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在职教职工和全日制在校学生应邀赴台湾访问交流、讲学、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进修学习等活动统称因公赴台学术交流,此类人员应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简称“往来台湾通行证”)赴台。申办程序如下:
一、申报材料:
2.申请人到国际交流合作处网站下载填写《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3份,随《因公赴台学术交流项目审批表》一同提交至港澳台合作处。
4.台方发来的“活动日程表”复印件3份;
5.“邀请方情况简介”1份及电子版;
6.赴台参加两岸学术会议或国际学术会议,须提供与会全体人员名单;参加国际会议还需主办单位出具保证不出现“一中一台”、“两个中国”的书面承诺书3份;
7.“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复印件3份及电子版;
注:赴台访问交流、合作研究、讲学、参加两岸学术会议需提前2个月以上提交上述材料;赴台参加国际会议需提前3个月以上提交上述材料。
二、申请“赴台批件”
港澳台合作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审核合格后,报分管学校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港澳台合作处拟文上报山东省台办,申请办理“赴台批件”。
三、申办“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一)获得国台办或省台办的批准后,到港澳台合作处领取“赴台批件”。
(二)到户口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需提交给公安机关的申请材料:
2.经质量检测平台检测合格的证件照片,目前上述各办证地点均有照相馆,也可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方照相馆照相。
3.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户籍为我校集体户口的在职教职工和全日制在校学生,需到学校公安处户籍科借出集体户口的本人资料页,到校区所在地派出所加盖印章并采集户籍照片,开具带照片的户籍证明信。
4.山东省内非济宁市区内(或日照市区内)户籍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和全日制在校学生,交验工作证(学生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在职(在学)证明。
外省户籍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和全日制在校学生,交验暂住证、工作证(学生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在职(在学)证明。
5.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山东省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6.有效的“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复印件。
四、出境须携带以下证件:
(一)《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
(三)身份证
五、按期出访
请出访人员遵守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的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妥善保管好机票、通行证等重要物品及贵重财物,顺利完成出访任务。
六、按期返回
出访人员按期返回后,请在5个工作日内将出访总结纸质版及电子版交至港澳台合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