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出示《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交验护照,交2寸免冠彩色照片8张,填写《海南医学院外国留学生入学登记表》,《入学须知》、《保证书》等。
(二)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三)领取《海南医学院来华留学生手册》和课表,办理学习方面的其他事宜。
(四)填写《留学生住宿登记表》,签订《留学生住房协议》,办理住房手续。
二、来华留学生体检须知
凡持X签证和学习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的来华留学生,必须到海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体检(所需费用以人民币自行支付)。
体检者须携带:
1.护照、签证原件及复印件
2.2寸免冠照片2张
体检注意事项:
1、体检前三天应少进食肉类
2、不能摄入含有酒精类的饮料
3、体检当天空腹
4、保证良好的睡眠
新生入学体检不合格者(不符合中国国家卫生检疫部门规定的外国来华人员健康标准的)应立即回国。如患有其他疾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一个月内回国。
保留入学资格的自费留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内向学校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公费留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内向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三、来华留学生居留证件须知
(一)来华留学生、进修生自入境之日起三十天内,应到海口市公安局办理来华居留许可手续,学生入学后每年都须重新申请居留证件。逾期不办,公安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处罚(超期一天处罚500元)。办理居留证件时,须准备以下材料:
1.JW202表或JW201表
2.录取通知书
3.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6个月之内的体检、验证证明
4.居住地管理区派出所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5.学校专用介绍信
6.本人护照、最近一次签证和入境章及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须印在一张纸上)
7.带有条形码的2寸免冠白底照片2张(需在公安局指定照相馆拍摄)
8.签证所需的费用800元/年(以人民币支付,如有变动以调准后的为准)
(二)留学生、进修生在学习期间回国(因病、因事或寒暑假放假)或去港澳地区及其它国家旅行者,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出入境手续。
(三)留学生办理出入境签证,居留许可、旅行证时,须按规定缴纳手续费。
(四)申请居留证件延期
(五)申请拘留证件换发
(六)申请出入境证
来华留学生因证件遗失、损毁、被盗抢、失效等原因未持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无法在所属国驻华使领馆补办的,提交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或者出示被损毁、失效证件以及代替护照使用的临时身份证明。可以签发有效期不超过30日的外国人出入境证。
(八)签证和各种证件应妥善保管并不得涂改和损坏,若证件遗失,应及时向遗失地所在派出所报失。
(九)对于擅自离开我校的留学生,如在十个工作日无法与本人联系上,视为自动退学,并报海口市公安局出入境取消其居留许可。
(十)外国留学生、进修生每一次入境,均需在到达学校的24小时内必须到居住地管理区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第一次违反警告,第二次违反罚款500元,第三次违反将被拘留。
(十一)留学生自动离校未通知国际教育学院的,学校将向公安局出入境单方面取消该生的居留许可,该不良记录将影响该生再次申请入境中国。
四、来华留学生有关费用须知
(一)留学生来华时,必须有经济担保人和可靠的资金保证,以支付在华学习期间的各项费用。
(二)中途退学或被开除学籍者,本学期学费不退。中途入学或复学者,需缴付本学期的全部学费,住宿按月计算。
(三)每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应在本学年开学报到时一次缴清。一个月满不交学费、住宿费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凡是注册在籍的留学生必须参加健康医疗保险,并在入校后两周内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有关手续。
五、注意事项
(二)保管好护照等证件,保管好信用卡,现金、电脑等贵重物品;
(三)离开房间时一定要锁好门窗,离校外出时一定要结伴而行,不要独自夜间外出;
(四)不要与陌生人搭讪,更不能随便把陌生人带进自己的房间;
(五)遇到陌生人纠缠,应设法迅速离开;遇到不法分子袭击时,应立即拨打110报警;
(六)外出迷路时,请向警察求助;
(七)不要轻易借钱给他人;
(八)如遇到困难请及时与值班老师联系。
第二部分教学管理规定
海南医学院来华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际教育学院教务科为全校留学生学籍管理的负责部门。
第二章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三条留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包括实验课、临床实习、课程设计等),考核及格,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成绩或学分。考核成绩载入学籍档案,一式四份,一份交国际教育学院教务科、一份交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一份留教研室备案、一份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四条课程考核成绩一般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参考期中考试成绩或阶段小测验、平时成绩(实验操作、实验报告、见习、实习、实习报告、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等综合评定)。课程考核成绩中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不得少于70%。
第六条留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本人应于考试前3天持有关证明向国际教育学院教务科提出申请缓考,经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协助审查,国际教育学院办公室签署意见,教学管理负责人批准后交国际教育学院教务科备案,方可缓考,否则以旷考论处。
缓考课程的成绩以卷面成绩记载;考试未通过者按补考、重修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医学教学按照基础医学教学、临床医学理论教学、临床医学实践教学三个阶段进行。学习期间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实行补考或重修制。
课程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者,必须补考。补考以两次为限。第一次补考未通过者,毕业前进行第二次补考。
第二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重修课程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应尽早申请安排,以免影响后续课程的学习。重修人数在10人以上的课程可开设重修班并单独出题考试,不足10人的重修课程,学生可随下一级上课班级重修,也可与下一级重修学生共同组成重修班重修。
重修课程的成绩均以卷面成绩记载,覆盖原不及格成绩;补考成绩以60分记载。
第九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且必须重修,并在成绩单中注明“旷考”或“作弊”。凡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按《海南医学院试场规则和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考勤与纪律
第十条留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前到校,持学生证在规定日期内到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参加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留学生因故需请假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到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请假批准手续,填写请假三联单,一联留在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一联作为考勤登记的依据,交给任课教师,一联由本人留存。请假在两天以内(包括两天)的由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请假在两天以上的由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签署意见,国际教育学院院长审查批准。请病假的必须附校医院或有关医院证明,请事假的要附有关证明。请事假最长期限为两周,超过两周作旷课处理。假由包括家庭直系亲属病危或病故。
第十二条留学生请假期满,应到原批假单位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十三条一学期内留学生请假累计超过两个月者,令其休学。由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及教务科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报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留学生累计请假、旷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旷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及教务科全面负责留学生的考勤工作。从开学注册之日起,按月汇总予以公布,并留档收存。
第十六条留学生应在被录取的学院和专业完成学业,原则上不予以更换专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有关程序允许转学或转专业:
(一)确有某些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的确不宜在原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八条留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均由本人向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留学生教学管理负责人同意后,由拟转入院、系(专业)审查及考核,考核合格后报办公室审批。
第十九条留学生在学习期间要求转学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本科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者;
(三)作退学处理者;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一条留学生要求休学,应向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附有关证明,由留学生教学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国际教育学院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留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续休,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二十三条留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至二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二十四条留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个月将复学申请书及有关证明等递交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须经校附属医院复审,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留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五条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留级:
(一)每学年三门以上(含三门)科任成绩不及格者;
(二)学生在大学期间补考累计三门以上(含三门)不及格者。第二十六条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每学年六门以上(含六门)功课不及格者;三门以上(含三门)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二)学生在大学期间补考累计六门以上(含六门)不及格者;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四)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等严重疾病者;
(五)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八)考试再次作弊或请人、替人代考者。
(九)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六十学时(根据《海南医学院留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者。
第二十七条留学生退学,经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及留学生教学管理负责人签署意见,国际教育学院办公室审查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二十八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九条具有学籍的来华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留学生教育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且全部通过考核,准予毕业,并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条对于下列学生不授予学位证书
(一)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
(二)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者;
(三)有严重错误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含留校察看)。
第三十一条具有学籍的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留学生教育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结业处理,颁发结业证书:
(一)经第二次补考,仍有一门(含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毕业实习不及格者;
(三)留学生毕业时未取得新国家汉语水平考试3级的合格证书者;
(四)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且未解除者。
第三十三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由国际教育学院教务科负责人审查,提出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适用于医学类所有来华留学生。
海南医学院
来华留学生教学管理办法
为促进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来华留学生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海南医学院留学生(医学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留学生报到注册后,应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学习。
第二条留学生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经考核后,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成绩。
第三条每学期和学年结束时,留学生应按学校教学计划的规定,参加所学课程的考试。
第四条留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或补考时,必须向国际教育学院教务科申请缓考,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院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教学管理部门备案,否则以旷考论处。
第五条考试时应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作弊。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为零分,必须重修,并视情节轻重,按《海南医学院试场规则和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留学生每学年三门功课不及格者,应予留级;每学年六门功课不及格者,应予退学。
第七条凡重修、补考的留学生须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课程重修教学费用。
第三章实习管理
第九条学生回本人所属国联系好实习医院后,由医院开具接收函。
第十条学生将医院接收函原件及一份复印件送交学院教务科,教务科审查后,留复印件备案,发给学生《海南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实习手册》。
第十一条学生按照实习要求完成临床阶段的实习,实习结束后,将《海南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实习手册》交回教务科审查。
第十三条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和临床实习,并通过考核,发给毕业证书,提供成绩总表,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授予相应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留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经第二次补考仍有一门(含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或临床实习不合格,只发给结业证书,半年后两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或者补做实习,合格者可授予学士学位。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来华留学生学业考核办法
为加强留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全面、公正地反映教师的治学精神和留学生的学业水平,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教学计划中的每一门课程(包括独立的实验课、教学实习等),在课程开设后,都应按照教学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与要求以实际执行的教学基本要求为主要依据,一般不另出复习提纲或指定考试范围,更不允许暗示或提示试题内容。
第二条课程考核由教研室组织命题、评分,也可由主讲教师命题、评分,必要时需经有关部门审查。
第三条教师阅卷与评分必须严肃认真,分数的取舍都必须有根据,同一门课程的同一试卷应采取统一评分标准。统一命题的考试,应尽量采取流水阅卷的方式进行评卷。课程的评分应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实验、习题、作业、课堂讨论情况及平时测验成绩,原则不得高于课程成绩的30%,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四条考核的成绩应由任课教师在考核结束后五日内交国际教育学院教务科,由教务科向学生公布。对不及格的学生,由教务科通知学生本人,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学生若认为考试成绩和自己实际答卷差距较大,有充分理由要查询时,可向教务科申请查分,通过任课教师查询。
考核成绩的更改,应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报告,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国际教育学院学院批准,报教务科备案登记存档。
第五条学生因病、事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以上者,或缺交作业达1/3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成绩档案以“缺考”记载。
第六条教学实习不通过者,或因故未参加者,必须补实习。
第七条凡因病无法参加考试的学生,须经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并在成绩档案中记录“病缺”;凡请假未获批准而未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未交卷者,均以旷考论处,在成绩档案中记录“旷考”,并视其情节轻重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考试舞弊的学生,按《海南医学院考场规则和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细则》和《海南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八条考试答卷应由教研室集中保管。
第九条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海南医学院来华留学生课堂规则
为了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保证教学工作有秩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则。
一、按时上课、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上课时不得随意离开教室,其他人也不得将师生叫出教室。
二、上课时要专心听讲,保持良好课堂秩序。将随身所带的电子通讯工具置于关闭状态。
三、学生未经批准不得到其它班级听课。未下课时,其它班级学生和其他人员不许闯入该教室,也不得在该教室门口谈笑喧哗,影响上课。严禁衣衫不整者进入教室。
四、学生应讲究礼貌,尊敬教师。
五、要保持教室整洁、肃静的良好环境,教室内不准大声喧哗,不准吃零食和乱扔果皮纸屑,不准吸烟,不准在教室内搞非教学活动。
六、课前、课间休息应由班长组织同学将黑板擦净。要爱护国家财产,不准在门窗、桌椅及墙壁上涂写、刻划或随意张贴。不准随意将教室内的桌椅和其它设备搬走。损坏公物、私自拆取照明和电教等器材,按章罚款或给予处分。
七、不论本校或外单位人员旁听课程均应到教务科办理手续,不得影响学生正常听课。
八、违反本规则者,要进行批评教育。任课教师及班干部有权批评、制止,情节严重者由学校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海南医学院来华留学生考勤办法
一、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时按时到校,持学生证在规定日期内向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并予以通报批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考试、安全及纪律教育等活动,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以及假期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准而缺席者,均以旷课论处。
四、学生因故需请假者,按规定办理。
请假两天以内者,由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请假两天以上两周以内者,由国际教育学院院长批准;一次请假不得超过两周。因病请假的必须附校医室、校附属医院或有关医院证明。
五、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除突发疾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因病因事请假缺课一学期累计超过一个月者,由国际教育学院令其休学,不得参加考核。
六、考核期间不准请事假,对重、急病者需有医院证明,病假应严格控制。
七、凡旷课或假满未归,或经常迟到、早退者,班级组织应给予帮助,督促其及时改正。若教育无效,由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令其检讨,并视情节轻重,根据《海南医学院留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处分。
八、每天实行考勤。
海南医学院来华留学生考场规则和考试违纪处理细则
二、学生参加闭卷考试,除带考试允许的考试物品外,严禁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数表、草稿纸、答题纸、手机、具有记忆功能的电子文具、电子字典等,书包应集中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入座位或放入抽屉内。
三、考试中不得相互交谈,左顾右盼,互借文具(包括工具)。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询问监考教师,但不能要求解释题意,答完的试卷应将卷面覆盖。
考场内不得吸烟和随意走动,考试期间不许离开考场。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场内走廊上喧哗。
五、答卷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蓝、黑色),不得用铅笔(制图及外语规定之使用除外)。答卷前必须在试卷上写好本人的班级、学号、姓名。
六、各门课程的考试,应由任课教师和有关人员监考。学生应服从监考教师的指令。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违反考试纪律处理,视情节轻重可扣除该门课程10-20分:
1.不按规定就座者,扣10分;
2.考试开始时桌面、座位上或抽屉内有电子设备者,扣20分;
3.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者,扣10分;
4.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收卷时不肯交卷者,扣10分;
5.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并在考场讲话或在走廊上喧哗者,扣10分;
6.考试后纠缠教师要求加分者,扣20分;
7.不尊重监考老师者,扣10分。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
1.考试开始后,经查获夹带有关资料(无论是否已经翻阅、抄袭)者;
2.考试开始后桌面、座位上或抽届内有禁带物品者;
3.考试中互传纸条,交换试卷(双方同样处理)者;
4.考试中或交卷时交头接耳(双方同样处理)者;
5.考试中偷看他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看试卷者;
6.已起立交卷再改动试卷者;
7.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者;
8.涂改考试成绩或制作假成绩者。
对考试作弊者,按《海南医学院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三部分生活管理规定
海南医学院来华留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生活秩序,规范留学生生活管理,确保留学生拥有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分则
第二条留学生应遵守学校留学生公寓作息制度。
第三条按指定的房间住宿,不能私自迁移或强占房间。入住时须清点室内的所有物品,并在宿舍物品清单上签名,同时签订住房协议。
第四条留学生公寓需两名留学生合住,因自然空缺只住一人的,自空缺之日起一周内与他人并房。逾期不并或未找到合住的,由管理人员统一安排并房。
第五条不允许男女学生同住一室。
第六条不得私自留宿他人(包括留学生的亲属)。
第七条提高警惕防盗、防火;携带大件物品外出时要到值班室登记。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由于语言问题及适应环境需要,须按学校统一安排住宿一年以上。如申请到校外住宿,须按要求和程序办理手续。未按规定执行者,否则取消一切评奖资格,并影响毕业时的品行证明,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本人负责清扫和保持居室的卫生,并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严禁饲养宠物。
第十二条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在宿舍内从事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的活动,如跳舞、大声喧哗和高声放音乐等。
第十三条宿舍内各种设备、物品,只供住宿人使用,不得污染、损坏、迁移、拆装,遗失或损坏宿舍内的物品,应照价赔偿。如果需修理,须填写维修通知单,及时通知维修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不得利用宿舍从事违反法律和校规的活动,所住房间不得私自转让、转租。
第十五条有自行车者,按指定地点存放,宿舍内不得存放自行车。
第十六条不得在墙上乱贴、乱画,禁止在学校散发、张贴和展览宣传品,禁止在学校和宿舍的公共场所私自放映电影和录像。
第十七条不得随意拆换门锁、自配钥匙。随时锁好房门、扣好窗户,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和证件,现金应存放在附近的银行。如遇盗窃发生,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值班人员。
第十八条节约用水用电。临时停水、停电,应及时关闭水闸和开关,以免发生意外。
第二十条楼内不得大声喧哗、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聚众赌博或商品交易,禁止吸毒贩毒及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宿舍管理制度要人人遵守、互相监督。对于违反宿舍管理制度者,管理员或学生有权对其进行批评,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三条留学生张贴海报、通知等须经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同意,在指定地点张贴。
第二十四条不得在宿舍内焚烧任何物品,不得在有禁烟标志的场所吸烟。
第二十五条宿舍内或公共场所如发生火警、漏电等意外事件,应迅速拨打119并向值班室、国际教育学院或值班老师报告。
第二十六条禁止损坏和私自移动消防器材。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楼内或向窗外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八条禁止从公寓中向窗外、阳台外泼水、乱丢杂物。
第二十九条请勿在房间内存放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外出应锁好房间门窗。若遗失房间钥匙,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经赔偿后予以换锁。
第三十条禁止在室内使用违规电器。不准在室内、走廊内乱拉电线,违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因实习、旅游或其它原因长期外出时,要关闭用水开关,切断室内所有电源。
第三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凡违反上述规定者,依照《留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原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海南医学院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海南医学院来华留学生校外住宿规定
(二)留学生应于开学一个月内提出校外住宿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三)办理校外住宿程序:
2.持《海南医学院留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到财务结清住宿费用,签字盖章;清点宿舍物品,归还房间钥匙,到公寓管理办公室签字盖章。
3.填写《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在搬出宿舍后24小时内去居住地辖区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变更。
留学生公寓会客及门禁制度
(二)留学生的客人来访时,客人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仅限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填写来访客人登记后把证件暂放在门卫处,并由被访人到门卫处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