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跨境电商主要有四种模运营式,即第三方服务平台模式、小宗B2B或C2C模式、大宗B2B模式以及独立的B2C模式,因此,对跨境电商的监管也就是对这四种模式的跨境电商的监管。然而,从我国跨境电商的发展特点来看,小宗B2B或C2C交易模式发展迅速,成为近期跨境电商发展的爆发点,而对这一区域的监管却较为不足。
2017年海关总署针对我国跨境电商的监管问题进行了一系列规定,提高了监管的质量。从长期来看,降低关税和部分产品消费税、减少商品内外价差是治标的办法。与此同时,想要改变跨境电商市场的乱象,也需要相应条例的出台规范行业发展。
一、海关监管法规政策频出,通关服务进入2.0版本
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等工作。不管是一般贸易还是行邮跨境电商,所面临的第一道关卡就是海关监管,因此,跨境电商进出口,必须了解海关监管的法规和政策。
2014年8月1日,海关总署颁布《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俗称“海关56号文”),目的就是为了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发展,根据该公告,电商企业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个人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同时,公告还就企业注册登记及备案管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通关管理、货物、物品物流监控等进行了规定。海关56号文对监管对象以及监管方式进行了界定,让“海淘”有了合法身份,也对类如朋友圈海外代购等行为予以了管制,但从跨境电商总体发展而言,56号文仅仅只是其中一只鞋子落地,仍有待其它部门,如质检、国税的配套措施出台,才能形成合力。
2017年8月,海关总署发布《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海关监管区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区分,强化企业自主经营,淡化海关管理属性,简化了海关监管场所的注册条件和程序和进出监管作业场所的放行凭证等。
二、海关监管升级,跨境电商纳入《电子商务法》管辖范围
而随着2018年8月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出台,《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将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纳入本法管辖范围,也规定了受本法约束的同时,还应当遵守其他法律法规及规定。
——首次提出了跨境电子商务全产业链的概念,并围绕各个环节给予了系统的梳理
——详解跨境电商理论框架及现状,指出痛点帮助企业更好“突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