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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可以从各种不同角度予以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备运提单(ReceivedforShipmentB/L)又称收讫待运提单,是指承运人已收到托运货物等待装运期间所签发的提单。在签发备运提单的情况下,发货人可在货物装船后凭以调换已装船提单,也可经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备运提单上批注货物已装上某具名船舶及装船日期,并签署后使之成为已装船提单。
(2)根据提单上对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可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CleanB/L)是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未加注货物及/或包装破损或有缺陷之类批注的提单。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除非信用证中明确规定可以接受的条款或批注,则银行只接受清洁提单。清洁提单也是提单转让时所必备的条件。
不清洁提单(UncleanB/L;FoulB/L)是指承运人明确加上货物及/或包装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例如,提单上批注“××件损坏”(...packagesindamagedcondition),“铁条松散”(Ironstraplooseormissing)等。
(3)根据提单收货人抬头的不同可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4)根据运输方式分类,可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直达提单(DirectB/L)是指轮船中途不经过换船而驶往目的港所签发的提单。凡合同和信用证规定不准转船者,必须使用这种直达提单。
转船提单(TranshipmentB/L)是指从装运港装货的轮船,不直接驶往目的港,而需在中途换装另外船舶所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上应注明“转船”或“在×x港转船”字样。
联运提单(ThroughB/L)是指经过海运和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时,由第一程承运人所签发的包括全程运输的提单。它如同转船提单一样,货物在中途转换运输工具和进行交接,由第一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下一程承运人办理。应当指出,联运提单虽包括全程运输,但签发联运提单的承运人一般都在提单中规定,只承担他负责运输的一段航程内的货损责任。
(5)根据船舶营运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
班轮提单(LinerB/L)是指由班轮公司承运货物后所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
租船提单(CharterPartyB/L)是指承运人根据租船合同而签发的提单。在这种提单上注明“一切条件、条款和免责事项按照××××年××月××日的租船合同”或批注“根据××租船合同出立”字样。因这种提单受租船合同条款的约束,故银行或买方在接受这种提单时,通常要求卖方提供租船合同的副本。
(6)根据提单内容的繁简,可分为全式提单和略式提单
全式提单(LongFromB/L)是指提单背面列有承运人和托运人权利、义务条款的详细提单。
略式提单又称简式提单(ShortFormB/L),是指提单背面无条款,而只列出提单正面的必须记载事项。这种提单一般都列有“本提单货物的收受、保管、运输和运费等项,均按本公司提单上的条款办理”字样。此外,租船合同项下所签发的提单,通常也是略式提单,在这种略式提单上应注明:“所有条件根据××××年××月××日签订的租船合同。”这种提单与全式提单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但租船合同项下的略式提单,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一般不予接受。
(7)根据提单使用效力,可分为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
正本提单(OriginalB/L)是指提单上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名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的提单。这种提单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单据。正本提单上必须标明“正本”(Original)字样。正本提单一般签发一式两份或三份,凭其中的任何一份提货后,其余的即作废。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银行接受仅有一份的正本提单,如签发一份以上正本提单时,应包括全套正本提单。买方与银行通常要求卖方提供船公司签发的全部正本提单,即所谓“全套”(FullSet)提单。
副本提单(CopyB/L)是指提单上没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而仅供工作上参考之用的提单。副本提单上一般都标明“Copy”或“Nonnegotiable”(不作流通转让)字样,以示与正本提单有别。
(8)其他种类提单,如集装箱提单、舱面提单和过期提单
舱面提单(OnDeckB/L)是指承运货物装在船舶甲板上所签发的提单,故又称为甲板货提单。由于货物装在甲板上风险较大,故托运人一般都向保险公司加保甲板险。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加批“货装甲板”字样。《海牙规则》不适用于甲板货,除非在提单条款中明确订明。货物装在甲板上受损的风险很大,所以进口商一般不愿意将货物装在甲板上,不接受甲板提单。根据一般惯例,除非信用证另有约定,银行不接受甲板提单。
过期提单(StaleB/L)是指错过规定的交单日期或者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日期的提单。前者,是指卖方超过提单签发日期后21天才交到银行议付的提单,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银行将拒绝接受在运输单据签发日后超过21天才提交的单据。后者,是在近洋运输时容易出现的情况,故在近洋国家间的贸易合同中,一般都订有“过期提单可以接受”(StaleB/Lisacceptable)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