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省、市旅游市场整治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现将近期涉旅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2023年2月25日至27日,导游员胡某学接受黄山某旅行社委派,为其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2023年2月26日中午,在参观完徽州印象博物馆返回酒店用餐途中,胡某学在车上向游客兜售烧饼、茶干、五眼果等土特产,共获取违法所得660元。其行为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胡某学初次违法,在游客投诉后,将其购买土特产的100元予以退还,违法所得560元,适用于《安徽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六条规定的违法程度较轻的处罚标准。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导游员胡某学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6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给予委派导游员胡某学的黄山某旅行社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游业务案
案例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案
案例四: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案
案例五: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3年5月14日,游客鲁先生通过12345热线反映,其与家人一行6人于5月13日入住屯溪区某酒店,在酒店前台盛某秀处报名参团,共花费1660元。经执法人员核查,盛某秀为游客鲁先生一行6人提供总价打包销售的包价旅游产品,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盛某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因盛某秀初次违法,且在游客投诉后将收取的团费予以退还,无应予以没收的违法所得,适用于《安徽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项中违法程度较轻的处罚标准,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盛某秀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案例七:未与游客协商一致,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案
2023年6月1日,游客严先生通过12345热线投诉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在处理该起投诉时发现,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中的“非遗馆”、“中东欧文创园”、“奇石博物馆”均为购物场所,且均为旅行社指定,未与游客协商一致。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游客未提出要求前往购物场所、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安排游客进入以上3个购物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鉴于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无违法所得,适用于《安徽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项规定中违法程度较轻的处罚标准,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对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停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郑某庭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