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促进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
第三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第四条中国公民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出境
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
(一)持用无效境证件的;
(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
(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第三章入境
第十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
暂住的,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第四章管理机关
关颁发。
第五章处罚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
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
第十六条执行本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中国公民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照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照中国政府的规定执行。
国际列车和民航国际航班乘务人员、国境铁路工作人员的出境、入境,按照协议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