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首单实施海南自贸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进口帆船成功减免税款!
2021年1月29日,由海南尼米斯实业有限公司申报的进口帆船在海口海关所属三亚海关通关放行,标志着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在海南自由贸易港顺利落地。该企业申报的蓝高46型双体帆船,货值约550万元,减免税款约190万元!
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解读
1.享受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需要哪些条件?
2.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以下简称“企业名单”)如何产生?
答:由海南省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海事及民航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确定后,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口海关传输企业名单。在实现联网传输企业名单前,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将企业名单函告海口海关。
3.如何管理“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
4.企业怎么申报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
答:企业申报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时,进口报关单“申报地海关”应填报“海口海关”下设的隶属海关或业务现场的关区名称及代码(不含“三沙海关”);征免性质填报为“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代码:492),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应当在报关时将征免性质填报为“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缴纳进口环节税)”(代码:494);监管方式填报为“一般贸易”(0110)、“租赁不满1年”(代码:1500)、“租赁贸易”(代码:1523);征减免税方式填报为“随征免性质”(代码:5);消费使用单位填报企业名称。
5.“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监管年限如何计算?
答:“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营运自用,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监管年限为:船舶(含游艇)、航空器:8年;车辆:6年。监管年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计算。监管年限届满自动解除海关监管。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应当按政策规定和海关规定保管、使用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
6.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对“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有哪些监管要求?
答: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其所在地海关(以下称“主管海关”)提交上一年度“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使用情况的报告。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因破产等原因,确需将“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转让的,应在转让前通过“海南零关税进口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平台”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办理转让手续。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需将“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向境内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事先通过“海南零关税进口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平台”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可按规定办理贷款抵押手续。企业不得以“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其他组织办理贷款抵押。
答:除特殊情形外,企业申请办理“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转让、申请贷款抵押等手续的,主管海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8.如何实施稽核查?
10.违反《实施办法(试行)》如何处置?
答: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首单减免税款190万!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解读+更多自贸港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