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X县人社局作为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具有作出被诉《回复意见》的法定职权,该《回复意见》答复L不能办理入编和聘用手续,设定了其权利和义务,属于对公民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行为,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X县人社局主张该《回复意见》不可诉的理由不成立。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对被诉《回复意见》程序是否合法,L2014年9月被招聘为X县“特岗计划”教师的事实无争议,本案争议焦点是X县人社局根据《简章》等规定以L体检不合格为由作出被诉《回复意见》,回复L不能为其办理入编和聘用手续是否合法。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渝04行终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X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大道南路292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明,该局局长。
行政机关负责人田文昌,该局分管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奎,该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熊绍文,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L,女,汉族,1984年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X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审第三人X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X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街道桃花源中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42009146209E。
法定代表人黄成林,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滕鹏飞,该单位组织人事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杨再军,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X县人社局)因与被上诉人L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X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简称X县法院)(2019)渝0242行初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2.X县人社局作出《关于L同志申请办理入编手续的回复意见》是否具有合法性。
关于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需要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构成重复起诉。L在本案的诉讼请求为撤销《关于L同志申请办理入编手续的回复意见》。L于2019年1月22日就X县人社局未给其办理入编手续提起过行政诉讼,请求X县人社局履行办理入编的法定职责,因L未先行向X县人社局申请而撤诉。虽然本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但后诉系撤销行政处理行为,前诉系履行法定职责,其诉讼标的不同。且后诉的诉讼请求亦不能被前诉所包含。故L提起本次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
L辩称,1.我对X县人社局的《简章》当时就有意见,但我只是一名特岗教师,只能按照人社局规定的程序进行。2.X县人社局采取招聘入编的方式本身违背了国家特岗教师的入编政策。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2014年的招聘简章中没有招聘入编的规定,重庆市其他区县都是采取考核入编的方式,只有X县人社局滥用职权,增设门槛。4.X县人社局主张2016年12月21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要求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的观点不成立。2016年12月21日以后至今,特岗教师招聘简章仍然要求考核入编,重庆市2018年特岗教师招聘简章也明确了考核方式是按规定落实工作岗位,按程序报区县组织人事部门。据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判决公平公正,请求维持原审判决,驳回X县人社局的上诉请求。
X县教委对X县人社局的上诉观点和理由无异议。
原审时,X县人社局在举证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第一组:1.体检表、复检结论。
第二组:2.《X县从2014年选聘大学生村官和2014年服务“双特计划”教师中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5.《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6.《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7.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
第三组:8.《2014年“双特计划”教师招聘简章》。9.《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10.《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11.《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
第四组:12.行政裁定书。
第五组:13.申请书。14.回复意见。
L对X县人社局举示的证据质证意见为: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是X县人社局在招聘L时,自己设立的条件。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证据3-7,无异议,但没有对招聘人员进行体检的要求。证据8-11,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中设置有要求体检的进行合法性审查。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但因L向X县人社局提出了入编和聘用申请,X县人社局答复不予办理,L不属于重复起诉。证据13-14,真实性无异议,答复错误,请求撤销。
X县教委对X县人社局举示的证据无异议。
原审时,L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L的身份证复印件。
2.《证明》。
3.《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4.教师[2006]2号《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
5.渝教人[2006]22号《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6.教师厅函[2012]号《关于做好2014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
7.《2014年“双特计划”教师招聘简章》。
8.《重庆市2018年“特岗计划”简章》。
9.《教师厅[2018]5号》通知。
10.重庆市开州区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做好2014年特设岗位教师服务期满考核和留任工作的通知》。
11.《X自治县从2014年选聘大学生村官和2014年服务“双特计划”教师中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12.申请书。
13.X县人社局2019年4月24日的回复。
14.招聘合同。
15.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的体检报告。
附:关于对特岗教师案例及处理性文件。
X县教委对L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与X县人社局一致。
X县教委未向原审法院举示证据。
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审法院对X县人社局、L举示的证据认证如下:1.X县人社局提供的五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予以认定。2.L提供的证据1-9、11-15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予以确认,证据10及附件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确认。
以上罗列的X县人社局、L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原审法院已随案移送至本院。经审查作如下评述:X县人社局、L所提交证据,原审法院采信理由符合证据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原审法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X县人社局作为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具有作出被诉《回复意见》的法定职权,该《回复意见》答复L不能办理入编和聘用手续,设定了其权利和义务,属于对公民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行为,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X县人社局主张该《回复意见》不可诉的理由不成立。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对被诉《回复意见》程序是否合法,L2014年9月被招聘为X县“特岗计划”教师的事实无争议,本案争议焦点是X县人社局根据《简章》等规定以L体检不合格为由作出被诉《回复意见》,回复L不能为其办理入编和聘用手续是否合法。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判结果正确。X县人社局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X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