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入世承诺,中国于2001年12月发布了一系列的进出口管理措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4年4月修订了《新外贸法》等,重新规范了货物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事务。
(a)进口配额及许可证
根据2004年4月修订的《新外贸法》,中国将进口货物、技术,分为禁止进口的货物、技术;限制进口的货物、技术;自由进口的货物、技术和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其中,政府对有数量限制的进口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对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技术,进口不受限制,但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货物进口情的需要,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并公布其目录。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应当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一般贸易进口属配额管理和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须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商品,收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经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予以许可,方可进口。
为配合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国对部分外商投资进口管理的文件进行了修改。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以及为生产内销产品或为国内销售进口属于配额及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规定申请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投资额内进口属于投资和自用的原材料、零部件,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加工贸易进口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除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外,一律免领进口许可证。
(b)出口配额及许可证
中国对少数国内供应短缺或者需要保护的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以及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货物实行出口限制,对限制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一般贸易方式下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须根据批准的出口配额证明,申请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凭出口合同申请出口许可证。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属配额管理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须经商务部批准下达计划后,才可到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对出口配额有偿招标、有偿使用和无偿招标的商品,须经投标并获得中标数量后申领许可证。
2.2.2外汇管理
中国对外汇收支实行银行结汇、售汇制度,并实行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制度。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外汇收入应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支出则到指定银行购买或兑付。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开立外汇帐户,保留一定限额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在一般贸易方式下,企业进口商品,可以凭进口合同、进口报关单等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从外汇帐户支付或购汇支付货款。企业出口商品,同样需要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2.3征税与免税管理
(a)进口征税
中国对于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某些货物还需要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b)出口征税和退(免)税
关税:除了少数原材料和重要物资外,中国对绝大多数商品不征收出口关税。
增值税和消费税:除了需要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某些货物、技术以外,中国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政策,即出口环节不必交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并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已征税款。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凡具有生产出口产品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免)税;对没有生产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对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目前,出口退税政策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并且统一适用「免、抵、退」税办法。2.2.4海关对企业的分类管理
(a)管理类别
(b)类别审定
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由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审定,符合A类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后,可以享受海关实施的A类企业管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