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骗取出境证件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所谓骗取出境证件罪,是指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从客观上来看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二)本罪从主观上来看
骗取出境证件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即明知他人用于组织偷越国(边)境犯罪,而故意为其骗取出境证件。营利并非本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骗取出境证件的目的不是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则不构成本罪。
三.立案标准
根据《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骗取出境证件案的规定,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证件),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应当立案侦查。
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骗取出境证件5~19本(份、个)的;
(2)为违法犯罪分子骗取出境证件的;
(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骗取出境证件20本(份、个)以上的;
(2)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四、风险防范
由于现今交易活动的复杂性,涉及主体的广泛性,以及流通领域的宽阔性,使得附随在交易活动中的各种犯罪花样翻新,层出不穷,让人防不胜防。本罪对于一些从事进出境旅游业务或劳务输出的企业来说,属高发风险的罪名。对于本罪的防范,企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
(一)企业应当确保提交的出入境申请文件真实有效
(二)加强企业的法律培训,提升企业全体员工法律意识
进行遵纪守法教育,特别要加强专业知识的培训与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和警惕性,避免知法犯法,使防范始终处于主动地位,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三)加强企业内部制度建设
强化企业内部的监管力度,中小企业应着重从制度上杜绝犯罪,及时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改变工作制度不健全、管理较混乱的状况。同时,加强监管工作,堵塞工作上的漏洞,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五、案例评析
(一)案件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周某父子为赚取利润,以代办赴澳门的商务签注为名,向27名拥有港澳通行证的广东籍人士以800元至25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40余份湖南省株洲市签发的商务签注。
被告人周某在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和横琴口岸附近通过蔡某某、管某某、吴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等人收集了郑某某、吴某某、秦某等27人的港澳通行证原件、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个人照片等资料后安排专人送到湖南省株洲市交给被告人周某某,周某某根据办证人员的材料填写其之前找株洲市三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株洲仟汇正欣家用电器服务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拿来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和盖有上述公司公章的空白劳务合同,盖有派出所公章的空白流动人口居住证明等,虚构了上述人员的株洲公司员工身份和居住证明,并将上述资料通过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办证点民警王某或株洲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受理民警王某一提交给该队副支队长肖某某审批,从而获得上述人员的赴澳门的商务签注后出售。
被告人周某某、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对定性有异议,认为不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周某某、周某的行为特征不符合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客观要件,不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不构成犯罪,只是违反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