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五)《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马拉维共和国农业部关于马拉维脱壳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花生(ArachishypogaeaL.),指产自马拉维境内脱壳花生籽实,输往中国用于加工或食用,不作种植用途。
三、允许的产地
马拉维全境。
四、企业注册
输华脱壳花生不得携带以下检疫性有害生物:
1.大谷蠹Prostephanustruncatus
2.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maculatus
3.豇豆轻斑驳病毒Cowpeamildmottlevirus
六、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1.马方应指导、监督输华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体系。
3.马方应确保输华花生企业在储存或装运前采取必要的过筛清杂等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携带土壤、植物残体、杂草种子、其他粮谷种子等。
(二)包装、运输要求。
输华脱壳花生必须进行包装,以避免在运输过程中撒漏。包装材料应当干净、未使用过,且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每个脱壳花生的包装上应至少有一个标签,注明企业名称、注册号码,并用中英文注明“从马拉维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脱壳花生”“SHELLEDPEANUTFROMMALAWITOBEEXPORTEDTO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运输花生的集装箱在装运前须进行清洁。
(三)产品要求。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出口前,马方应确保每批脱壳花生经过实验室检测,以证明没有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大谷蠹(Prostephanustruncatus)、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maculatus)、豇豆轻斑驳病毒(Cowpeamildmottlevirus)。马方确保每批脱壳花生都经过黄曲霉毒素限量检测,以确保其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输华脱壳花生在储藏过程中如发现仓储害虫或其他活虫,应当采取熏蒸处理,其熏蒸处理指标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
七、进境检验检疫
输华脱壳花生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核查随附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1.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进境花生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2.进境花生应在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实施检验检疫。
(三)不合格处理。
1.无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或来自未经注册的企业,作退回或销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