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航空安全员理论考试题库大全-判断题库(共4部分-3)
判断题
1.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公共航空运输安全保卫规定,制定安
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
Av正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未经国务院民用航空
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运输作战军火、作战物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禁运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品,应当遵
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
6.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除因执行公务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
批准外,禁止旅客携带枪支'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禁止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
定将危险品作为行李托运。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危险品品名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规定并公布。
答案:A
9.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运输
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
10.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承运的货物
进行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保证安全的措施。
11.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行李、货
物应当接受边防、海关、检疫等主管部门的检查;但是,检查时应当避免不必要
的延误。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所称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
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的运输。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所称国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
航空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
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客票应当包括的内容由国务院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
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客票应至少注明
一个经停地点。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客票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
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旅客未能出示客票、客票不符合规定
或者客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时,行李票可以
包含在客票之内或者与客票相结合。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行李票是行李托运和运输合同条件的
初步证据。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旅客未能出示行李票、行李票不符合
规定或者行李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21.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
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
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22.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
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23.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
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24.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
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25.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
当承担责任。
答案:B
26.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27.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
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
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28.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
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
责任。
29.在货物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或者代行权利人的过错造成
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
承运人的责任。
30.任何旨在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或者降低本
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条款,均属无效;但是,此种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整个
航空运输合同的效力。
31.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
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32.外国人经营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有关规定。
33.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外。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35.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运输危险品的,
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36.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运输危险品
的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没收违法所得,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未取得航空人员执照、体格检
查合格证书而从事相应的民用航空活动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民用航空活动,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限期内不得申领有关执照和证
书,对其所在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8.机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未对民用航空器实施检查
而起飞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民用航空器的机长给予警告或者吊扣执
照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情节较重的,可以给予吊销执照的处罚。
39.民用航空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未按照空中交通管
制单位指定的航路和飞行高度飞行,或者违反本法的规定飞越城市上空的,由国
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民用航空器的机长给予警告或者吊扣执照一个月至六
个月的处罚,情节较重的,可以给予吊销执照的处罚。
40.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者机组其他人员在执行飞行任务时,不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携带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
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吊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
41.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者机组其他人员在执行飞行任务时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离开民用航空器的,可以给予吊销执
照的处罚。
4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装有无线电设
备的,应当携带其无线电台执照。
4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载有旅客的,
应当携带其所载旅客姓名及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的清单。
4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载有货物的,应当携带其所载货物的
舱单和明细的申报单。
45.在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同意旅客不经其出票而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承运
人无权援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46.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同意旅客不经其出票而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或者
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4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时,行李票不可
以包含在客票之内。
4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时,行李票不可
以与客票相结合。
4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托运人应当填写航空货运单正本一式
两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
5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航空货
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答案:B
5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的毁
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
人也要承担责任。
5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战争或者武
装冲突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5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政府有关部
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的行为,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
54.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机场外的任何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过程;
但是,此种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而装载、交
付或者转运,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损失视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
的损失。
55.外国人经营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
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
5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者机组其他
人员受到酒类饮料的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执行飞行任务的,可以给予吊销执照
处罚。
5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危险品品名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
门规定,但不能对外公布。
5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不能适用国际惯例。
59.《治安管理处罚法》制定的目的之一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
60.《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制定主体是民航局公安局。
61.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主体是航空安
全员。
62.只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
理,就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63.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
罚的,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64.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治安管理处罚是治安管理主体依法管理社会治安的一种重要手段,是一项重
要的司法权力。
6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法》。
67.《治安管理处罚法》不适用在澳门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6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
规定的外,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69.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社会危害程度为依据。
70.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71.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的原则。
72.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73.对于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
关可以调解处理。
74.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调解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当
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75.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包含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
或者驱逐出境。
76.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
违禁品,都应当收缴。
77.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时,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的行为人借来的工具应当收缴。
78.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
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79.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
管理的,免除处罚。
80.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
管教。
8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
8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83.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84.《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不予处罚。
85.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如《治安管理处罚法》未规定的,可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86.《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追究时效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87.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只要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即应
当受到治安处罚。
88.对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经公安机关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
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89.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冒充领导子女招摇撞骗的可以按招摇撞
骗行为处罚。
90.询问不满18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
场。
91.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可以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措施。
92.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发的民事
争议无权裁决。
93.公安机关询问证人,只能通知,不能传唤,而且不能通知到公安机关进行。
94.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对人可以直接强制传唤,
但到案后应当立即补办有关手续。
95.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继续盘问措施限制人身自
96.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公安机关受理案件或者开始调查后逃避处罚的,不受
追究时效的限制。
97.公安机关对举报人举报的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立即进行调查取证,
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告知举报人,填写告知书。
98.公民的隐私权应当受到保护并不容侵犯。因此,在任何情况下,公安机关及
其人民警察都不能了解、查询公民的个人隐私。
99.公安机关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应以被拘留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行
政诉讼已被受理为前提条件。
100.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人的
同时交纳保证金。
101.在办理治安案件中,无论是依据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只
要有被侵害人,公安机关均有义务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102.《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赋予了人民警察的检查权。
103.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案件中,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104.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
105.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是指被扣押物品的所有
权人。
106.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
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
107.对警察在办案中殴打、侮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08.外国驻华使领馆内发生的治安案件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109.《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所有的治安案件首先都应该由公安机关进行调解。
110.经公安机关调解,如果治安案件的当事人达成并履行协议,公安机关不再给
予其治安处罚。
111.未满十六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11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
罚。
11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究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1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的规定,不满18周岁违反治安管理的,不
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115.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
117.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如果不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统一制发罚款收据,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118.《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律不予处罚。
119.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必须先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待复议决定作出后方能提起行政诉讼。
120.对于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人民警察经警告无效的,
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处罚。
12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冒充军警招摇撞骗的要从重处罚。
122.家庭成员'亲属间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以赌
博论处。
123.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刑讯逼供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刑讯逼供已经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处罚的根据。
124.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决定行政拘留,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许可。
125.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
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
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126.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拒绝听取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的,其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127.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
128.对公安机关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坏他人财物等治安案件进行
的调解处理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29.公安机关对被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同时依法收
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
面报经公安机关或者其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口头报批的,办案民警应当记录
在案。
131.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是制定治安管理
处罚法目的的基本方面。
132.某一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它对社会
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
13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不同的危害内
容。具体到某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内容,是由该行为所侵犯的具体
社会关系或者社会秩序的性质所决定的。
134.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即行政拘留的决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罚权可以交由综合执法机构行使。
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可以交给公安机关行使。
137.在联合执法中,公安机关对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以自己的名义
依法进行处罚,其他参与联合执法的行政机关加盖公章。
138.对同一问题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
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139.《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集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于一身的法律。
140.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违反治安管理的,不
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其违反治安管理的法律责任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141.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在该地区发生的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142.按照有关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公安机关应
当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逐级上报公安部,并通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驻华
大使馆或者领事馆。
143.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
会危害程度相当。
144.《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
则。
145.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并不是单纯为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治安管
理处罚,而是通过办理治安案件,纠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达到教
育本人,让其他群众自觉守法,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的目的。
146.从根本上说,教育就是为了治安管理处罚,教育本身就是一种处罚手段。
147.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
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148.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治安案件,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
149.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治安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人民法院予
以裁定。
150.《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一律由
行为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51.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后,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损害的,公安机关不能
再裁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
152.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
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应当调解处理。
153.《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不予处罚。
154.对于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有意愿接受
调解处理,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155.治安调解协议书对当事人和公安机关不具有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
156.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要
区别在于后果是否严重。
157.《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单位能构成违反危险物质管理规定行为的主体。
158.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
被抢或者丢失,故意隐瞒不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9.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我国目前已经有了关于管制器具的统一的法律规
范。
160.在民族自治以外地区携带少数民族用刀的,不能认定为非法携带管制刀具。
161.PED解禁之前,在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使用手机,经乘务人员阻止后又再
次使用,造成通讯受到干扰,使航空器处于严重危险的状态,此行为属于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
162.过失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
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6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侵犯的对象是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包括
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一般违法人员和犯罪嫌疑人。
164.《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构成侮辱他人行为,要求被侵害人一定在场。
165.通过安装针孔摄像头等设备来偷窥他人隐私,属于侵犯他人隐私行为,应当
166.《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猥亵他人行为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女性。
167.对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不管被侵害人是否受伤,
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68.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发
觉的,也是秘密窃取。
16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法官进行招摇撞骗的,不构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招摇撞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70.行为人冒充人民警察实施抢劫,使被侵害人不敢反抗,此行为亦构成招摇撞
骗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171.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
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侵犯的客体只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信誉。
172.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行为中的倒卖,是指低价买进,高价卖出
伪造、变造或者真实的有价票证、凭证的行为。
173.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行为的主体,可以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
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174.变造、买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公文'证件、证明文件
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175.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群众扭送”,不属于举报。
176.行政执法部门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177.一人实施同一行为同时符合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要件
的,应统计为两起案件。
安案件中起着重要作用。
179.凡采用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手段收集证
据,都是非法证据。
180.《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作为
处罚的根据。
181.人民警察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进行的与案件有关活动,一概认定为具有法律效
力,有利于保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
182.《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应
当强制传唤。
183.《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经查证核实的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都是定
案的根据。
184.《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如果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不愿提供证言,公安
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强迫其提供证言。
185.《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无关的场所、物品、人身,
人民警察不得检查。
186.《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187.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被侵害人的人身进行检查时,要尊重被检查人的人
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188.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
规定,执行扣押的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出示工作证件,
扣押后要依法出具扣押清单,并由人民警察、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189.人民警察私分、侵占、挪用扣押财物、故意损毁扣押的财物以及违反规定使
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90.《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有争议
的法律问题。
191.《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加盖鉴定
人所在单位的公章。
192.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机关内部相当于县级
的内设机构依法决定。
193.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在对外国人依法作出行政拘
留决定前,应当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195.被拘留人在被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为而被继续盘问以及传唤后的询问查证
196.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197.只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
罚一律停止执行。
198.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种行政处罚。
199.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
危害程度相当。
200.行政处罚由被处罚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
政机关管辖。
20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A正确
20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04.执法人员对公民没收50元以下财物,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5.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
政处罚。
206.违法行为在一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07.行政执法人员依照简易程序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08.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09.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10.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11.罚金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
21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可以按比例分给作出行
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作为执法经费。
213.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14.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1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16.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17.行政机关作出没收10000元以上非法财物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
行听证的权利。
218.当事人陈述、申辩时态度不好,行政机关可以酌情加重行政处罚。
219.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20.扣押、查封、冻结财产属于限制财产流转的行政处罚可能是法院、检察院等
非行政机关做出的。
221.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履行告知程序或者拒绝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222.执法人员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000元
223.当事人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要求听证。
224.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
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225.当事人逾期不缴纳行政罚款的,按日增加5元钱罚款。
226.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27.根据“罚缴分离”规定,当事人最迟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
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28.行政机关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29.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30.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
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231.在人员紧张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临时人员依照法律生效的裁决,收
缴罚款。
232.行政机关按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不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23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34.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设定。
235.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236.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拘留的行政处罚。
237.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238.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39.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
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40.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7日内提出。
241.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242.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243.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244.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
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45.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
247.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48.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可以以本组织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249.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可以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50.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251.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25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处理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53.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
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54.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55.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无须公布。
256.詹某的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因其已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所以不应
当再承担民事责任。
25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其上级机关可以责令
改正。
258.法律和法规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259.罚款、罚金均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
260.乡规民约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61.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
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6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
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263.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64.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
集体讨论决定。
265.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266.行政处罚由被处罚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67.执法人员对公民作出警告或者没收50元以下财物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
268.为解决行政机关的办案经费问题,财政部门可以适当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269.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
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
围内规定。
270.简易程序是当场实施处罚的一种简便程序。
271.行政机关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272.某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其上级机关可以
责令改正,但无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73.某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处罚时,未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收缴罚
款时也未使用罚款单据,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27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当事人无权拒绝处罚,但有权予以检举。
275.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在直接责任
人员予以赔偿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予追究。
276.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听证。
277.行政拘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78.省级人民政府可以自主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79.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但对该行
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280.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281.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但不得责
令其限期改正。
28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
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28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
不得折抵相应罚金。
284.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
285.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和证据,无需进行复核。
286.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87.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
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自行决定先行登记保存。
288.着装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可以不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
示证件。
289.行政机关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90.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时,必须有两名办案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91.违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申
请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292.上级行政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查处下级行政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
293.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294.在行政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员可以对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295.行政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
据。
296.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97.以任何手段取得的证据都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98.对采取公告送达方式的,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299.行政机关对接到的行政案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300.对于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案件,也要采用书面笔
录的形式履行对被处罚人的告知义务。
301.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
302.本案调查人员也可以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记录员。
303.听证应当在行政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
304.在听证案件中,第三人亦可以陈述事实,提出新的证据。
305.违法行为人对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应当从重处罚。
306.孕妇或正在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307.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暂停
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08.对当场处罚二十元以下罚款的,行政机关及办案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309.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10.对于受害人控制的合法物品和文件,应当先行登记保存。
311.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所有的行政处罚。
31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行使。
313.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14.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315.我国行政诉讼案件由普通人民法院受理,专门人民法院不能受理行政诉讼案
件。
316.法院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撤销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以判决形式确认行
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31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18.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319.最高人民法院不受理一审行政案件。
320.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
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
第三人参加诉讼。
321.各级人民政府均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322.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
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323.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324.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325.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20日内
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
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
机构执行。
326.广义的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中的第三人。狭
义的诉讼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327.行政诉讼二审一律实行书面审查,而且只要当事人自愿,就可以撤回上诉。
328.行政案件审判中,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二审
法院可以改判。
329.行政诉讼中,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原告应证明其已经提出向被告提出过
申请的事实。
330.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
331.当事人对行政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
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332.行政诉讼中,被告在二审向法院提交的在一审中没有提交的证据,可以作为
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
333.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
庭。合议庭的成员应是3人以上的单数。
334.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33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36.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的某市教委可以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37.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
院管辖。
338.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
33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
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4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341.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在特殊情况
下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342.行政机关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或
上一级法院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344.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由该撤销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345.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
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346.行政诉讼中,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
理。
347.在行政诉讼中,由原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来证明该行政行为违法。
348.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349.侵权人因同一行为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后,不再承担侵权责任。
350.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也不需
要承担侵权责任。
351.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的,行为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5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不属于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353.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只可以单独使用,不能合并适用。
354.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受益人承担责任。
355.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
担损失。
356.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35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
护责任的,可以免除监护人的侵权责任。
358.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
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359.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
害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360.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
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361.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劳务
派遣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62.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6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64.依法成立的合同,对所有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65.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以单方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66.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的条款。
367.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