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出口到欧盟需办理纺织品产地证:
(1)欧盟设限8个类别:4,5,6,7,20,26,31,115由原来的许可证改为产地证,包括其它类别需办理纺织品产地证。
(2)欧盟原15国: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西班牙、葡萄牙、希腊、瑞典、芬兰、奥地利。新增10国: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文泥亚、塞浦路斯、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伐克、马耳他。后新增2国: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1.填写好的产地证内容格式文件;
2.出口货物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书的内容:
(2)运输方式及航线;
(4)商品名称、数量和重量;
(5)证明文字等。
对于原产地证明,一定要注意三大核心
1.真实性是原产地证明的核心。不能体现真实和反映事物本来面目的任何证明都是伪证。因此,证明行为人,不管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公正是确保证明结论真实可靠的基础。
2.合法性是原产地证明有用的基本条件。就货物原产地证明的合法性而言,应注意:
(1)签证机构的法律地位是确立的;
(2)签证行为是准确和规范的;
(3)证明事实的依据是确凿的。
原产地证
一、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
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OFORIGIN),是出口国的特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出口货物为该国家(或地区)原产的一种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是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证明文件。
二、注册登记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从事“三来一补”业务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无论本地或异地的,均可在签证机构申请注册登记,申领原产地证。
申请单位须向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经签证机构审核合格后,享有申办原产地证资格。
申请单位向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须提供及填写以下文件资料:
1.提交在有效期内并经当年工商部门年检过的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一份。
2.提交政府主管部门授予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文件《资格证》或《批准证》影印件一份。
3.填写《申请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及《产地证申领员证》。
三、注意事项:
1.单位应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申请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表》所列各项内容。
3.单位注册产品,应填写《申请一般原产地证明书产品清单》。其中H.S编码要求填写6位数。清单页可自行复印若干份,以备对新增出口产品的补充注册用。
4.含有进口成份的货物,须如实填写《含进口成份产品加工工序成本明细单》。如此类货物不止一种,或同一种货物的成份或加工工序有所不同,应复印空白明细单按货物种类分别填写,并签名、盖章。
5.外贸企业申请注册登记时,还应按签证机构要求,提供货源企业及其产品的有关材料。出口货物为异地货源的,还应根据签证机构的要求,提供货源所在地签证机构提供的《异地货源原产地调查结果单》。
6.经注册登记的企业,须按签证机构的要求建立出口货物进料、生产、出货记录。
7.经注册登记的企业,在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如企业改名、地址迁移、法人更换、印章作废变更、手签员、申领员变动、以及出口货物的加工工序、原料、组成成份有变化时,须及时向签证机构申报更改。
8.注册有效期为一年,以注册日年度为限。期满经年度审核合格的,续展一年。
9.对注册登记的企业及产品,签证机构将派专人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签证机构有权对出口货物实行随机抽查。
四、原产地证的申领与签发
2.企业最迟于货物报关出运前三天向签证机构申请办理原产地证,并严格按签证机构要求,真实、完整、正确地填写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加工装配证明书申请书》一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一式四份;
3)、出口货物商业发票;
4)、签证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3.签证机构通常不接受货物出运后才递交的原产地证申请。但如属特殊情况(例如并非申请单位过失),签证机构可接受迟交的申请书,并酌情办理补证。在此情况下,申请单位递交原产地证和申请书时,必须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解释迟交申请书原因的函件;
4.货物出运后申请产地证,证书第十一栏和第十二栏应为实际申请日期和签发日期。签证机构并在证书第五栏加注英文“ISSUEDRETROSPECTIVELY”印章。
7.企业可委托货运代理公司代理申领原产地证,代理公司人员申领产地证时,必须向签证机构提交以下文件:
1)、代理公司的介绍信;
2)、被代理企业的委托书或出口企业与代理公司间的货物进出口委托书。
五、原产地证明填制说明
第1栏:出口方
第2栏:收货方
第3栏:运输方式和路线
第4栏:目的地国家(地区)
第5栏:签证机构用栏
第6栏:运输标志
应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地填写“按照发票(ASPERINVOICENO.)或者“按照提单(ASPERB/LNO.)”。如无唛头,应填写NOMARK(N/M)。此栏不得留空。
第7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商品名称要求填具体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要求填明多少箱、包、袋、件等,注意在阿拉伯数字后加括号加注英文数量。如货物系散装,填写商品名称后加注“散装”英文“INBULK”。有时信用证要求在所有单证上加注合同及信用证号码、生产厂商名称、地址等,可加在此栏。此栏填打完毕后,在末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再添加内容。
第8栏:商品编码
第9栏:量值
填写出口货物的量值即数量或重量,应以商品的计量单位填定,以重量计算的要填注毛重或净重。
第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必须按照所申请出口货物的商业发票填写。此栏不得留空。
该栏由申请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原产地证手签人员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在签证机构备案的中英文印章,手签人的签字与印章不得重合。必须在该栏填写申领地点和日期,申领日期一律用英文表述。该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最早为同日。