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为有效解决一些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和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29号),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一、哪些人可以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手续?
三类人可以办理补缴手续:
(一)我市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以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之前在其他单位的应保未保年限,如本人自愿,可以个人身份补缴;
(二)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凭有效原始资料,可以个人身份补缴;
(三)具有我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补缴。
年龄的计算均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
二、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办理流程是什么?
由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补缴人员基本信息表,统一办理。
2、以个人身份补缴的,由本人据实填写《参保补缴登记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其中,曾在参保单位工作过的还须提供原始档案、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本人档案、用工台账、工资台账等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可以补缴哪些年限?缴费基数及比例如何确定?
缴费基数以本人的工资收入为准,职工无法提供补缴期间的历年工资收入或历年工资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补缴年份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工商营业执照必须是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取得。
五、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姓名为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
六、补缴期间的个人账户如何记入?指数如何计算?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1996年1月至2005年12月按照缴费基数的11%记入,2006年1月(含)以后的按照8%记入。指数按照缴费基数除以相应年份的上年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据实计算。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个人账户统一按照缴费基数的8%记录,指数统一按照0.6计算。2011年7月(含)后的指数据实计算。
个人账户按照国家规定计息。
七、按规定补缴的参保人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符合补缴参保的人员,已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自愿选择继续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选择补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之月起,停止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其原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剩余资金在计发待遇前按国家规定转移至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原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后按规定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的,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之月起,停止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原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然后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八、有视同缴费年限且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所在市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原固定职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其中,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当地已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职工也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其连续工龄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年限可以视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没有参保缴费的,只有所在市实行企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补缴参保人员,201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补缴参保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九、对曾经受过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处分的人员,能否补缴?
十、原来已经缴费,中断期间的欠费如何补缴?
鲁人社发【2016】29号文的规定,“原来各市自行出台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因此,补缴中断期间的欠费也执行新标准。
十一、养老金待遇如何计发?
待遇的计发仍然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具体按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计发。
十二、户口在我市,个体户营业执照在外地的从哪里办理?
依本人自愿,可在我市办理。
十三、到哪个经办机构办理补缴?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指南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变更指南
一、单位信息变更
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变更登记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为参保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登记事项的,收回参保单位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