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海外派遣受雇所得工薪个人所得税董事费高管人员
随着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得到越来越多世界各国的响应和支持,中国外派境外人员也越来越多。尤其是境外国际大型工程承包越来越频繁,中国“走出去”企业在项目所在国设立独资公司、合资公司或者联合体承包工程也越来越多。随之,中国外派高管任职并入驻项目所在国,高管人员在东道国(境外派驻国-hostcountry)和居住国(中国-派出国-homecountry)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问题就日显复杂、突出和重要。
一、对董事及高管人员的征税原则
二、税收协定对董事及高管人员的约定
税收协定董事/高管人员适用类型表
类型
税收协定董事费条款类型
不适用任何高管人员
税收协定未包括董事费条款
仅适用董事
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适用董事、监事
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适用董事、监事、高层管理人员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高级管理职位的职员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在中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董事费条款中未明确表述包括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协定或安排的签订国家或地区有: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比利时、德国、马来西亚、丹麦、新加坡、芬兰、新西兰、意大利、荷兰、捷克、波兰、澳大利亚、保加利亚、瑞士、塞浦路斯、西班牙、罗马尼亚、奥地利、巴西、蒙古、匈牙利、阿联酋、卢森堡、韩国、俄罗斯、毛里求斯、克罗地亚、白俄罗斯、巴布亚新几内亚、印度、马耳他、斯洛文尼亚、以色列、原南斯拉夫、中国香港、塞舌尔、越南、土耳其、亚美尼亚、立陶宛、拉脱维亚、乌兹别克斯坦、冰岛、孟加拉、乌克兰、苏丹、马其顿、爱沙尼亚、老挝、爱尔兰、埃及、南非、巴巴多斯、菲律宾、摩尔多瓦、委内瑞拉、古巴、尼泊尔、哈萨克斯坦、印度尼西亚、阿曼、突尼斯、巴林、尼日利亚、伊朗、希腊、吉尔吉斯、斯里兰卡、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中国澳门。
在中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董事费条款中明确表述包括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协定或安排的签订国家或地区有:挪威、加拿大、瑞典、泰国、巴基斯坦、牙买加、葡萄牙、科威特、卡塔尔、摩洛哥。
三、对董事及高管人员的界定
中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216条第1项: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含义的界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中国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35号公告中规定:“高管人员包括担任境内居民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中高层管理职务包括企业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高级人员。笔者理解:协定范本,双边税收协定及各国国内法对于“高级人员”实质定义大致类似,其都是对公司进行经营决策管理和承担相应责任的人员,区别不大。但是具体的职位又有宽窄之。希望中国外派单位要根据双边税收协定及派驻国国内法的具体规定区别把握。
四、董事、高管人员兼职的区别征税
五、中国对境内外兼职所得的划分与计税
中国对高管人员境内、境外征税一览表
无住所
高管
人员
类别
中国境内工作期间
中国境外工作期间
境内支付
或负担
境外支付且
不由境内负担
境外支付
非居民
个人
连续或累计不
超过90天
征税
免税(实施条
例第五条)
(支付地规则)
不征税
累计超过90天
但不满183天
居民
累计满183天
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
免税
的年度连续满6年
六、境外工作期间所属奖金、股权激励所得的征税判断
七、外派高管报酬的不同分类征税
八、外派高管在派驻国的常设机构风险及防范
参考资料:
梁红星中国外派人员个税和社保问题的探讨(J)对外经贸统计2022年第4期
梁红星境外代签合同会有税务风险吗?-兼论非独立代理型常设机构(J)税务译丛2022年第3期
《OECD税收协定范本及注释》(2017年版)第15条注释关于受雇所得的征税第16条注释关于董事费的征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著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组织翻译中国税务出版社2019年11月
《中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执行指南》国际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编中国税务出版社2013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