锂电池是一类由锂金属或锂合金为正/负极材料、使用非水电解质溶液的电池。1912年锂金属电池最早由GilbertN.Lewis提出并研究。20世纪70年代,M.S.Whittingham提出并开始研究锂离子电池。由于锂金属的化学特性非常活泼,使得锂金属的加工、保存、使用,对环境要求非常高。
锂电池作为一类由锂金属或锂合金为正/负极材料、使用非水电解质溶液的电池,可分锂金属电池和锂离子电池两类。锂金属电池内含金属态的锂,通常是不可以充电的,而锂离子电池不含金属态的锂,是可以二次充电的。在单独运输时,它们对应的UN编号是3090和3480。
在实际贸易运输时,锂电池经常会与设备放在一起共同运输,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电池安装在设备中,另外一种是电池与设备包装在一起。不管是上面哪种情形,根据是否含金属态的锂,分别对应的UN编号是3091和3481。
近年来,各类含有锂电池为动力的新能源车辆层出不穷,包括自行车、汽车、平衡车等等。国际海运危规为这类产品分配了UN编号3171。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中锂电池运输分类体系的分类如下:
“危包证”是一种俗称,准确的讲是指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后出具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包装使用鉴定合格后出具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根据联合国TDG的规定,需要根据锂电池的容量来看,如果容量大的则需要办“危包证”,容量小的则不用办。
锂金属电池或锂合金电池,锂含量大于1克,对于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组,合计锂含量大于2克;
锂离子电池,瓦特-小时的额定值超过20W·h,对于锂离子电池组,瓦特-小时的额定值超过100W·h。
锂电池及其锂电产品出口应满足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际民航组织《空运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以及《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SN/T0370.1-2009)(SN/T0370.2-2009)(SN/T0370.3-2012)等有关国际危规的要求。
例如《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要求出口锂电池必须通过UN38.3试验,并提供试验概要。每个电池和电池组都要装有安全排气装置,如果发生普通事故,它要有防止受力破损的设计;每个电池和电池组都要装有防止外部短路的有效装置;每个包含多个并联电池或电池系列的电池组,都要装有防止反向电流造成危险所需的有效装置(例如二极管、保险丝等);电池和电池组的制造企业必须建立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等等。
锂电池产品可以海运出口。
锂电池及其产品按照危险品类别划分一般按照9类危险品出口,所以出口操作要按照危险品标准流程进行。
由于锂电池存在燃烧起火的风险,不是所有船公司都会接锂电池的货物的,所以订舱时需要确认清楚。
锂电池海运出口是需要提供危包证的,危包证在订舱和危申报时都需要提供。
锂电池的危包证一般都是生产电池的工厂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的,海关人员上门检查合格后发放正本危包证。
锂电池上海港海运出口,向船公司订舱需要提供英文版MSDS、海运委托书、危包证扫描件、船公司申请表格。
船公司总部审核出预配后货代安排车队放单提箱,发进仓单给货主送货进危险品仓库做内装,要仓库监装员全程拍照上传海事系统出仓库信息后,才能安排做货物危申报。
危险品危申报一定要在截危申报之前完成,要提供申报委托书、英文版MSDS、装箱单、危包证正本、危险包装技术说明书给海事局。
危险品进港要排进港计划,不能像普货那样操作。车队通知进港后就可以向海关进行货物报关了,需要提供报关委托书、报关单、装箱单、发票、申报要素,是否需要提供商检要看货物的海关监管条件和是否在危化品目录,锂电池产品一般是不需要提供商检单的。
报关放行后安排车队送货进港区等待上船,配载上船后等船开拿提单,拼箱出货代单、整柜出海单,当然也可以出电放。
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中2.9.4条款和3.3条款特殊规定230条的要求,以及《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民航组织空运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等规定,锂电池交付运输前需通过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Ⅲ部份38.3要求的系列测试,测试内容包括:高度模拟、高低温循环试验、振动试验、冲击试验、55℃外短路、撞击试验/挤压试验、过充电试验、强制放电试验等,以确保锂电池运输安全。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当向产地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产地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
企业提交的单证可根据《关于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0号)等有关规定进行简化。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由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向属地海关申请,申请前应先取得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
性能检验结果单的有效期根据包装容器的材料性质和所装货物性质确定,一般自容器生产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未在有效期内装运出口,且外包装状况良好,企业可重新申请包装性能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可继续用于出口,重新出具的《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自检验完毕日期起计算,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Tip:什么是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
海关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实施代码管理,代码应体现生产企业所在区域的直属海关信息。生产企业代码由大写英文字母C(代表“Customs”)和六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两位阿拉伯数字代表企业所在区域的直属海关(如52代表黄埔海关),后四位阿拉伯数字0001-9999代表生产企业。
《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由危险货物生产企业(即锂电池生产厂商或者出口商)向属地海关申请,锂电池必须标明额定能量(W·h),海关在实施危包使用鉴定时,会根据以下内容进行合格判定:
2.包装件外表应清洁,不允许有残留物、污染或渗漏。
3.木箱、纤维板箱用钉紧固时应钉实,钉尖要盘倒,钉尖、钉帽不得突出;箱体应完好无损,打包带紧箍箱体。瓦楞纸箱应完好无损,封口应平整牢固,打包带紧箍箱体。
4.各电池或电池组间、堆叠电池的上下层间应有不导电材料分隔以防止互相接触。
5.电池应有防短路的保护装置。
6.电池的电极不得支承其他叠加电池的质量。
7.国际规章中对锂电池或锂电池组包装的特殊规定。
1.包装在容器中的电池或电池组,应该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电池或电池组因在容器中的移动或位置变化而造成损坏。容器必须达到II类包装的性能指标。对于总重在大于等于12千克的,采用坚固、耐碰撞外壳的电池或电池组,以及这类电池或电池组的集合,还需要有坚固的外包装、保护外罩、托盘或其它搬运设备。同样,这种电池或电池组也要固定不能意外移动,电极不得承受其它堆放物品的重量。
2.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电池或电池组,除了它的容器必须达到II类包装的性能指标,设备必须固定,不得在外容器中移动以外。电池或电池组还要完全被包裹。
3.装在设备中的电池或电池组,除了满足前面的要求以外,应该有防止在运输过程中意外启动的措施。同时还要防止电池或电池组短路。
4.当包件中含有设备中的锂电池和与设备一起包装的锂电池的组合时,包装上应标记“与设备放在一起的锂金属电池UN3091或锂离子UN3481”。如果一个包装中同时含有锂离子电池和锂金属电池,则该包装应按照两种电池类型的要求同时进行标记。
一是不管是锂离子电池组,还是装在设备中或同设备包装在一起的锂离子电池组,都必须在容器外标明瓦特-小时比率。
二是锂电产品不适用限量包装,也不适用可免除量包装。
三是包件必须张贴锂电池专属的标记或标志。符合188条款的锂电池或锂电池组包件使用“矩形标记”。其它锂电池或锂电池组包件使用9类危险货物“菱形标志”。但不排除部分国家地区要求两个标志同时张贴,只要企业提供情况说明即可。
图为锂电池外包装的标签和标记
2020年11月,某关关员对一批申报出口的锂电池包装进行使用鉴定时发现,货物纸箱包装单件最大限重22千克,经现场称重单件货物的实际毛重为22.3千克,超过包装允许的最大限重。
2021年3月,某关关员对一批申报出口的锂离子电池组(申报品名为储能系统230P)进行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时发现该锂离子电池组产品上无瓦特-小时容量标记,不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第3.3章第348条“2011年12月31日后生产的电池需在外部标记瓦特-小时比率”的规定。
2021年6月,某关关员在对一批空运出口产品进行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时发现,该批货物为锂离子电池芯,额定功率为37Wh,根据《空运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规定,该批货物空运包装说明为应为965,IA,仅限于货机运输。经现场核实该货物荷电状态,显示荷电状态大于50%,不符合《空运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规定产品交付运输时荷电状态不超过额定容量30%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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