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出口货物时,提运单的发货人(SHIPPER、托运人)该如何显示才符合退税要求呢?
从出口退税政策层面看,对提运单的发货人并没有明确的要求,只是在退税规范2.0中的关于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移送中有过对提运单发货人的表述。
但在实务操作中,一般会有三种显示方式:出口商、客户、境内其他公司:
1、发货人显示出口商
2、发货人显示境外客户
这个在实务中也是常见的,这类模式是应境外客户要求直接在签发运输单据时把境外客户作为发货人显示在运输单据上。这种模式多数是出口商的客户是中间商,出口商在运输货物时,客户会要求老王直接将货物运往最终的收货人(即客户的客户)。客户为了防止最终收货人获取到出口商的信息,会要求出口商在签发运输单据时不能显示出口商信息,而是直接把客户信息显示在运输单据上。
这种显示大部分税局是认可的,但如果遇到不认可的,可以出具转换提单或直接另签发分单。
3、境内其他公司
以上两种显示都是实务中常见的,但是还有一种显示,是运输单据上既不显示出口商,也不显示境外客户,而显示的是境内的其他公司。出现这种情况有如下几种业务:
(1)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符合要求的生产企业委托综服企业出口并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单证备案由综服企业办理,但提运单发货人显示的是委托方即生产企业,这种是符合退税要求的
(2)拼柜出口
对于这种提运单,在办理退税时理论上是允许的,但如果有遇到不认可的税局,应要求货代公司出具各自的分单。
(4)拼箱出口
即出口货物太少,找拼箱代理订舱,与多家出口商的货共用一个集装箱。这种运输模式下,运输公司只出具一份主单给拼箱代理,即主单的发货人是拼箱代理,拼箱代理再为各出口商出具分单。
另外还有两种业务也有可能会造成提单发货人显示境内其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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