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国内游两年之后,旅行社没有因为侵犯游客权益而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惩罚,在两年后可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递交换证申请,审核通过的旅行社可正式开展出境旅游业务活动。另外,开展出境旅游业务活动的旅行社,质量金应该增设120万。
一类旅行社-经营招揽或接待外国旅游者华侨、香港、澳门、台胞来中国的旅游业务。
二类旅行社-经营接待外国旅游者及华侨、港澳来中国的旅游业务。
三类旅行社-经营本国公民在国内的旅游业务。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
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1.注册资金:国内、入境游注册资金30万,出境游为150万;
2.经营场地: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聘请持有部门认证的导游执照人员三名以上,同时,导游人数不能少于员工总人数的30%。满足上述申请条件的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企业可获得旅游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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