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其代码由4位数字构成,前2位是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和计算机管理需要划分的分类代码,后2位是参照编制的贸易方式代码。
根据实际对外贸易情况按海关规定的“监管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监管方式简称及代码。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监管方式。本栏目为原报关栏目“监管方式”和原报检栏目“贸易方式”,现合并为“监管方式”。
1.一般贸易
一般贸易是指我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位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110”,简称“一般贸易”
(1)本监管方式包括
1)以正常交易方式成交的进出口货物;
2)贷款援助的进出口货物;
3)外商投资企业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
4)外商投资企业用国产原材料加工成品出口或caigou产品出口;
5)供应外国籍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国产燃料、物料及零配件;
6)保税仓库进口供应给我国籍国际航行运输工具使用的燃料、物料等保税货物:
7)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以实物投资进出口的设备、物资;
8)来料养殖、来料种植进出口货物:
9)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通过合法途径从境外购入的藏品。
(2)本监管方式不适用
2)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单位获准临时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为“其他贸易”(9739).
3)境外劳务合作项目,对方以实物产品抵偿我国劳务人员工资所进口的货物(如钢材、木材、化肥、海产品等),对外承包工程期间在国外获取及在境外购买的设备、物资等,监管方式为“承包工程进口”(3410)。
2.进料加工贸易
进料加工贸易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1)进料加工贸易主要监管方式包括
进料加工对口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分别签订进出口对口合同,料件进口时,我方先付料件款加工成品出口时再向对方收取出口成品款项的交易方式,包括动用外汇的对口合同或不同客户的对口联号合同,以及对开信用证的对口合同。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615”,简称“进料对口”主要适用于进料加工项下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以及进料加工贸易中外商免费提供进口的主、辅料和零部件。
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是指我方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运用外汇购买进口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再返销出口的交易形式。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715”,简称“进料非对口”
境外客户为境内企业加工复出口产品提供进口5000美元及以下、数量零星的辅料或包装物料,以及数量合理直接用于服装生产车间的小型易耗性生产工具。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815”简称“低值辅料”。
(2)以上监管方式包括
1)进料加工项下进口料件和加工出口产品。
2)设立保税工厂的加工贸易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
3)本监管方式不适用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其监管方式为“区内加工货物(5015)。
3.保税区间及保税仓库间货物结转
保税区间及保税仓库间货物结转是指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B型)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间往来的货物,监管代码为“1200”,简称“保税间货物”
本监管方式不适用于出口加工区间结转货物,不同出口加工区企业结转货物适用监管方式“出口加工区成品进出区”(5100)或“料件进出区”(5000)。
4.保税仓库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
保税仓库进出境仓储及转口货物,指从境外进口直接存入保税仓库、保税仓库出境的仓储转口货物,以及出口监管仓库出境的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1233”,简称“保税仓库货物”。
(1)本监管方式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适用于经批准设立的保税仓库进出境和出口监管仓库的出境货物,包括从保税仓库提取用于外国籍国际航行运输工具的物料。
(2)下列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1)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进口自用的货架、办公用品、管理用具、运输车辆、搬运、起重和包装设备,以及改装用的机器等,其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
2)从保税仓库提取用于本国籍运输工具或用于维修境内设备的仓储货物,按进口申报,其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
3)保税仓库进境货物销往境内,按货物运出保税仓库的实际用途填报相应的监管方式。
4)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的退仓货物,分各种监管方式。
5)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其监管方式分别为“保税区仓储、转口(1234)、“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6033)。
6)保税仓库货物出仓运往境内其他地方转为正式进口的,在仓库主管海关办结出仓报关手续,填制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应填写“1200”;进口报关单按实际进口监管方式填报。
7)保税仓库寄售维修零部件申请免税出仓的,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应为“无代价抵偿货物(3100)。
5.保税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
保税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是指从境外存入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和从保税区、保税物济园区运出境的仓储、转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1234”,简称“保税区仓储转口”。
下列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1)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仓储、转口货物以外的其他进出境货物,按实际进出口监管方式填报。
2)从境内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运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的货物,按实际监管方式填报。
从境内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运入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的货物退回境内的,按实际监管方式填报。
3)从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运往境内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按实际监管方式填报。
6.退运进出口货物
退运货物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缺少、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4561”,简称“退运货物”。
(2)本监管方式不适用于以下货物
7.进出境修理物品
进出境修理物品是指进境或出境维护修理的货物、物品,监管方式代码为“1300”,简称“修理物品”。
(1)本监管方式适用
本监管方式适用于各类进出境维修的货物,以及修理货物维修所用的原材料、零部件。
(2)以下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1)按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管理的进境维修业务。
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进出境维修,分别适用“来料料件退换”(0300)、“来料成品退换”(4400)、“进料料件退换”(0700)、“进料成品退换”(4600)。
8.暂时进出境货物
暂时进出境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关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进境的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2600”,简称“暂时进出货物”。
1)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2)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3)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在本款第1至第3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5)货样:
6)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7)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10)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其用品:
11)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2)以下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1)进出境展览品,其监管方式为“展览品”(2700);
2)驻华商业机构不复运出口的进口陈列样品,其监管方式为“陈列样品”(2939);
3)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物资,其监管方式为“对外承包出口”(3422):
4)进出境修理物品,其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1300);
5)租赁贸易进出口货物,其监管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1500)、“租赁一年及以上”(1523):
6)企业使用旧钢瓶容器进口燃料、物料,按进口燃料、物料的监管方式申报,报关单“包装种类”栏目填报“旧钢瓶”,旧钢瓶容器凭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旧钢瓶复运出境时监管方式填报“其他”(9900);
7)从境外暂时进境的货物转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不属于复运出境:
8)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境集装箱:
9)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驻华机构或者人员暂时进出境物品
9.进出境展览品
进出境展览品是指外国来华或我国为到国外举办经济、文化、科技等展览或参加博览会而进出口的展览品及展览品有关的宣传品、布置品、招待品、小卖品和其他物品,监管方式代码为“2700”,简称“展览品”。
(1)进出境展览品主要包括
2)上述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3)其他经海关批准用于展示的进出境货物、物品
1)ATA单证册项下的暂准进出口展览品,持证人免填报关单
2)不复运出(进)境而留在国内(外)销售的进出境展览品,按实际监管方式填报
3)在商店或者其他营业场所以销售国外货物为目的而组织的非公共展览会。
10.进出口捐赠物资
进出口捐赠物资是指境外捐赠人以扶贫、慈善、救灾为目的向我国境内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救灾、兴办公益福利事业的物资,以及境内捐赠人以扶贫、慈善、救灾为目的向境外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救灾、兴办公益福利事业的物资。本监管方式代码为“3612”,简称“捐赠物资“”。
(1)有关名词说明
1)捐赠人
A.境外捐赠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胎,外籍人,包括法人。
B.境内、外捐赠人,包括法人。
2)扶贫、慈善公益性事业的物资
A.新的衣服、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等。
B.食品类及饮用品,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烟酒等除外。
C.医疗类包括直接用于治疗特困患者疾病或贫困地区治疗地方病及基本医疗卫生、公共环境卫生所需的基本医疗药品、(基本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D.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器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
E.直接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
F.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
3)受赠人和使用人
受赠人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hengfu,以及从事人道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和宋庆龄基金会。
使用人(使用单位)是指捐赠物资的直接使用者或负责分配该捐赠物资的单位或个人。
1)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监管方式为“援助物资”(3611)。
2)经贸往来中赠送的物品、外国人捐赠品、我国驻外(包括驻港澳)中资机构向国内单位赠送的物资等。其监管方式为“其他进出口免费提供货物”(3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