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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外派出国学习与交流计划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我校研究生加强对外交流,加快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进程,根据国家留学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研究生外派出国学习计划是指为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努力把我校建设成“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创新型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选拔一流的研究生,到国外一流的院校从事学术交流的活动。第三条该计划坚持面向学校战略发展需要、服务学校人才培养的宗旨,为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和重点学科建设服务,着眼于培养一批能够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具有国际视野的拔尖创新人才;打造国际人才培养及交流平台,建立国内外稳定持久的学术交流渠道;促进重点支
3、”建设基地、平台,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创新团队,国家重点学科、新型交叉学科及重点扶持学科;(三)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研究生,本人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为导师)提交的论文被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正式接收(以会议正式邀请或书面通知为准)。会议邀请报告者优先;参加会议的学生必须做口头报告,不做报告者不予资助。(四)短期出国访学及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1)选派人员必须为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除外)、申请年龄不超过35周岁;(2)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有希望冲击优博的发展潜力;外语水平符合国外院校的语言要求;(3)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的研究生已经完成博士阶段的课程学习,成绩
4、优秀;(五)本项目选派范围暂不包括曾享受过其他形式资助出国留学、已获得其他形式资助尚未执行人员、已获外方全额奖学金资助人员以及正在境外学习、工作的人员。第三章选拔范围和选拔办法第七条选拔范围(一)通过学校与国外高校(或机构)的交流项目;(二)通过学院与国外高校(或机构)的交流项目;(三)通过学校的科研团队、研究生导师与国外高等教育机构和科研单位的合作项目;第八条选拔程序和办法(一)采取“个人申请,各学院组织选拔,研究生院复核确认”的方式进行选拔,选拔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二)申请人员向所在院系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1.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外派出国资助申请表2.北京理工大学出
7、医疗机构的体检合格证明,可继续派往国外学习;不能正常学习的,按第十二条处理,另外,资助标准不变。第十四条受资助学生必须回国继续完成学业,直到毕业为止。逾期不回国者,将不予报销任何费用。第五章出国管理和联系第十五条出国期间交流人员应与使领馆和派出学院保持联系并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我国和交流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第十六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除遵守第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以下事项:(一)每学期末向派出学院报送北京理工大学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二)应当勤奋学习,提高效率,在规定留学期限内完成学业并按期回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留学身份、留学期限、留学国家和留学院校(研究机构)。不得申请办理有关移民国家的豁免。第十七条各派出学院应高度重视并积极关心交流人员在外期间的思想和学习情况,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对于申请延长交流期限、提前回国及其他重大问题应及时与研究生院沟通并妥善处理。第六章其他第十八条受资助学生回国后应到研究生院报到并提交回国总结报告。第十九条本办法经研究生院院务会讨论,主管校领导批准,2009年5月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