保的方式,但不得采用相互提交现金、支票、汇票等导致相互抵冲的方式。 4.苏建招[2003]205号:履约保函一般宜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金额不超过合同价的5%,特殊情况下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十四、评标委员会产生及组成 1.《招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4.建市[2005]208号: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以建设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专家名册内抽取,抽取工作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 5.苏建招[2001]385号第八条第二款: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6.在专家名册中直接确定评委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专家名册以外邀请有关人员组建评委会须经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苏建招办[2002]006号)。 7.苏建招[2002]27号第三条:评标委员会中,一般应当有2名以上的经济标评委,侧重于对投标报价的评审。 8.苏建招[2002]231号第九条: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时,招标人应当适当增加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以7人以上单数为宜,其中经济标评委应占评委总数的半数及以上。 9.高级职称或中级满5年取得一项执业资格可任评标专家。国家公务员、招投标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人员不能成为评标专家(苏建招[2006]240号第七条、第八条)。 10.综合评估法评标,专家人数≥7人,且单数。所有招标项目经济标专家≥2人,技术标专家≥3人,只有在技术标评委超过3人时,招标人方可安排一名代表参加技术标评审(苏建招[2007]360号第七条)。 11.招标人只能委派1名具备相应条件的专家担任评标评委,且只能在本地资深专家库抽取1名评委,其余5名以上评委必从省资深专家库中抽取,本项目代理人员不得担任评委。(苏建招[2009]140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12.苏建招(2009)114号第四条第一款: 远程评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审技术标的评标专家在工程所在地的资深专家分库中最多只能抽取1名。 13.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项目主管部门人员、该项目代理机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专家。(泰建招[2006]8号第二(5)条第二款) 14.评标专家的抽取(苏建招[2006]240号)第十五条根据评标要求,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原则上于开标当天从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特殊情况可以提前半天抽取。参与随机抽取的该专业评标专家人数应不少于需要抽取人数的两倍。如果当地符合要求的评标专家人数不足需要抽取人数的两倍,应当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计算机网络系统,将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范围扩大至邻近地区,通过网络系统远程随机抽取,并由专人负责通知评标专家。 对于部分特殊或者复杂工程,需要经济、技术两方面评标专家的,招标人应当在随机抽取前按规定确定评标专家的数量和构成比例。 对于特殊或者重大工程,提倡从异地聘请一定比例的评标专家评标。 对于县级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计算机网络系统,在所在市级评标专家分册中随机抽取不少于所需评标专家人数的50%。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实行抽取与通知分离。在省、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先由招标人随机抽取多于要求数量的评标专家的编号,再由专人单独通知相应的评标专家。抽取与通知结果的清单由计算机打印、经办人签字后,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补抽: (一)所抽取的评标专家与该工程的投标人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需要回避的; (二)所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三)同一工程在同一单位抽取了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评标专家; (四)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抽取评标专家的。 (五)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被抽取参加本代理机构所代理的工程评标的。 15.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原则上于开标前1小时内在指定场所进行(泰建招[2006]8号第二、(五)条) 16.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评标评委会组成有特殊要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建筑工程项目特点和需要组建评标委员会,其组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包括招标人以及与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有关的建筑、规划、结构、经济、设备等专业专家。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应增加环境保护、节能、消防专家。评委应以建筑专业专家为主,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应占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应少于9人; (三)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建筑工程,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建筑工程,采取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从设计类资深专家库中直接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外地或境外资深专家参加评标。 十五、废标条款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五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3.七部委2号令第三十六条(对于勘察设计招标):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4.七部委27号令(对货物采购): (1)第三十二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2)第四十一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六)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八)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九)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5.苏建招[2006]224号: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9)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10)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12)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13)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价格或不可竞争费用的; (1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报价的电子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计算机评标系统; (1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6)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17)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18)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19)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6.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实施细则中的重大偏差条款:泰建招[2003]11号第五(二)、2条款: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标出现下列情况的属于重大偏差: (1)未做出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承诺的; (2)改变工程正式预算所列套用定额子目及工程量的; (3)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期望价格的; (4)未详细编制让利说明和让利预算的,或让利说明和让利预算中的人工、机械、材料、综合间接费等采用费率或总价下浮方式报价的; (5)对本细则规定的不得降低取费标准收取的费用进行让利的; 7.《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第二十三条:凡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规定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方案。如投标人擅自提交备选方案的,招标人应当拒绝该投标人提交的所有方案。 8.《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9.《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十六、投标价低于成本的界定 1.《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对可能低于成本的投标,要重点审查:1报价是否存在漏项;2工程内容是否完整;3施工方法是否正确;4单价和费用组成、工料机消耗及费用、利润的确定是否合理;5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价格是否合理;6有无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等。 在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同时,应当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按市场规律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实行担保的,应当由金融机构或者具有风险防范能力的专业担保机构实施担保。 以降低招标文件已规定价格的独立费或者甲供材价格,免交属于代收代缴性质的费用作为优惠条件的,应当认定为不合理的优惠条件。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详细说明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理由,并记录在相应的评标表格内 3.苏建招[2002]231号第八条:不可竞争费用:对于采用合理低价法招标的工程,投标人应当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施工能力等)、市场价格信息、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计价办法、施工技术方案、招标文件的要求、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编制投标报价,不得减少工程造价的构成。投标人报价的降低必须通过加强管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组织、技术措施来实现和保证。因此,企业在投标文件中应详细列出投标让利的内容、条件、理由和措施(应将让利的子目和取费分别逐一列出)。投标人不得将下列不可竞争费用降低标准计取: (一)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二)劳动保险及劳保统筹费用; (三)省级以上财政、税收、物价等部门批准的税金和行政性规费; (四)招标文件中已明确价格的甲供材料设备及暂定费用; (五)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可竞争的费用。 (一)工程内容是否完整; (二)施工方法是否正确; (三)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综合单价和单项费用金额的组成、工料机消耗及确定的费用、利润是否合理; (五)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对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等的特殊要求,确定的价格材料是否合理;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经评审不能成立的过低的投标价格与下列相应价格中的最高价之间的价差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数量,计算出合价差或者单项费用差: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协会公布的信息指导价; (二)所有投标人相应投标价格中的最高价。 所有合价差和单项费用差的总计金额大于投标文件列明的利润总额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其投标文件无效。(所有合价差和单项费用差的总计金额大于投标文件列明的利润总额的,可以认定为低于成本的投标价) 评标委员会不应当因为投标文件的部分项目存在不能成立的过低的投标价格而认定投标文件无效。 5.《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实施细则》(泰建招[2003]11号五、(三)、5条):重点评审是指对投标报价的让利部分进行重点核查和分析计算,核查其让利部分的让利理由是否充分、可信,质量控制和保证措施是否完善、可靠。重点评审中,投标报价出现下列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可认定其让利理由不合理,并以此作为判定其投标价低于个别成本的依据: (1)让利理由经过分析计算不足以达到其让利幅度的; (2)经过调查或询标,评标委员认为其让利不合理的; (3)让利采取新技术、新材料但未具体说明或说明不可行的; (4)让利理由空洞、不具体,缺乏必要的分析计算的; (5)未说明让利部分的质量控制和保证措施或措施不详细、不具体的; 十七、评标、定标的规定 1.七部委12号令: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关于备选标: ①七部委12号令第三十八条: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排名中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②七部委2号令第三十五条: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③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④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四条: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可予以考虑。 3.关于投标有效期: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③七部委2号令第四十六条: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 4.定标: ①七部委12号令第四十八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②建设部89号令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侯选人确定中标人。 ③《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⑤对方案设计优化并重新评审及公示: 5.关于细微偏差: ④七部委30号令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的,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6.标底的效用: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五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7.关于分包:七部委30号令第六十六条: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8.评标方法: 1七部委2号令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评标 2七部委27号令第三十一条:对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七部委27号令第四十四条: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3建设部89号令第四十一条: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以计分方法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 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评标办法条款,评标委员会有权调整。(苏建法[2004]229号第十九条第(一)小条第二款) ⑤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9.关于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规定:七部委27号令(货物采购):投标人可自主决定是否参加。 对于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一般工程,当采用经评审的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提倡对技术部分采用合格制评审办法。 11.有效投标少于3家时,在国有资金项目,如有效投标方案可行,其投标报价较低,符合招标人期望,应从有效标中选择中标人。(苏建招[2003]205号) 12.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问题意见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标结论。(苏建法[2004]229号第二十九条) 十八、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串通投标的界定 1.分包的规定 ①建设部124号令: 第八条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第九条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②建设部124号令第十四条: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③《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他人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的;(四)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2.转包的界定: 1建设部124号令第十三条: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②《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转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3.挂靠、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界定: 1建设部124号令第十五条: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2《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无统一的财务管理,各自实行或者变相实行独立核算的。 3.串通投标的界定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②《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九条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三十条下列行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4.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十九、招标文件的要求 1.招标文件内容: ①《招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②《招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③《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清晰、明确地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项目名称及其简介; 二、项目的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要求; 四、对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有效期限的要求; 六、投标报价的要求; 七、评标依据、标准、方法,定标原则和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八、主要合同条款以及协议书内容;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④苏建招[2002]231号:分部分项工程不得列暂估独立费。 ⑤苏建招办[2002]006号:对技术标只作合格性评审的项目,何种情况下技术判定不合格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对设计招标中达到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应有补偿: 3.质保金额度: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别办法》(建市[2005]7号)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 第四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总额的5%左右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 4.评标办法: 1建市[2005]208号: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标分值权重<40% 2《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工程建设,货物采购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3苏建招[2001]385号第七条:评标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的方法和标准。招标文件未规定的,在评标中不得采用。 评标方法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其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审的因素包括: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一般工程的评分分值分配和比重宜为:工程质量约占3%—5%、施工工期约占3%—5%、投标价格约占60%—80%、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约占5%—20%(若无重大偏差,应至少得60%的分数)、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约占5%—10%。招标人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分值和比重,其中价格因素的评审,应当以经评审的不低于企业成本的最低投标价格得最高分,并以此为基准来确定其它投标人的价格得分,投标价格高于该基准价格的,每高出1%扣1—3分;对于各种评比奖项(如:国优、省优、市优,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标化工地,文明工地,优秀项目经理部,优秀施工企业等)不得计分。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价格是否低于其企业成本作出评审,并在此基础上评审确定最低的投标价。 4泰建招[2003]11号一、(三)款:本市辖区范围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商务标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装饰装璜、园林绿化等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条件成熟的,商务标也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 ⑤《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实施细则》(泰建招[2003]11号)第一、(三)款: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商务标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进行。 5.禁止垫资: 1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建市[2006]6号) 2《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以低于发包工程成本的价格承包工程或者要求承包人以垫资、变相垫资或者其他不合理条件承包工程;6.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日起计算,一般不少于45天(苏建招[2001]385号) 7.初步预算或工程量清单准确性要求: 初步预算或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力求准确,正式预算价或工程量清单的调整幅度一般不得超过初步预算价或工程量清单的±2%(招标代理操作规程第九条) 8.设计取费允许在国家规定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20%。(《建筑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二十、投标文件要求 1.投标文件内容: ①《招标法》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②七部委30号令第三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2.投标文件撤回: 3.关于分包: ①七部委30号令第三十六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健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②《招标法》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4.让利说明:必须逐条列出让利的内容和不低于成本的理由,阐明让利部分的质量控制盒保证措施。(泰建招[2003]11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二)(三)(四)款) (一)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照公布的工程正式预算,编制详细的的让利说明和让利预算。让利说明和让利预算作为商务标的组成部分,投标时一并放入投标封袋内。 (二)投标报价中的人工、机械、材料、综合间接费等费用不得采用费率或总价下浮的办法报价,必须在让利说明中逐条列出让利的内容和不低于成本的理由,阐明让利部分的质量控制和保证措施。 (三)投标人必须依据让利说明编制详细的让利预算。让利预算应结合工程正式预算,标明定额子目编号、工程内容、数量、让利单价和合价。机械费让利部份应注明每一让利机械的名称、让利单价和合价。材料让利部份必须与材料市场价相吻合,注明每一让利材料的名称、产地、生产厂家、供应商及单价和合价等内容。 (四)下列费用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报价时降低标准收取:劳动保险及劳保统筹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税金、招标文件中明确价格的甲供材及独立费。 二十一、联合体投标 1.《招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4.建设部89号令第三十条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5.《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6.《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总承包。 二十二、重新招标 1.七部委12号令: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2.《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的; 四、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二十三、招投标档案管理 1.苏建招办[2002]006号第九条:应归档的招标投标档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及项目审批或者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2)发包的初步方案; (5)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6)投标报名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一览表; (7)中标单位的资格预审文件; (8)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 (9)评委抽取、通知记录表; (10)设有标底的,工程施工招标的标底; (11)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12)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报告(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13)中标结果公示表; (14)中标通知书; (15)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16)合同副本; (17)备案流程表、合同备案表; (18)行政监察意见书、监督情况记录表等; (19)其它资料。 2.苏建招办[2007]6号第七条: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收集、整理、归档的文件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 (一)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初步方案及其附件; 附件包括: 1、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或者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2、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证明材料; 3、满足招标条件的其他材料的复印件。 (二)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表及附件资料; (四)单独委托编制施工标底的标底编制委托合同; (五)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六)投标申请人投标报名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一览表; (七)资格预审文件,中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材料的复印件,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八)招标文件以及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九)清标情况报告; (十)业主评委备案表,专家评委抽取、通知记录表; (十一)标底的封面、编制说明及报价汇总表; (十二)评标报告; (十三)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其中在前面程序中已提交过的内容,可以不重复提交。); (十四)中标结果公示表; (十五)中标通知书; (十七)合同副本; (十八)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 (十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流程表 (二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表 (二十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情况记录表; (二十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意见书; (二十三)投标文件的电子光盘; (二十四)需要存档的其他材料。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副本,应当自施工合同接受备案之日起,保存六个月后方可处理。 3.苏建招办[2007]6号第八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收集、整理、归档的招投标文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 2、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证明材料。 (三)单独委托编制施工标底的标底编制委托合同; (四)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五)投标申请人投标报名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一览表; (六)资格预审文件,中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材料; (七)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与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及其发放、确认的记录; (八)资格预审情况报告; (九)招标文件以及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十)招标文件以及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的发放、签收记录; (十一)标底; (十三)清标情况报告; (十四)评标报告; (十五)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六)中标结果公示表; (十七)中标通知书; (十八)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 (二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意见书; (二十一)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副本; (二十二)需要存档的其他材料; 未中标单位的资格预审申请材料、投标文件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保存六个月后方可处理。 二十四、开标、评标注意事项 1.对项目经理业绩、信誉评分的,其业绩及信誉状况应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苏建招[2005]580号) 3.评标准备(泰建招[2003]11号第五(一)款)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备齐完整的工程图纸、招标文件、答疑等评标资料,并向评标委员会报告下列评标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和内容: ①招标项目的规模、性质等基本概况; ③工程正式预算的主要内容。 4.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先对技术标进行独立评审打分,打分结果密封保存,待商务标评审结束后与商务标得分一起汇总。技术标因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出现明显或暗示性标志等情况作为废标的,不参加商务标的评审。(泰建招[2003]11号五(三)2条) 5.评标过程中的讨论,须有监管人员在场;计分评标的,必须对扣分点作详细表述(苏建招[2007]360号第九条:加强评标过程监管。一般情况下,评标专家必须独立进行评标,不得相互讨论。确有讨论需要的,须由评标专家提出,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同意,并在招投标监管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第十条:评标专家应认真审阅投标文件,恪守职业道德,对自己的评审结论写出相应理由,并对评标结果承担个人责任。采用计分评标办法的,必须对评标中的所有得分点、扣分点作详细表述。)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8.积极推行评标结果公示,公开专家评标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苏建招[2007]第十一条;苏建招[2009]140号第十七条) 二十五、工程业绩归属 合同中未明确项目副经理职责的,工作责任和成本归项目经理。(苏建招[2005]580号) 二十六、项目经理更换的规定 1.《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2.苏建招[2005]580号第二条施工合同签订后,合同中确定的项目经理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随意更换: ①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②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暂停或者吊销担任项目经理的资格的; ③不能胜任所承担的工程任务,发包人要求更换的; ④变更工作单位的; 3.泰建招[2010]1号第二条: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封顶及内外粉完成后,或者项目总承包工程、装饰、市政工程等完成主要工作量(80%以上)后,施工(监理)企业可凭建设单位填写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履约评价表》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取回押证的资质(执业)证书,参与其它工程投标。 第三条施工过程中,如出现本通知第一条情形,确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选派不低于原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的人员作为继任项目负责人,同时一并押证。变更时施工(监理)单位应认真填报《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申请表》报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附有关证明文件,经备案同意后方可有效,同时上网公示。 二十七、同一项目经理投多个标或中多个标问题 1.苏建招[2005]580号第二(十)条企业可以选派一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作为拟选派的项目经理,同时参加多个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并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如实说明。 二十八、监理企业执业范围、规模和标准 建设部第158号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一)综合资质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二)专业资质1、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2、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3、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三)事务所资质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二十九、远程评标 苏建招[2009]114号《关于对我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实行网上远程评标的通知》: 一、远程评标的含义及适用范围 (一)远程评标的含义 本通知所称远程评标,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明投标文件电子文本标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合格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在项目所在地以外的评标专家分册中随机抽取全部或部分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通过远程评标系统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人通过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进行现场监督,最终由系统自动汇总生成评审结果的活动。 (二)远程评标的适用范围 1、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进行评分的,必须采用远程评标方式对技术标部分进行评标: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发包,标段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上; (2)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智能化等专业工程发包,标段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上述工程的技术标评委应当由项目所在地和异地评标专家共同组成。异地专家是指从项目所在地和各投标单位注册地以外的设区市市级专家分册中随机抽取产生的评标专家。具体抽取分册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且不宜超过两个地区。鼓励技术标评委全部使用异地评标专家。 2、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标段合同估算价超过本省必须招标限额标准,但不超过条款1中所列限额的,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非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其技术标评标专家可以将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市级、各县级分册合并后随机抽取产生。 3、采用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专业性高,技术要求复杂,经招标人申请采用远程评标的。 二、远程评标的基本程序 1、项目所在地远程评标管理人员应当在项目招标文件发售的同时,将项目信息录入远程评标协调系统。 2、异地招投标管理机构远程评标管理人员应当每天登陆协调系统,查看外地提交的拟使用本地评委进行远程评标的申请,根据评标当天评标室空闲情况,对申请及时予以确认或要求延期。 各省辖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每个工作日应当至少提供12个远程评标机位供异地评标使用,原则上异地评标申请不得无故拒绝。交易中心接受异地远程评标申请比例和拒绝比例将列入交易中心年度考核和交易中心分类定级评价指标。 4、项目开标时,当投标人技术标导入评标系统后,应要求投标人对导入的投标文件的正确性、完整性进行确认,招标人应作好相应的书面记录。 5、异地专家到达交易中心后,应由专人负责打印专家登陆口令,核实专家身份,统一保管专家通讯工具,将专家引导至远程评标室,协助专家进入远程评标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上述工作完成后,异地管理员应当在协调系统中予以确认,有关数据将自动传送至网上监察系统; 7、评标工作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评分汇总表,本地和异地专家必须在评标系统中予以确认,方可确定评标结束。 三、评标专家管理 1、远程评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资深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也应当由资深专家担任。 2、远程评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审技术标的评标专家在工程所在地的资深专家分库中最多只能抽取1名。 4、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在统计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时,必须在所有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再进行平均。 5、异地与本地评标专家均应当通过江苏省远程评标专家语音通知系统进行抽取、通知,并与评标系统进行数据同步交换。个别地区未使用语音通知系统的,应当由评标专家抽取人录入远程评标系统,生成专家登陆口令和密码。 三十、投诉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