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海关开启舱单管理系统传输时限开关,即完整、准确的舱单数据必须在装船(驶离中国大陆船舶或者入境/过境中国大陆的船舶)前24小时通过电子数据发送给中国海关。
解析: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之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海关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
1.集装箱船舶在装船24小时以前;
2.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3.航空器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一、提单项下的所有货物名称应在舱单中清晰、完整地逐一申报。
解析:新舱单调整的数据项包括:
1.发货人代码(必填项);
3.发货人AEO企业编码(选填项);
4.收货人名称(必填项,请填写实际收货人名称;如果收货人为凭指令确定收货人即TOORDER,这里必须填写“TOORDER”);
5.收货人代码(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如收货人为TOORDER,则无需填写);
7.收货人的具体联络人姓名(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如收货人为TOORDER,则无需填写);
9.收货人AEO企业编码(选填项,有实际收货人时可填写);
10.通知方代码(如收货人为TOORDER,此项为必填);
三、舱单要求必须填写收、发货人及通知人(若为指示提单)的详细信息。中国境内企业须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nifiedSocialCreditIdentifier)或组织机构代码(OrganizationCode)及其联系方式。境外企业须提供企业代码及其联系方式,例如:英国注册企业提供CompanyNumber或VATNumber;美国注册企业提供CIK(CentralIndexKey)、EIN(EmployerIdentificationNumber)等。
解析:中国海关发布了《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供企业参考,可根据表中国家或地区的索引完成企业代码申报。填写格式为“代码缩写+企业代码”,例如:境内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应填写“USCI+代码”,暂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则填写组织机构代码“OC+代码”。
所属国家或地区未列在《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或者无法提供表中所列企业代码类型的,应当填写实际收货人、通知人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定企业注册代码,填写格式为“9999+企业代码”;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身份证、护照号或其他有效证件,填写格式分别为“ID+身份证号”、“PASSPORT+护照号”、“8888+身份代码”。
对预计于2018年6月1日及之后从中国大陆装载出口的货物,船公司将遵守中国海关对舱单的新要求提交货物的预配舱单。托运人在向出口地海关申报货物之前,应按照船公司指定船舶代理的要求进行预配舱单的录入。
注意,船公司不对收、发货人代码进行校对。发货人或订舱代理有责任在“船运指示”中提交准确的收、发货人代码。
比如“连衣裙”只能填写“Dresses”(连衣裙),不能填写“Apparel”(服装)。如果填写不规范,系统会自动退单。
如果舱单没有按新规进行申报,货物将会被扣,进而引发大量额外费用,请大家务必引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