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保险行业对外开放不断突破。2018年6月29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其中明确提到,2018年将寿险公司外资股比由50%放宽至51%,2021年即取消外资股比限制。随着保险业对外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更多境外知名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国内的保险行业竞争愈加激烈,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都在不断提升。因此,很多客户会选择购买国内的保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也适用该条例。由此可见,在我国,外汇管制作为为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而实施的制度,广泛地涵盖了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士在内的所有境内外个人。当然,针对不同身份的对象,外汇管制的措施与严格程度并不相同。例如,我们经常提到的“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的便利化额度是仅针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的管理政策。
那么,在购买终身寿险的情况下,境外受益人能不能将身故保险金转移至境外账户呢?
一、从“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说起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为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因此,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实际上是对个人外汇业务的一种分类方式。
经常项目是指在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主要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对于个人来说,经常项目主要指“个人因私用汇”,具体包括:
(1)出境探亲、会亲、定居、旅游和自费留学、朝觐的用汇;
(2)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作学术报告、被聘任教等,对方不提供旅途零用费的用汇;
(3)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会员费的用汇;
(4)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器具等特殊用汇的;
(5)出境定居后,因生病或其他事故的用汇;
(6)出境定居后,需将离休金、离职金、退休金、退职金、抚恤金、人民币存款利息、房产出租收入的租金及其他资产收益汇出境外的用汇;
(7)出境定居后,无工资收入的境内居民需兑换外汇的;
(8)未满十四周岁儿童出国定居的用汇。
而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的输入和输出而产生的外汇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资产及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或放弃、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投资及贷款等。
从外汇管理角度,购买保险分为两类:一类是人身意外险、医疗保险,另一类是人寿保险和投资返还分红类保险。前者可以归入经常项目第(5)项中的“因生病或其他事故的用汇”,进而办理汇出;但后者显然难以对应至上述经常项目之中,一般认为属于金融和资本项目类交易。因此,这里讨论的身故理赔金的跨境转移应当按照资本项目下资金转移的规定办理。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而这里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即指我们接下来要谈到的另外一部规范性文件——《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二、“移民转移”与“继承转移”
移民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简单来说,境外个人将其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财产转移出境的行为属于移民转移;而境外个人将其继承的境内遗产转移出境的行为则属于继承转移。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移民个人在移民前成为了境内人寿保单的保险受益人,即使移民前未发生保险事故,也应有权对外转移。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金请求权实质仅为一种期待利益,受益人并无实体权利,更无法对保险金请求权进行使用或处分。所以,保险金请求权并不具备一般财产的排他、确定等特性,不当然构成一项保险受益人财产,从而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在移民个人取得移民身份之后,那么受益人就不能按照移民转移将保险金汇出境外。
因此,根据我们上面的讨论,在此可以得出结论的是:《外汇管理条例》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作为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了两种不同项目项下外汇收支的管理办法。一般认为,身故理赔金应隶属于其中的“资本项目”。而资本项目项下收支的具体管理应当参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财产的跨境转移进一步区分为继承转移和移民转移。由于保险金不属于遗产范围,保险金的跨境转移无从适用继承转移,只能依照移民转移实现。而按照法律规定,移民转移只适用于个人取得移民身份之前获得的境内资产,这进一步限缩了保险金跨境转移的适用范围——只有保险事故发生在受益人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受益人才有可能依照移民转移的办理流程完成保险金的跨境转移。
由此看来,虽然保险金出境存在一定的政策依据,但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很难满足实务中的需求。对于“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在移民个人取得移民身份之后,移民个人是否还能够依据移民转移规则汇出保险金”这一问题,由于法律规定不够详尽,案例支撑也相当匮乏,使得这一问题一直处于行业模糊地带。
三、如何办理移民转移?
如上所述,从法律规定来看,移民转移是身故理赔金出境的唯一可能途径。那么,移民转移应该如何办理?涉及到哪些材料和手续呢?
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操作指引的规定,移民转移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金额,并分步汇出。首次可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全部申请转移财产的一半;自首次汇出满1年后,可汇出不超过剩余财产的一半;自首次汇出满2年后,可汇出全部剩余财产。
全部申请转移财产在等值人民币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经批准后可一次性汇出。申请财产对外转移总金额在等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批。经批准后,所在地外汇局向申请人出具批准复函和核准件,申请人持核准件到当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超过上述金额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所在地外汇局凭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向申请人出具批准复函和核准件,申请人持核准件到当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具体而言,移民转移申请及初次购汇及资金汇出流程可参考下图:
而移民转移第二次以后购汇及资金汇出流程则可以参考下图:
(以上图片来自:《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关于申请所需材料,根据《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办理移民转移需要提供下述材料:
2.申请人本人签名的《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人情况表》;
3.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4.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籍公民的,应提供:(1)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居住国颁发的外侨证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2)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3)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申请人为取得外国公民身份的,应提供:(1)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护照);(2)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3)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2)回乡证或特区护照;(3)公安机关出具的内地户籍注销证明。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1)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2)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3)公安机关出具的大陆户籍注销证明。
(3)对资本所得及变现(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等)应提交存款证明,股票、债券开户及交易记录;财产租赁、转让、特许权使用的合同或协议,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
(4)偶然所得(包括合法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收入等)及其他财产或收入需提交真实交易记录证明。
6.有关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提交;
7.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若代理人为境内居民,是指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若代理人为外国公民或定居国外的中国籍公民,需提交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出具的代理人身份证明。
以上材料中有关财产权利文件,如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承包或租赁合同或协议、财产转让协议或合同、特许权使用协议或合同等应进行公证;委托代理协议、代理人身份证明应进行公证。
申请人办理第2次(包括第2次)以后资金汇出的,需提交所在地外汇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批准复函、申请人前1次办理汇出时所在地外汇局核发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向原批准地外汇局申请购汇、汇出核准。
结语
从我们的研究分析结果来看,目前,保险金出境的条件仍然比较严格,只能依据移民转移的规定,一次申请、分步汇出。当然,这一话题缺少详尽的政策支持和充足的案例支撑,我们期望能够通过本文的分析得到一个较为严谨的结论,从而在当前莫衷一是的局面中寻找一种更加客观的观察视角。从长远的角度来讲,我们也希望,未来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能够更加完备,期待中国金融市场更加开放、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